地形图应表示测量控制点、居民地和垣栅、工矿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交通及附属设施、管线及附属设施、水系及附属设施、境界、地貌和土质、植被等各项地物、地貌要素,以及地理名称注记等。并着重显示与测图用途有关的各项要素。
地物、地貌的各项要素的表示方法和取舍原则,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地形图图式执行外,还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
1. 测量控制点测绘
11测量控制点是测绘地形图和工程测量施工放样的主要依据,在图上应精确表示。
12各等级平面控制点、导线点、图根点、水准点,应以展点或测点位置为符号的几何中心位置,按图式规定符号表示。
2. 居民地和垣栅的测绘
21居民地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主要附属设施应准确测绘实地外围轮廓和如实反映建筑结构特征。
22房屋的轮廓应以墙基外角为准,并按建筑材料和性质分类,注记层数。1:500与1:1000比例尺测图,房屋应逐个表示,临时性房屋可舍去;1:2000比例尺测图可适当综合取舍,图上宽度小于05mm的小巷可不表示。23建筑物和围墙轮廓凸凹在图上小于04mm,简单房屋小于06mm时,可用直线连接。
24 1:500比例尺测图,房屋内部天井宜区分表示;1:1000比例尺测图,图上6mm2以下的天井可不表示。
25测绘垣栅应类别清楚,取舍得当。城墙按城基轮廓依比例尺表示,城楼、城门、豁口均应实测;围墙、栅栏、栏杆等可根据其永久性、规整性、重要性等综合考虑取舍。
26台阶和室外楼梯长度大于3M毫米,宽度大于1M毫米的应在图中表示。
27永久性门墩、支柱大于1M毫米的依比例实测,小于1M毫米的测量其中心位置,用符号表示。重要的墩柱无法测量中心位置时,要量取并记录偏心距和偏离方向。
28建筑物上突出的悬空部分应测量最外范围的投影位置,主要的支柱也要实测。
3. 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
31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表示其位置、形状和性质特征。
32工矿建(构)筑物及其它设施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实测其外部轮廓,并配置符号或按图式规定用依比例尺符号;不依比例尺表示的,应准确测定其定位点或定位线,用不依比例尺符号表示。
4. 交通及附属设施测绘
41交通及附属设施的测绘,图上应准确反映陆地道路的类别和等级,附属设施的结构和关系;正确处理道路的相交关系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正确表示水运和海运的航行标志,河流和通航情况及各级道路的通过关系。
42铁路轨顶(曲线段取内轨顶)、公路路中、道路交叉处、桥面等应测注高程,隧道、涵洞应测注底面高程。
43公路与其它双线道路在图上均应按实宽依比例尺表示。公路应在图上每隔15~20mm注出公路技术等级代码,国道应注出国道路线编号。公路、街道按其铺面材料分为水泥、沥青、砾石、条石或石板、硬砖、碎石和土路等,应分别以砼、沥、砾、石、砖、碴、土等注记于图中路面上,铺面材料改变处应用点线分开。
44铁路与公路或其它道路平面相交时,铁路符号不中断,而将另一道路符号中断;城市道路为立体交叉或高架道路时,应测绘桥位、匝道与绿地等;多层交叉重叠,下层被上层遮住的部分不绘,桥墩或立柱视用图需要表示,垂直的挡土墙可绘实线而不绘挡土墙符号。
45路堤、路堑应按实地宽度绘出边界,并应在其坡顶、坡脚适当测注高程。
46道路通过居民地不宜中断,应按真实位置绘出。高速公路应绘出两侧围建的栅栏(或墙)和出入口,注明公路名称。中央分隔带视用图需要表示。市区街道应将车行道、过街天桥、过街地道的出入口、分隔带、环岛、街心花园、人行道与绿化带绘出。
47跨越河流或谷地的桥梁,应实测桥头、桥身和桥墩位置,加注建筑结构。码头应实测轮廓线,有专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无名称者注“码头”,码头上的建筑应实测并以相应符号表示。
48大车路、乡村路、内部道路按比例实测,宽度小于1M毫米时只测路中线,以小路符号表示。
5. 管线测绘
51永久性的电力线、电信线均应准确表示,电杆、铁塔位置应实测。当多种线路在同一杆架上时,只表示主要的。城市建筑区内电力线、电信线可不连线,但应在杆架处绘出线路方向。各种线路应做到线类分明,走向连贯。
52架空的、地面上的、有管堤的管道均应实测,分别用相应符号表示。并注明传输物质的名称。当架空管道直线部分的支架密集时,可适当取舍。地下管线检修井宜测绘表示。
53污水篦子、消防栓、阀门、水龙头、电线箱、电话亭、路灯、检修井均应实测中心位置,以符号表示,必要时标注用途。
6. 水系测绘
61江、河、湖、海、水库、池塘、泉、井等及其它水利设施,均应准确测绘表示,有名称的加注名称。根据需要可测注水深,也可用等深线或水下等高线表示。
62河流、溪流、湖泊、水库等水涯线,按测图时的水位测定,当水涯线与陡坎线在图上投影距离小于1mm时以陡坎线符号表示。河流在图上宽度小于05mm、沟渠在图上宽度小于1mm(1:2000在形图上小于05mm)的用单线表示。
63海岸线以平均大潮高潮的痕迹所形成的水陆分界线为准。各种干出滩在图上用相应的符号或注记表示,并适当测注高程。
64水位高及施测日期视需要测注。水渠应测注渠顶边和渠底高程;时令河应测注河床高程;堤、坝应测注顶部及坡脚高程;池塘应测注塘顶边及塘底高程;泉、井应测注泉的出水口与井台高程,并根据需要注记井台至水面的深度。
7. 境界测绘
71境界的测绘,图上应正确反映境界的类别、等级、位置以及与其它要素的关系。
72县(区、旗)和县以上境界应根据勘界协议、有关文件准确清楚地绘出,界桩、界标应测坐标展绘。乡、镇和乡级以上国营农、林、牧场以及自然保护区界线按需要测绘。
73两级以上境界重合时,只绘高一级境界符号。
8. 地貌和土质的测绘
81地貌和土质的测绘,图上应正确表示其形态、类别和分布特征。
82自然形态的地貌宜用等高线表示,崩塌残蚀地貌、坡、坎和其它特殊地貌应用相应符号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
83各种天然形成和人工修筑的坡、坎,其坡度在70°以上时表示为陡坎,70°以下时表示为斜坡。斜坡在图上投影宽度小于2mm,以陡坎符号表示。当坡、坎比高小于1/2基本等高距或在图上长度小于5mm时,可不表示,坡、坎密集时,可以适当取舍。
84梯田坎坡顶及坡脚宽度在图上大于2mm时,应实测坡脚。当1:2000比例尺测图梯田坎过密,两坎间距在图上小于5mm时,可适当取舍。梯田坎比较缓且范围较大时,可用等高线表示。
85坡度在70°以下的石山和天然斜坡,可用等高线或用等高线配合符号表示。独立石、土堆、坑穴、陡坡、斜坡、梯田坎、露岩地等应在上下方分别测注高程或测注上(或下)方高程及量注比高。
86各种土质按图式规定的相应符号表示,大面积沙地应用等高线加注记
表示。
9. 植被的测绘
91地形图上应正确反映出植被的类别特征和范围分布。对耕地、园地应实测范围,配置相应的符号表示。大面积分布的植被在能表达清楚的情况下,可采用注记说明。同一地段生长有多种植物时,可按经济价值和数量适当取舍,符号配制不得超过三种(连同土质符号)。
92 旱地包括种植小麦、杂粮、棉花、烟草、大豆、花生和油菜等的田地,经济作物、油料作物应加注品种名称。有节水灌溉设备的旱地应加注“喷灌”、“滴灌”等。一年分几季种植不同作物的耕地,应以夏季主要作物为准配置符号表示。
93田埂宽度在图上大于1mm的应用双线表示,小于1mm的用单线表示。田块内应测注有代表性的高程。
10.注记
101要求对各种名称、说明注记和数字注记准确注出。图上所有居民地、道路、街巷、山岭、沟谷、河流等自然地理名称,以及主要单位等名称,均应调查核实,有法定名称的应以法定名称为准,并应正确注记。
102地形图上高程注记点应分布均匀,丘陵地区高程注记点间距为图上2~3cm。
103山顶、鞍部、山脊、山脚、谷底、谷口、沟底、沟口、凹地、台地、河川湖池岸旁、水涯线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均应测高程注记点。
104城市建筑区高程注记点应测设在街道中心线、街道交叉中心、建筑物墙基脚和相应的地面、管道检查井井口、桥面、广场、较大的庭院内或空地上以及其他地面倾斜变换处。
105基本等高距为05米时,高程注记点应注至厘米;基本等高距大于05米时可注至分米。
11.地形要素的配合
111当两个地物中心重合或接近,难以同时准确表示时,可将较重要的地物准确表示,次要地物移位03mm或缩小1/3表示。
112独立性地物与房屋、道路、水系等其它地物重合时,可中断其它地物符号,间隔03mm,将独立性地物完整绘出。
113房屋或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直接建筑在陡坎或斜坡上且建筑物边线与陡坎上沿线重合的,可用建筑物边线代替坡坎上沿线;当坎坡上沿线距建筑物边线很近时,可移位间隔03mm表示。
114悬空建筑在水上的房屋与水涯线重合,可间断水涯线,房屋照常绘出。
115水涯线与陡坎重合,可用陡坎边线代替水涯线;水涯线与斜坡脚线重合,仍应在坡脚将水涯线绘出。
116双线道路与房屋、围墙等高出地面的建筑物边线重合时,可以建筑物边线代替路边线。道路边线与建筑物的接头处应间隔03mm。
117境界以线状地物一侧为界时,应离线状地物03mm在相应一侧不间断地绘出;以线状地物中心线或河流主航道为界时,应在河流中心线位置或主航道线上每隔3~5cm绘出3~4节符号。主航道线用015mm黑实线表示;不能在中心线绘出时,国界符号应在其两侧不间断地跳绘,国内各级行政区划界可沿两侧每隔3~5cm交错绘出3~4节符号。相交、转折及与图边交接处应绘符号以示走向。
118地类界与地面上有实物的线状符号重合,可省略不绘;与地面无实物的线状符号(如架空管线、等高线等)重合时,可将地类界移位03mm
绘出。
119等高线遇到房屋及其它建筑物,双线道路、路堤、路堑、坑穴、陡坎、斜坡、湖泊、双线河以及注记等均应中断。
1110当图式符号不能满足测区内测图要求时,可自行设计新的符号,但应在图廓外注明。
四、测图
1. 平板仪白纸测图
11置平板仪于测站上,整平、对中、量取仪器高、定向,使照准仪的直尺边准确地通过图板上测站点的位置;用已测地物点或图要点检查定向。
12用照准仪瞄准碎部点上立的视距尺,读出碎部点的视距和中丝切尺数,读垂直角。
13用计算器计算水平距离和碎部点高程。公式(内调焦望远镜)如下:
测站点至立尺点水平距离:S=KL�6�1COS2α;
立尺点高程:H=H0+I+ h’-B
其中 h’=05Klsin2α
L:两视距丝间标尺读数差;
K:视距乘常数,通常为100;
H0:测站点高程;
I:仪器高,H0+I即为视线高;
B:中丝读得的切尺数;
α:垂直角(视准轴的倾斜角)。
14用卡规和斜分比例尺按测图比例尺截取碎部点在图上的长度,沿照准仪直尺边沿,使卡规一脚对准测站点,另一脚在图上刺点,即得到碎部点在图上的点位,并注记高程。
15一点测量完毕,指挥立尺员进行下一点的观测,直到本测站上应测的碎部点全部测完为止。
16每个测站上测出部分碎部点以后,应随时进行勾绘,尽量作到随测随绘,避免绘错或遗漏。
17在测站上勾绘地物地貌结束后,应立即进行巡视检查,发现漏、错或综合取舍不当,等高线与高程注记相矛盾,要立即纠正。务使成图清晰易读、主次分明、取舍恰当、图式运用正确。
18测图过程中和收站前要检查图板定向。
2. 经纬仪配合小平板仪白纸测图
21将经纬仪置于测站旁2米左右处,整平,后视测站,计算视线高。
22将小平板仪置于测站上,整平、对中、定向、检查定向后,用测斜照准仪瞄准经纬仪的垂球线,量取到经纬仪的距离,按测图比例尺在图上定出经纬仪的位置。
23以测斜照准仪瞄准碎部点上的视距尺,通过图上测站点的位置,以测斜照准仪的直尺边沿定出碎部点的方向。
24以经纬仪观测碎部点的标尺,读取视距和垂直角,计算碎部点的高程和碎部点到经纬仪的距离。
25按测图比例尺用卡规自经纬度仪在图上的位置截取经纬仪至碎部点的长度与直尺边相交,刺出碎部点的位置,并注记高程。
26重复23、24、25的过程,测出本站其它碎部点。
27勾绘,巡视检查。
28测图过程中每测20~30个点和收站前要检查图板定向是否变动。
3. 经纬仪配合量角器测图
31将经纬仪置于测站上,对中、整平、量仪器高,后视附近的一个控制点作为起始方向(零方向)。
32小平板置于测站附近的任意位置,固定测图板,在图上测站点位置插绣花针,并将量角器圆心小孔套在针上,画出测站点至后视点的方向线。
33经纬仪观测碎部点的水平角、立角、视距。
34计算碎部点高程和碎部点至测站点的水平距离。
35用量角器和比例尺,按水平角、水平距离刺点,标注高程。
36重复33、34、35 *** 作,完成其它碎部点测量。
37检查后视方向是否变动,勾绘,巡视检查,本站测量结束。
38用此法进行小面积测图时,可记录经纬仪野外观测数据,并绘制草图,在室内展点勾绘。
39为了解决量角器估读误差太大和量角器圆心偏心问题,可根据观测的水平角、立角、视距计算出碎部点的坐标和高程,用三角板和直尺或坐标尺手工展点。
310当视距较短时,用钢尺或皮尺量距代替视距,可以大大提高测距的精度。
311用经纬仪或经纬仪配钢尺(或皮尺)测量的测图数据可以计算、整理成坐标数据文件,用机助成图法成图。
4. 经纬仪配合测距仪测图
41将经纬仪置于测站上,对中整平,后视一个邻近的控制点并配置方位角,量取仪器高,计算视线高。
42将测距头安装到经纬仪上,并连接电池,设置温度、气压、棱镜常数。
43经纬仪照准棱镜下方的标志中心,读记方位角。
44测距仪照准棱镜中心,测记水平距离和高差。
45计算碎部点的坐标和高程。
46在图板上用比例尺按坐标展点,加注高程。
47重复43、44 *** 作过程,完成本站其它碎部点的测量。
48勾绘,巡视检查。
49观测过程中注意检查后视方位角,也可以在已知点上检核坐标或高程。
410用此法进行大面积测图,应现场勾绘。当范围较小时,可以野外测记数据,绘制草图,室内展绘或机助成图。
411无内存全站仪测图方法与经纬仪加测距仪测图方法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全站仪可以直接测出坐标和高程,无需计算。
5. 全站仪配合电子平板测图
电子平板的工序:命名、控制点录入、测量、编辑、绘图。
51硬件检查:检查电子平板(便携机或掌上电脑)电池及接插设备,确保数字测图供电正常;通讯电缆室内联机检查,无论电缆故障,或仪器设置不对,均要发现在室内,及早作相应处理;检查光笔及鼠标器是否正常,确保生产过程中没有问题;准备编码表;携带软件狗。
52软件 *** 作准备:设定工程名,确定准备作业的文件名及存贮空间;划定测区,确保屏幕显示与所测内容相适应;将控制点文件备份到当前工程名目录下。
53置全站仪于测站上,对中整平,量仪器高;开机,设置温度、气压、棱镜常数。
54在电子平板上进行测站设置,输入测站点号、后视点号、仪器高;经纬仪照准后视点并将水平度盘置零。
55测站检核:观测1~2个控制点或已测过的地物点(包括后视点)检核点位和高程,图上点位相差不大于03mm,高程之差不大于1/10基本等高距,便可开始测量。
56测量过程中,平板 *** 作员与全站仪 *** 作员要配合好,并指挥立镜人员立镜;当棱镜高改变时,立镜员要及时回报棱镜高。
57全站仪照准棱镜后测量确认;平板仪读取全站仪测量的数据;键入编码(或查询确认编码);选线形与上一点连接(需要连接时);需要高程的点,输入棱镜高。
58外业结束后对图面进行编辑,编辑 *** 作因软件而不同,作业员应按使用说明进行 *** 作。
59利用高程点数据文件建立三角网,生成等高线,并进行等高线编辑。
510图面检查、图廓整理、绘图。
511为防止数据丢失,外业测量数据应及时输入台式机,备份保存。
6. 全站仪测记法
61设站:对中整平,量仪器高;输入气温、气压、棱镜常数;建立(选择)文件名;输入测站坐标、高程及仪器高;输入后视点坐标(或方位角),瞄准后视目标后确定。
62检查:测量1个已知坐标的点的坐标并与已知坐标对照(限差为图上01mm);测量1个已知高程的点的高程并与已知高程比较(限差为1/10基本等高距);如果前两项检查都在限差范围内,便可开始测量,否则检查原因重新设站。
63立镜:依比例尺地物轮廓线折点,半依比例尺或不依比例尺地物的中心位置和定位点。
64观测:在建筑物的外角点、地界点、地形点上竖棱镜,回报镜高;全站仪跟踪棱镜,输入点号和改变的棱镜高,在坐标测量状态下按测量键,显示测量数据后,输入测点类型代码后存储数据。继续下一个点的观测。
65皮尺量距:对于那些本站需要测量而仪器无法看见的点,可用皮尺量距来确定点位;半径大于05m的点状地物,如不能直接测定中心位置,应测量偏心距,并在草图上注明偏心方向;丈量的距离应标注在草图上。
66绘草图:现场绘制地形草图,标上立镜点的点号和丈量的距离,房屋结构、层次,道路铺材,植被,地名,管线走向、类别等。草图是内业编绘工作的依据之一,应尽量详细。
67检查:测量过程中每测量30点左右及收站前,应检查后视方向,也可以在其它控制点上进行方位角或坐标、高程检查。
68数据传输:连接全站仪与计算机之间的数据传输电缆;设置超级中端的通讯参数与全站仪的通讯参数一致;全站仪中选择要传输的文件和传输格式后按发送命令;计算机接收数据后以文本文件的形式存盘。
69数据转换:通过软件将测量数据转换为成图软件识别的格式。
610编绘:在专业软件平台下进行地形图编绘,具体 *** 作依照软件使用说明进行。
611建立测区图库,图幅接边,必要时输出成图。
612注意:每次外业观测的数据应当天输入计算机,以防数据丢失;外业绘制草图的人员与内业编绘人员最好是同一个人,且同一区域的外业和内业工作间隔时间不要太长。
五、全数字地面摄影测量测绘地形图(适普软件)
1.准备工作:
11检查好仪器、脚架、仪器的基座;
12装好摄影用的干板;
13准备像控点牌子,数量不能少于6个。
2.外业工作
21根据具体的地形条件、摄影范围、摄影距离安排好摄影的像对数;计算摄影基线长度,选好基线;
22在基线两端架摄影站,摄影站一定要整平,否则在内业处理时,一个像对难以一次处理完成;加大模型拼接的难度;
23在摄影的像对中布设好象控点,安排人员测出每个像控点的坐标及高程,测像控点的坐标及高程时,一定要正倒镜,以保证高程精度;摄影站上摄影时,一定要做好每个像对的记录,即像对次序、左右影像、像控点草图、像控点坐标和高程;
24每个像对在摄影时,像控点牌子一定要保持不动。
25相邻像对,重叠部分不能少于1/3,像控点不能少于3个。
3.内业数据采集
31干板冲洗凉干后进行扫描,再进行内业处理;
32首先建立一个测区,测区参数是在输入文件名时是生成的,按d出的参数界面中填好测区目录、控制点文件名、模型控制点文件名、原始影像类型、摄影比例尺、成图比例尺、正射影像的输出分辨率等;一个测区可由多个模型组成,每个模型需要建立一个模型参数文件,模型参数文件是在输入文件名时生成的,按d出的参数界面中填好模型目录、左右影像名、临时文件目录、产品所在目录;
33在软件的File菜单中选择输入像控点文件;
34在软件的处理菜单中选择全自动内定向,待计算机处理完后,按传统方法在计算机中将像控点确定,然后选择绝对定向,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调整好视差,将像控点定准,然后存盘退出;
35做好上述工作后,定义当前像对的作业区,即此像对需测图的有效区域,再进行自动生成核线影像,d出菜单选择退出;
36在软件的主界面下,选择影像匹配,然后进入匹配编辑状态,需要编辑的地方有:影像的不连续、被遮盖及阴影、成片灌木、干扰、大面积的平地等。
37在软件的主界面下,选择产品,生成DEM、正射影像、等高线等,若测区有多个模型,还要进行模型拼接,再重新生成等高线;
38在数字影像测图界面下,建立测图矢量文件,打开模型,输入等高线,再进行地物、地貌等量测、编辑。
4.图廓编辑,输出地形图。
六、GPS水下地形测量(南方软件)
用GPS进行水下地形测量作业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固定站设置:
11根据GPS上的端口标记将电台天线、GPS天线、电源线连接好。
12用电缆将计算机与GPS的RS232C串口连接好,先打开GPS的电源, 再
启动计算机。
13运行“海洋测量软件”的“图幅表”程序,根据待测量区域设置合适的图幅范围。
14运行“海洋测量软件”的“基准站设置”程序,选择上一步设置好的图幅,将控制点的坐标输入至GPS中,并点击“更新”,然后退出程序,再关闭GPS电源,拔掉电缆线后再打开GPS电源,选择电台频道。
2移动站设置:
21将换能器测深杆固定在测量船上,测深杆的吃水深度一般为50厘米左右,测量施测水域水面高程。用测锤或花杆在换能器旁边测量水深,与测深仪所测水深进行检核。
22便携式计算机应放在测量船驾驶室工作台上,便于导航。
23将测深仪(SDH—13D)放在计算机附近,将换能器的数据传输线与测深仪相连。校准测深仪的零位线和吃水线。
24在测深杆上安置GPS天线,在船上合适的位置安置电台天线,并将GPS天线、电台天线、电源线与GPS连接好。
25在便携式计算机上插入PCMCIA串口卡,再将卡上的两个串口分别连接到测深仪的“测试II”端口和GPS的“计算机”端口。
26打开GPS电源,选择与固定站GPS电台相同的频道。
3.观测
31在计算机并口上插入软件狗并启动计算机。
32运行“海洋测量软件”的“测量”程序,选择固定站设置3定义好的图幅,设定数据采样率,按“F2”键即可开始测量。
33工作时应将测量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及水位数据记录好,这是内业的基础。
34测深过程中,测深仪 *** 作员要注意观察水深变化,及时变换测深档。
35测量完成后,要再次用花杆或测锤测量水深,检查测深仪测深误差大小。然后按顺序关闭计算机电源,关闭测深仪电源,关闭GPS电源,拔掉各种连接电缆,拆卸测深杆。清点设备无遗漏后方可离开测量船。
36回到固定站,关闭GPS,并回收天线,放入仪器箱内。
4.内业编辑,输出水下地形图。
七、手工描图
1.首先把外业底图(铅笔图)整理好。
2.按照所测图形范围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分幅。
3.如果外业底图是绘在一般计算纸(通常所说的厘米格网纸)上的话,可直接用描图纸蒙在底图上,按照地形图图式进行着墨描绘。如果外业测的图是直接绘在聚脂薄膜上,应先清洗图面,待图纸干后直接在聚脂薄膜上着墨。
4.相邻图幅接边完成后,就可以开始地形图的清绘。一般地形图清绘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绘图廓、坐标格网、测量控制点、独立地物、居民地、管线及垣栅、水系及附属建筑物、道路及附属建筑物、境界、植被、地类界、地貌、注记及等高线。
5.自检、互检。
6.图廓整饰。
7.检查验收。
关于印发《新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发〔2009〕31号)
发表时间:2009年4月27日
《新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新泰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意见》、《中共泰安市委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生态泰安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中共新泰市委新泰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推进绿色新泰建设的意见》精神,深入扎实地组织开展好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完成林权制度改革试点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题、范围和重点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题是:实现“山定权、树定根、人定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的林地和林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农田林网、道路绿化)和宜林地,特别是宜林荒山、荒滩、荒地和已经落实经营主体但未按规定完成造林绿化任务和管护任务的林地、林木。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1、对已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形式依法获得的集体林地、林木,合同规范且按合同完成绿化任务和管护任务的,其经营权稳定不变;合同不规范的予以规范完善,不得推倒重来、重新分配;合同不合法的,本着有利于保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和有利于发展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原则依法纠正。对未按合同完成绿化和管护任务的,依法下达限期绿化通知书,承包户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完成绿化任务,并落实管护措施;对以毁林开荒、开矿采石、放牧砍柴等非营林行为为经营目的的,依法下达责令停止通知书,承包户必须在接到通知之日立即停止非营林行为,在一年内完成绿化任务,并落实管护措施;对于在限期内仍未完成整改和绿化管护以及确实无能力绿化开发的林业承包户,依法收回重新落实经营主体。
2、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商品林,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依法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采取按人“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方式落实产权,并通过拍卖、出租、承包等形式明确经营主体;对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效果较好、目前已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经济依托的商品林,可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继续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经营。
3、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宜林荒山、荒滩、荒地,适宜分户经营的按人均分到户经营;不适宜分户经营的可采取规模承包经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愿承包经营的,可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实行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参与承包开发。可采取“大户承包型、股份合作型、地企联袂型”等多种方式落实经营开发主体,限期达到绿化标准。
4、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生态公益林,产权及经营方式保持不变,进一步落实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和管护措施。
5、林地、林木承包费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在林地现场根据地理位置和立地条件划定地级差后合理确定,既不能过低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也不能过高加大承包户开发成本,增加承包难度。要坚决避免暗箱 *** 作,做到及时公示。
6、林地、林木承包收益,原则上要均分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用于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分配、支出要公示、公开。
7、林地、林木承包期根据林地立地条件确定,一般山丘地区为70年,平原地区为30年,“四旁”林木承包期为20年,承包期内不得随意变动,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对于已经改制的集体林地、林木,承包期明显过短,不利于承包户投资开发的,可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同意,适当延长承包期限;对于承包期已满的林地、林木,绿化管护效果好的,优先继续承包。
8、正确处理农民得实惠与生态受保护的关系,绝不允许乱砍滥伐林木、乱垦滥占林地,生态公益林不得随便改变林种、树种,商品林依法采伐后要及时更新造林,不得随意改变林地用途。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承包户,依法废除承包合同,并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
9、凡未依法理顺的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暂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围。
三、工作步骤
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及泰安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我市作为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市,2009年全面开展改革试点。用一年时间完成以明晰产权、明确经营主体、确权发证为主要内容的主体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再用三到四年时间,逐步完善配套措施,健全服务,规范管理,初步形成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
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分五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9年3月—2009年4月)
1 、成立机构,明确责任。 市政府成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市林业局抽调业务骨干组建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各乡镇(街道)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和工作机构。将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列入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考核的重要指标,实施重点督导检查。
2 、动员部署,开展培训。 市、乡两级逐级召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动员会议,全面部署林权制度改革工作。乡镇(街道)组成驻村工作组。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村组干部进行培训。
3 、调查摸底,制定方案。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村为单位对集体和已改制的林地、林木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特别是对已采取不同形式进行改制、落实经营主体的林地、林木资源进行详细调查,认真填写相应调查表格。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林权制度改革方案制定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林权制度改革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实施。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权制度改革方案依法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并报市林业局备案。
4 、技术资料和物资准备。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大量的外业调查、内业整理和档案保存工作,各乡镇(街道)按照市里要求配足、配齐所需微机、照相机、定位仪、技术软件、地图表格、合同文本、登记台帐、资料、档案橱柜等仪器设备物资和技术资料,以满足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实际需要。
(二)勘界确权阶段(2009年5月—2009年9月)
1 、签订承包合同。 对调查摸底尚未实行改制的集体商品林和宜林荒山荒地(滩),依法确定经营主体,由林业部门指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监督,村民委员会与承包人签订林地、林木承包合同书。对已经改制但没有签订林地、林木经营合同的,要依法补签;已签订合同但不规范的要依法予以完善;对未经合法程序获得的林地、林木经营权,群众意见较大的,要通过法定程序修改合同,调整利益分配办法,也可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和办法解决。要将权属落实情况登记造册,与《承包合同》和承包人的《林权登记申请表》一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然后报市林业局审查。
2 、实地勘界确权。 市林业局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专业人员对承包人申请登记的无异议的林权进行现场调查,确定林种、树种、面积、蓄积和四至等,逐小班、逐户调查登记、勾绘在万分之一地形图上,标明四至界限、地理坐标、林地资源状况,并将林权内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
3 、争议纠纷调处。 对林权存在争议的林地、林木资源,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调处”的原则进行调处。做到“组间问题不出村,村间问题不出乡,乡间问题不出市”。
(三)建档发证阶段(2009年10月—2009年11月)
勘界确权完成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无误的林权登记材料报市林业局,市林业局按照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的要求,核实登记、微机录入后报市政府批准,发放新版《林权证》。因林权流转或其他原因造成权属改变的,可进行变更登记;对集体和个人过去持有的林权有效证明,统一登记换发新版林权证。对于二年内到期的林权承包合同,本次暂缓发证,等合同到期续签或流转后再发放林权证。林权证的有效期限与承包合同有效期限相一致。
确权发证完成后,市、乡、村三级建立林权档案,其中市级建立健全纸质和电子信息管理系统两套档案。
(四)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12月)
乡镇(街道)认真开展自查验收,全面总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向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提交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和请求验收报告材料;市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各乡镇(街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进行验收;上报全市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迎接省、泰安市验收。
总结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1 、 边界勘界情况。 边界勘界准确无误,勘界准确率达到100%。
2 、权属明确情况。 权属明确,合同完善,规范合同签订率达到100%。
3 、确权发证情况。 应发证的林地、林木,发(换)证率达到100%。
4 、档案建立情况。 改革文件、方案、林权登记材料等按档案管理要求收集整理归档齐全,有固定存放地点;建立林权制度改革信息化管理系统,档案资料实行集 中管理、统一建档,配专门库房或专柜,由专人负责接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和保管。林权档案建档率达到100%。
(五)配套改革阶段(2010年—2013年)
从2010年到2013年,完成配套改革。本着先急后缓、先易后难的原则,主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规范森林资源流转。 制定出台《新泰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林权交易服务平台,成立林权交易中心,森林资源全部进入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流转。制定出台《新泰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办法》,完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制,积极发展中介服务组织,依靠社会力量,服务林业产权市场。
2 、建立森林资源动态监测体系。 根据勘界确权实测数据,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建立全市集体森林资源动态监测系统,随时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情况。
3、发展壮大林业产业体系。 培育一批规范成熟的木材交易市场、果品交易市场、花卉苗木交易市场,建设一批具有一定规模的林产品加工储藏企业。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农村改革与发展的重要内容,是实践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市政府直接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村组班子具体 *** 作,工作组督导检查,有关部门指导服务”的工作机制。各乡镇(街道)要建立专门的林权制度改革队伍,选配业务能力强、政策水平高、有责任心的人员参与林权制度改革工作,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肃纪律,规范 *** 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廉洁从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事,决不能违背民意,以权谋私。对违法乱纪、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严肃查处。要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调处改革中出现的纠纷,确保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顺利进行。
(三)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林业部门要发挥主管部门的作用,做好林权制度改革的各项基础工作和服务工作,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财政部门负责筹措经费,保证林权制度改革所需;考核督查部门对林权制度改革完成质量和进度进行考核督查;监察部门对林权制度改革实施全过程监察,严肃查处工作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确保林权制度改革依法依规 *** 作;公安部门负责毁林案件的处理,法院、司法部门负责林权承包经营纠纷处理;农经部门负责合同签订的监督、审查工作;信访部门负责林权制度改革中群众上访处理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林权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民政部门负责市、乡、村界的纠纷调处。其他部门要通力合作,共同为林权制度改革搞好服务。
(四)落实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市林权制度改革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落实林权制度改革专项经费。改革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确保机构正常运转、履行职责。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高效。各村所需经费可以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加以解决。
(五)加强督导,保证质量。为保证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市林权制度改革办公室要定期对各乡镇、街道林改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程序,在整个环节过程中做到精心指挥、细心 *** 作,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做到抓点促面,先易后难,有序推进,不走过场,在总的时间控制前提下,进度服从质量,确保不留隐患。
可以,包括遗失补办都是可以的,这些都属于初始登记发证,只是目前好多地方林权证初始登记发证已经移交不动产管理局管理,因此需要到当地不动产管理局办理。具体先到当地林业局咨询,然后收集好相关材料再去不动产管理局申请分户。
分户办理程序:
办理分户家庭户口簿
这个是必须走的一步,在当地派出所办理。林权登记是以户为单位核发的,所以第一步,原家庭需要分几户,要去派出所办理几户的分户手续,各户拿到对应的户口簿。
签订分户协议
签订分户协议,将原林权证核定的山场按照分户数合理分配,建议不要平分,那样山场过于分散不利经营管理,反正自家兄弟,肥水不流外人田。若平均分配,出现新的界线,需要制作勘界协议,所有人需在勘界上签字认可。
申请分户
双方当事人需到不动产管理局,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材料包括书面申请、身份z、户口簿、原林权证、分户协议、勘界协议等。
审核、公示
不动产管理局受理后进行审核,同时对拟发证情况进行公示。
发证
审核通过,公示期满,即可发证。
法律分析:生态保护红线的实质是生态环境安全的底线,目的是建立最为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对生态功能保障、环境质量安全和自然资源利用等方面提出更高的监管要求,从而促进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系统完整性、强制约束性、协同增效性、动态平衡性、 *** 作可达性等特征。具体来说,生态保护红线可划分为生态功能保障基线、环境质量安全底线、自然资源利用上限。
法律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 第五条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边界。按照保护需要和开发利用现状,主要结合以下几类界线将生态保护红线边界落地:自然边界,主要是依据地形地貌或生态系统完整性确定的边界,如林线、雪线、流域分界线,以及生态系统分布界线等;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保护地边界;江河、湖库,以及海岸等向陆域(或向海)延伸一定距离的边界;全国土地调查、地理国情普查等明确的地块边界。将生态保护红线落实到地块,明确生态系统类型、主要生态功能,通过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明确用地性质与土地权属,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全国“一张图”。在勘界基础上设立统一规范的标识标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落地准确、边界清晰。
不需要拆迁。
城市市区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城市郊区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村镇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根据《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一)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二)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三)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四)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前款规定距离不能满足铁路运输安全保护需要的,由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提出方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程序划定。
在铁路用地范围内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组织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划定并公告。
在铁路用地范围外划定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保障铁路运输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组织有关铁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并公告。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与公路建筑控制区、河道管理范围、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航道保护范围或者石油、电力以及其他重要设施保护区重叠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协商划定并公告。
新建、改建铁路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自铁路建设工程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划定并公告。铁路建设单位或者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竣工资料进行勘界,绘制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并根据平面图设立标桩。
扩展资料
《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烧荒、放养牲畜、种植影响铁路线路安全和行车_望的树木等植物。
禁止向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排污、倾倒垃圾以及其他危害铁路安全的物质。
第三十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取土、挖砂、挖沟、采空作业或者堆放、悬挂物品,应当征得铁路运输企业同意并签订安全协议,遵守保证铁路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施工安全规范,采取措施防止影响铁路运输安全。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派员对施工现场实行安全监督。
第三十一条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既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危及铁路运输安全的,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仍不能保证安全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拆除。
拆除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清理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植物,或者对他人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已依法取得的采矿权等合法权利予以限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或者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是,拆除非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及其邻近区域建造或者设置的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不得进入国家规定的铁路建筑限界。
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第三十四条在铁路线路两侧从事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应当遵守有关采矿和民用爆破的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铁路安全保护要求。
在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1000米范围内,以及在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确需从事露天采矿、采石或者爆破作业的,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协商一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
第三十五条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禁止抽取地下水。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以下称双方),遵循领土和边界不可侵犯的国际法准则,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为共同维护并致力于将两国边界建设成为永久和平、世代友好的边界,议定如下: [1] 第 一 章 定 义 第 一 条 本条约使用以下定义: (一)“边界”、“国界”、“边界线”具有相同含义,是指分隔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领土的界限,及沿该线划分上空和底土的垂直面。 (二)“划界文件”,是指划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的法律文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间边界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蒙古国与第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三)“勘界文件”,是指边界勘定后形成的边界议定书及其附件。 (四)“联检文件”,是指边界联合检查后形成的、作为勘界文件补充文件的边界联合检查议定书及其附件。 (五)“界标”,是指竖立在边界线上或边界线两侧,在实地标示边界线走向,且其地理坐标已测定并记载于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中的标志。 (六)“边界林间通视道”,是指在实地边界线两侧一定宽度范围内通过清除树木、灌木及其他植被开辟的通道,目的是使边界线保持通视。 (七)“边境地区”,是指毗邻边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旗和蒙古国的县。 (八)“边民”,是指在边境地区常住的两国公民。 (九)“主管部门”,是指双方各自国家法律确定的、根据本条约解决相关问题的机构。 (十)“边界代表”,是指由双方根据本条约和本国法律任命的,负责在一定的边界地段维护边界秩序,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的人员。 (十一)“边界水”,是指穿越两国边界和在边界线上的湖泊、河流、小溪及其他水。 (十二)“跨界设施”,是指跨越边界的铁路、公路、油气管道、电线、通信线路、桥梁、水坝和水闸等设施。 (十三)“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力的任何飞行器,包括飞艇、气球、飞机(含无人机、直升机)等。 (十四)“船舶”,是指具有或不具有自航能力的水上移动式装置,包括用于军事、公务、运营等目的。 (十五)“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十六)“边界事件”,是指在边境地区违反本条约、双方涉及边界相关协议以及各自国内法的行为。 (十七)“越界人员”,是指未持有效证件或虽持有效证件但未从双方规定的口岸或商定的其他地点出入境的人员。 第 二 章边界线走向、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的维护 第 二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国的边界线依据下列划界文件确定: (一)1962年12月26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蒙古人民共和国边界条约》; (二)1994年1月27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确定三国国界交界点的协定》。 第 三 条 双方依据下列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在实地确定两国边界线走向和界标的位置: (一)1964年6月30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两国边界的议定书》; (二)1984年7月19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一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 (三)1996年6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蒙古国政府和俄罗斯联邦政府关于三国国界东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四)1996年6月24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俄罗斯联邦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三国国界西端交界点叙述议定书》; (五)2005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第二次联合检查的议定书》; (六)双方今后签订并生效的联检文件。 第 四 条 一、双方应按本条约及本条约第三条所列的勘界和联检文件的规定维护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 二、双方主管部门原则上每3年对界标和边界林间通视道进行一次联合踏查。联合踏查的时间和地段由双方主管部门事先商定。联合踏查的结果应形成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 第 五 条 一、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界标,防止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 二、如发现界标被损坏、移动或毁灭,双方主管部门立即相互通报。按勘界文件和联检文件的规定,负责维护该界标的一方立即采取措施在原位修理、恢复或重建,并应在工作开始前至少10天通知另一方。 一方主管部门在进行上述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场,工作完成后做出记录(见附件一)。 三、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双方主管部门做出记录(见附件二),说明界标不能在原位恢复或重建的原因,并将该问题提交根据本条约第四十七条设立的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委员会在不改变边界线走向的前提下,确定竖立该界标的另一适当点位。双方联合专家组在新位置竖立界标后做出记录(见附件三),报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批准,并作为下一次边界联合检查工作依据之一。 四、修理、恢复、重建和移位竖立的界标,其式样、规格、材质和位置均应符合勘界文件或联检文件的要求。 五、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在边界线上竖立新的界标或其他标志。 六、双方应根据各自国家的法律追究一切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人员的责任。 第 六 条 一、边界林间通视道宽度为15米(距边界线各75米)。 二、如需要,双方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共同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一方主管部门如在本国境内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应至少提前10天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工作时应有另一方主管部门代表在场。 三、禁止采用火烧、使用化学药剂等对自然环境有不良影响及其他可能给双方造成损害的方法清理边界林间通视道。 四、禁止在边界林间通视道内进行耕种、挖掘、修建设施或其他经济活动,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 三 章边界联合检查 第 七 条 一、双方原则上每10年对边界线进行一次联合检查。经协商,也可变更检查的时间,或只对边界的部分地段进行联合检查。 二、每次联合检查前,双方应通过外交途径商定检查开始的时间、程序和范围。 三、为进行联合检查,双方应成立中蒙边界联合检查委员会。联合检查的任务、原则、程序、工作方法及其他有关问题由该委员会确定。 四、每次联合检查后,双方应签订联合检查议定书,该议定书生效后即成为勘界文件的补充文件。 第 四 章边界水保护和利用 第 八 条 一、双方应依据已签订的有关双边协定以及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保护和利用边界水。 二、双方应采取措施保护边界水及其河岸的生态环境,预防和控制水土流失、人为污染及其他不良影响。 三、双方根据需要在边界水地段设立界线标志。 第 九 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交换边界水流量、水位、水质、冰况等相关信息,必要时开展水文、水质联合监测,以预防洪水或流冰等造成的危险。 二、当发生洪水、流冰、突发性水污染等可能产生跨界损害的紧急情况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及时交换信息,采取措施,减少或控制由此产生的损害。 第 十 条 一、双方船舶可在贝尔湖本方一侧航行、停泊和抛锚。双方船舶有权在以河为界地段航行。航行规则由双方主管部门商定。 在边界水中航行的交通工具应在两侧涂有识别标志和编号,并悬挂本国国旗。 二、在边界水中遇有事故、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下,一方船舶可临时停靠另一方的河岸。双方主管部门应相互给予上述船舶必要的协助,并尽快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 第 十一 条 一、双方人员均可在边界水界线本方一侧进行渔业生产。禁止使用爆炸物、有毒物质、电流等方式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禁止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物,但为科学研究目的的除外。 双方主管部门可单独或共同采取措施制止在边界水中非法捕捞鱼类和其他水生物。 二、在边界水中进行渔业生产活动不得阻碍航行。 三、为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边界水域的渔业资源,双方主管部门应开展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边界水鱼类和其他水生物的保护及增殖等问题,可由双方主管部门通过协议解决。 第 十二 条 一、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河河岸遭受毁坏和界河河床位置发生变化。 一方修建界河河岸防护工程时,负有不给另一方河床及河岸造成不利影响的义务,并在实施前通知另一方。 二、一方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在与另一方主管部门协商后可对界河河床进行疏浚和清理。 三、未经另一方主管部门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人为改变界河河床的位置。 第 十三 条 在边界水中或其河岸修建、改造或拆除任何建筑物或设施(包括跨界设施)时,如果出现影响船舶航行、影响鱼类繁殖生长和洄游、破坏生态环境及其他损害双方利益的问题,应由双方通过有关协议解决。 第 五 章 边境地区活动及秩序维护 第 十四 条 一、一方在边界线附近地区从事工业、农业、林业等生产活动以及勘探、开采地下资源时不得损害另一方利益。 二、一方如需在边界线本方一侧1000米范围内进行爆破作业,应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另一方利益。 三、在边界线本方一侧10公里范围内,不得在地上、地层和大气中存放和散布放射性物质、化学毒品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 十五 条 一、建设、使用、管理和维护跨界设施,须根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进行。 二、跨界设施的修建不得影响实地边界线的走向。 第 十六 条 一、双方主管部门应采取措施,对边界附近放养的牲畜和家禽进行监管,以避免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 二、一方如发现另一方牲畜和家禽越界,应就地赶回并通知另一方。如发现牲畜和家禽进入对方境内深处,应尽快相互通知,并采取措施寻找、隔离、保管并尽快全部交还。 第 十七 条 如发现在边境地区出现人员、牲畜、动物疫情、植物和农作物病虫害、隔离植物等现象并可能跨界传播时,双方主管部门应尽速相互通报并采取必要措施。 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此签订专门协议。 第 十八 条 一、在边境地区发生自然灾害(水灾、火灾、流冰等)时,双方主管部门应迅速相互通知,并采取措施防止灾害蔓延至另一方境内。 根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达成的协议,一方可应另一方请求提供必要的救助。 二、为防止边境地区森林、草原火灾蔓延过境,双方应在经常发生火灾地区的边界线两侧开辟防火带。 第 十九 条 一、双方禁止在边界线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开q打猎和鸣q,并禁止向对方境内射击和追捕动物。 二、双方不得人为阻止野生动物跨越边界迁徙。如边界设施影响动物跨界迁徙,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 二十 条 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基础上在边界特定地段建立跨境保护区。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第 二十一 条 一、一方计划在边界线本方一侧25千米范围内进行旨在航空摄影和其他遥感探测的航空器飞行时,应至少提前15天通过外交途径通报另一方(见附件四)。 二、上述飞行如需越入另一方境内,应至少提前30天通过外交途径向另一方提出请求(见附件五),征得其同意。另一方应最迟在飞行开始前10天对上述请求做出答复。 第 二十二 条 在本条约生效后,禁止在陆地边界线两侧各50米范围内修建除边防、口岸和跨界设施之外的永久性建筑物,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第 二十三 条 双方主管部门应监督在边界附近地区的各类活动,并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及时相互通报拟进行的可能对边界管理制度造成影响的活动形式、时间和地点。 第 二十四 条 双方应加强合作与配合,共同防范和打击非法出入境、在边境地区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走私、贩毒、非法交易麻醉品等跨界违法犯罪活动。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可就此签订有关协议。 第 六 章边界出入境 第 二十五 条 一、双方公民可凭按各自国家的法律和双方有关协议确定的有效通行证件出入境,并在规定期限内在对方境内停留。 二、双方铁路运输服务员工穿越边界和在边境车站范围内或边境车站之间区域内停留事宜,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施行。 三、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货物、交通运输工具须在双方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四、因灾害时期紧急救助需要,有关人员根据双方主管部门确认的名单和身份z件按商定的时间和地点穿越边界。 第 二十六 条 双方边民、跨界设施的建设和管理人员、边境地区特定经贸区域工作人员及前往该区域人员的过境手续简化事宜,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执行。 第 二十七 条 一、跨界铁路和公路的交通运输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执行。 二、航空器须依据双方或双方主管部门有关协议穿越边界。 第 二十八 条 一、边境口岸的设立、运行、关闭、种类变更和临时开闭关等事宜,依据双方有关协议确定。 二、双方主管部门应加强边境口岸管理方面的合作,促进口岸运行高效顺畅。 第 七 章边境地区联系制度 第 二十九 条 一、双方促进边境地方各级政府建立联系和发展合作,需符合各自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双方促进边防、海关、检验检疫、水利、环保、交通、农业等部门间进行公务往来与合作。 三、双方边境地区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变更时,应及时相互通报。 第 三十 条 为支持边境地区经贸和旅游发展,双方和双方主管部门可签订通关便利化的有关协议。 第 八 章边界事件处理 第 三十一 条 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就以下边界事件的预防和处理进行合作: (一)由于外界因素导致边界线走向发生变化; (二)损坏、移动或毁灭界标及其他边界设施; (三)隔界射击; (四)隔界或越界侵害另一方公民生命、健康; (五)越界抢劫、盗窃、破坏另一方的财物; (六)人员和运输工具(航空器、船舶、车辆和冰上运输工具)等非法越界,牲畜、家禽越界; (七)非法越界从事生产、开采、狩猎及其他活动; (八)非法运送人员和货物过境; (九)走私毒品、麻醉品、武器、d药等; (十)人员、牲畜、动物传染病和植物、农作物病虫害跨境传播; (十一)水灾、火灾等蔓延过境; (十二)人为改变界河流向或河床位置,对边界水等造成污染; (十三)其他边界事件。 第 三十二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和主管部门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制止违反边界管理制度的行为。 二、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共同调查处理因边界事件造成损失所提出的索赔要求。 三、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在处理边界事件的同时,还应研究解决归还遗留在另一方境内的财物问题。 第 三十三 条 一、发现越界人员或有人员越界迹象时,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在本国境内搜寻和确定越界人员的身份,并就此迅速相互通报。 二、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尽快共同对越界人员进行调查,确定其身份、越界事实和越界原因,并自扣留之日起7日内移交其越界前所在方。 如果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移交或接收越界人员,应将越界人员的有关情况和无法按时移交或接收的原因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三、如越界人员系扣留方公民,可不予移交。 四、如果越界人员除越界外,还在对方境内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则扣留方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国法律在调查其犯罪行为期间扣押上述人员。 五、移交越界人员时,扣留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应向接收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提供越界人员越界的证据,并将其越界时使用的交通工具和从接收方境内带入的财物一并移交。 六、交接越界人员的程序由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越界人员交接书式样见附件六。 第 三十四 条 一、越界人员根据双方各自国家法律和共同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享有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障。 双方主管部门人员不得以非人道的方式和粗暴手段对待越界人员。 二、如果越界人员未对边防人员或其他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身安全构成直接威胁,不得对其使用武器。 边防人员对越界人员使用武器前,应当事先清楚地发出准备使用武器的警告及警告性射击。使用武器以有效阻止非法行为为限。 三、越界人员在抓捕时受伤,应立即给予医疗救助。 第 三十五 条 一、在边界附近发现人员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确定其归属,必要时可进行共同辨认,协商解决移交问题或相关处理办法。 二、交接人员尸体的程序由双方边界代表或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人员尸体交接书式样见附件七。 三、在边界附近发现物品或牲畜尸体时,双方边界代表应采取措施确定其归属,并进行移交或销毁。 第 三十六 条 一、一方主管部门在确认有航空器从另一方领空非法越界进入本方领空后,应立即将越界航空器特征及其越界的时间、地点(地理坐标)、高度及飞行方向(航线)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二、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主管部门收到通报的信息后,应立即对非法越界事实进行核实,并将非法越界的原因通报另一方主管部门。 航空器越界前所在方主管部门如无该航空器信息,应通知另一方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寻找。 三、双方主管部门共同调查航空器非法越界的原因。 四、交换航空器非法越界信息的程序按双方主管部门的有关协议处理。 第 九 章边界代表及其权力、职责和工作程序 第 三十七 条 一、双方根据本条约和本国法律在相应边界地段设立边界代表和副代表,并相互通知边界代表、副代表的任命。 边界代表的管辖地段和会晤地点由附件八确定。 二、双方边界代表根据本条约和各自国家的法律,以及其他涉及边界的双边条约进行工作。 三、双方边界代表协商处理有关边界事件时,涉及双方相关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吸收该部门人员参加。 四、边界代表不在时,授权边界副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五、边界代表可任命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等人员。 第 三十八 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副代表、代表助手和其他工作人员在另一方境内执行同本条约有关的公务时,其人身安全及携带的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其使用的交通工具、文件和个人物品在出入境时免检、免验。 二、一方对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本方境内执行同本条约有关公务予以必要协助。本条第一款所述人员在对方境内停留期间,应遵守所在国的法律。 第 三十九 条 双方边界代表可在本条约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边境地区行政机关及相关主管部门,共同确定相应管辖地段内维护边界管理制度的联合活动计划,并付诸实施。 第 四十 条 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边界事件,必要时,双方边界代表交换以下信息: (一)边界及边境地区的形势及可能发生的变化; (二)为维护边界管理制度和预防边界事件所采取的措施; (三)可能或预备的非法越界情况; (四)企图越界到对方境内的人员情况及在本方境内抓获的越界人员的确切身份等情况。 第 四十一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通过会谈、会晤、联合调查、信函往来等方式进行工作。 每次工作会谈的结果均应形成纪要。会谈纪要一式两份,每份均用中文和蒙文写成,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会谈纪要应反映会谈议题、通过的决定以及执行决定的措施和期限。 二、边界代表助手的会晤只能按双方边界代表的委托进行,会晤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商定。会晤结果应形成记录,经双方边界代表确认后生效。 第 四十二 条 一、双方边界代表应执行就处理边界事件共同达成的决议,并及时相互通报为执行该决议所采取的措施。 二、如边界代表未就所处理的边界事件达成一致意见,应将该问题提交外交途径解决。 第 四十三 条 一、一方边界代表如希举行会谈,应至少提前7天将时间、地点、议题和会谈人员通报另一方。另一方应在接到通报后5日内答复,会谈应尽可能按提议时间举行,如不能接受,应另提其他时间。 二、一方边界代表建议举行的会谈、会晤,另一方边界代表应亲自到场。 如一方边界代表因出差、休假、健康等原因不能出席会谈,可由副代表代替,但须提前通知另一方边界代表。 三、会谈、会晤原则上于当天法定工作时间内举行,遇有紧急情况可随时举行。 第 四十四 条 一、为处理边界事件,经事先协商,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及边界代表助手可进行实地联合调查。必要时可带领专家、见证人和受害者到现场。 联合调查相关费用由双方各自承担。 调查结果应形成共同记录,并由双方边界代表签字。 二、在联合调查过程中,如果双方边界代表对所调查的边界事件的起因、过程和后果有不同意见,应反映在共同记录中。 第 四十五 条 一、边界代表、副代表为了履行其职责,凭本条约规定的委任书(见附件九)穿越边界。 二、边界代表助手、秘书、翻译和联络官可凭边界代表颁发的证书(见附件十)穿越边界。 三、为澄清某些问题所需的专家和其他人员,凭双方主管部门颁发的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通过口岸出入境,凭边界代表签发的一次性穿越中蒙边界证件(见附件十一)在非口岸地区穿越边界。 四、本条第一、二、三款所述人员只能在预先商定的地点穿越边界,一方边界代表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每次穿越边界的具体人员、日期、时间和地点通报另一方。 第 四十六 条 一、交接越界人员、人员尸体,由双方边界代表、副代表或边界代表助手在商定的地点亲自进行。 二、交接信件、越界牲畜(家禽)、财物,须在双方边界代表商定的地点进行,具体联络方式由双方边界代表协商确定。 三、经双方边界代表商定,边界副代表或边界代表助手以外的工作人员可交接信件、越界牲畜(家禽)、财物。 四、信件、越界牲畜(家禽)、财物的交接书式样由本条约附件十二、十三、十四确定。 第 十 章执行机制 第 四十七 条 一、为执行本条约,双方设立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 二、《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章程》由中蒙边界联合委员会协商制订。 第 十一 章最后条款 第 四十八 条 一、本条约的所有附件为本条约不可分割的部分。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条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 四十九 条 自本条约生效之日起,1988年11月28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蒙古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中蒙边界制度和处理边境问题的条约》即行失效。 第 五十 条 本条约须经双方各自履行条约生效所需的国内法律程序并相互书面通知,并自最后一份书面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第30天生效。 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一方未在条约期满前6个月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本条约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一日在乌兰巴托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蒙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蒙古国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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