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程序中什么表现,是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

正当程序中什么表现,是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第1张

正当程序中合法性表现,是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

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正当程序是英美法系的一条重要的宪法原则,正当程序中程序运用合乎法律的规定的表现为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案件的法官。

程序的正当性包含的价值是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 *** 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通过正当程序达到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从而实现宪法权威。

证 据的合法性,也叫证据的许可性、证据的法律性。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根据,所以,证据本身必须真实可靠。合法性,是指证据只能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 人员和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收集、固定、保全和审查认定。即运用证据主体要合法,每个证据来源的程序要合法,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证据必 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客观性和相关性的重要保证,也是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条件。

证据的合法性在各国不同的法系有不同的界定。大陆法系国家将证据的合法性称为证据能力,即一定的证据材料能否成为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据的资格,这种资格是法律所赋予的,所以证据能是证据的法律属性。

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合法性表现为: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的来源,合法的形式,由合法的主体通过合法的途径方法收集,并经依法查证、核实与判断。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2款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第64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可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这些都是关于证据合法性要件的规定。民事诉讼中,对于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要求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通过两个司法解释体现出来,具体落实在录音资料这一证据种类上。

案例一

被告王甲2001年8月6日向原告刘某借款50万元经营一服装店,约定该借款于2003年8月5日归还。后因经营不善,被告借款届期无法归还,原告为此提起诉讼,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程序。法院查明: 2003年2月8日,被告将其名下价值30万元的房屋赠与其子王乙并在同年3月办理了过户手续;2003年6 月2日,被告将其所有的价值20万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低价转让给其妹夫李某。但此时被告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原告得知后,即以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认为被告王甲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债权,要求确认被告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王甲认为赠与行为发生在借款期限届满前是合法行为,与第三人李某之间的汽车买卖也是经过合法程序完成的,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汽车转让的行为无效。随后,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原告通过行使撤销权挽回了损失。

本案法律关系及案情分析:

本案主要涉及到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把握并正确行使撤销权,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笔者在此借助上述案例谈谈关于行使撤销权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撤销权的要件包括:⑴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债务合法有效。这是前提条件,因为撤销的行为针对的是损害债权的行为,如果债权本身存在效力问题,那么撤销权就没有意义了。⑵债务人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换句话说就是债务人的行为已经或者即将极大地减少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范围。在债法领域,责任财产是指债务人用来承担债务的财产 ,一般债务人的合法个人财产就是他的责任财产 。 ⑶债务人的特定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债权。特定行为包括: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这是法律规定的。⑷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时,债务人危害债权的性质仍然存在。本案中王甲欠刘某人民币50万元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刘某的债权是应当由王甲财产来偿还,但王甲以分家析产的形式将房屋赠与王乙,而房屋中并没有王乙的财产权利成分,王乙对于房屋顶多享有继承的期待权。之后王甲又将小汽车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给李某。故被告王甲房屋赠与以及低价转让小汽车的行为损害了原告刘某的债权,债权人刘某当然可以诉请法院撤销这种侵害行为。

二、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所以刘某行使撤销权应当从知道王甲赠与房屋以及转让汽车的行为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行为发生后5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对于这两个时间期限,前者是诉讼时效,适用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后者5年是除斥期间,不适用于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规定:“合同法第55条规定的“1年”、第75条和104条第2款规定的“5年”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这条表明了5年期间是除斥期间。

三、撤销权诉讼各当事人地位及费用承担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因此在本案中,刘某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将王甲列为被告,受让人(受益人)王乙、李某列为第三人。对于行使撤销权费用问题,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6条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即受益人或者受让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刘某行使撤销权费用主要由被告人王甲承担,第三人王乙、李某适当分担。

四、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如何认定。在实践中对于“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而行使撤销权比较好把握;但对于“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则因较难认定,而导致行使撤销权存在一定的困难。那么“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应该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在这里有了两个条件的限定即不合理和明显。一般来说双方以低于市场的价格交易即为不合理的低价,不合理是指没有低价进行交易的理由,也就是不存在诸如处理季节性商品、滞销积压商品的情况。我认为商品交易价格应根据日常的生活经验和交易的常识来判断,如果交易的商品低于市场价格的50%以上即可认定是属于明显。本案中赠与房屋给王乙系无偿转让财产,汽车买卖以9万元转让系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两者都损害债权人刘某的债权。

五、如何举证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 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低价转让财产的过程,债务人的恶意是明显的,但受让人是否知道,这是一种主观的内心活动,作为债权人如何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笔者认为,要证明受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只能采用推定的方法。债权人如果 提供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存在亲戚、朋友等密切的关系;转让的财产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转让人的行为不符合通常的交易惯例等证据。据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据,即可推定受让人在交易中存在重大过失;受让人认为没有过失,则由其举证证明。本案中王甲与李某系亲戚关系,将市场价值20万元的红旗小汽车以9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李某,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不符合交易惯例;再者李某明知王甲欠有巨额债务,没有其他财产可供还债仍然与其签订汽车买卖协议并已履行,足以认定其明知其与王甲买卖汽车的行为对债权人刘某造成损害。

六、连带之债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如果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单一的,因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不能实现,则是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条件。但是,如果债务人仅负连带之债,那么,债权人要行使撤销权,则必须在其他债务人也存在确无履行能力后方可行使。因为其他债务人有履行能力,债务人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显然并不影响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本案属单一之债,刘某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总之,我们在实践中如何行使撤销权,应严格依据《合同法》74条规定,并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限,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列二 保险不履行 依法予保护

凤阳县消费者王某于1990年在某保险公司为儿子购买一份儿童保险,合同约定孩子考上大学即可每年领取助学金400元。现儿子已由大学专科升入本科,按规定每年可领取400元助学金,但现保险公司以其是专升本而不是直接考上本科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约定。无奈的消费者只好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于2005年5月25日来到凤阳县消费者协会、12315中心投诉,希望依法维护其权益。接诉后,执法人员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经查,该合同条款中对考上本科并没有特别的文字说明,更没有专升本不予享受此待遇的规定。据此,执法人员根据《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指出保险公司存在的错误,最终,保险公司和保险合同约定,每年支付消费者400元助学金。至此,一起因保险合同不履行的案件在执法人员的积极努力下画上圆满句号。

错误,程序正义的结果导致的必须是结果的正义,如果仅保证实质正义即结果正义而不保护程序的话,举个例子,刑侦审查时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对犯人刑讯逼供的话,可能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几率就会增高,著名的内蒙呼格杀人强奸案就是如此,试想,如果当时的程序保障公平公正的对待犯罪嫌疑人的话,兴许现在他还在世上活着,还能为国家社会做贡献,而当时最高院的死刑复核居然通过了并且很快就q毙了他,这就是保障了实质的正义,即结果正义,但是,程序合法吗?明显不合法,如果程序合法,那么结果必然合法正义,但结果合法正义,并不代表程序一定合法正义。

源程序如下:

#include"stdioh"

voidmain()

{

inti;   /身份z的第i位/

ints[17]; /定义一个数组用来存放身份z的前17位/

intt[17]; /各位相乘后的数组/

intm;   /余数/

intt18;  /身份z的第18位0--9/

chart18c; /身份z的第18位X/

longintsum=0;

for(i=0;i<17;i++)

{

printf("请输入身份z的第%d位:",i+1);

scanf("%d",&s[i]);

switch(i+1)

{

/身份z的1到17位要乘的数一次是7910584216379105842/

case1:t[i]=s[i]7;break;

case2:t[i]=s[i]9;break;

case3:t[i]=s[i]10;break;

case4:t[i]=s[i]5;break;

case5:t[i]=s[i]8;break;

case6:t[i]=s[i]4;break;

case7:t[i]=s[i]2;break;

case8:t[i]=s[i]1;break;

case9:t[i]=s[i]6;break;

case10:t[i]=s[i]3;break;

case11:t[i]=s[i]7;break;

case12:t[i]=s[i]9;break;

case13:t[i]=s[i]10;break;

case14:t[i]=s[i]5;break;

case15:t[i]=s[i]8;break;

case16:t[i]=s[i]4;break;

case17:t[i]=s[i]2;break;

}

sum=sum+t[i];

}

printf("前17位相乘后的和为%ld\n",sum);

m=sum%17;

printf("对17取余后的值位:",m);

switch(m)

}

/各个余数所对应第18位身份z号10X98765432/

case0:t18=1;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1:t18=0;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2:t18c='X';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c",t18c);break;

case3:t18=9;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4:t18=8;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5:t18=7;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6:t18=6;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7:t18=5;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8:t18=4;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9:t18=3;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case10:t18=2;printf("这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第18位是%d",t18);break;

default:printf("这不是一个合法的身份z号码");

}

printf("\n");

}

VC++60测试如下(输入一位后按回车输入第二位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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