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outine的意思是惯例、固定程序。
routine具体释义:惯例;固定程序;例行公事;日常工作;程序;固定节目;固定顺序;一套固定舞步;例行程序;例行的;日常的;常规的;按惯例安排。
短语搭配:daily routine日常工作;日常例行;每日常规;routine maintenance日常维修;例行维护;常规维护;routine work日常工作;常规工作;常规化工作;routine check例行查核;程序校验;routine examination常规检查;例行体检;常规体检;routine test常规试验;常规检验;routine testing例行检验;常规检查;routine operation例行 *** 作。
双语例句:
1 I started an easy exercise routine
我开始实施一项简单的日常锻炼计划。
2 They reorganized their routine
他们重新安排了日常工作。
3 an acrobatic comedy routine
杂技的滑稽节目
4 Family holidays are meant to be a break from routine
家庭假期意味着打破单调沉闷的日常生活。
5 The window had been replaced last week during routine maintenance
这扇窗户在上星期例行维修时已更换。
6The college had 139 employees, not counting those engaged in routine clerical work
不算普通办事员,这所学院有139个雇员。
7He slept deeply, refreshed by a little slack in the daily routine
他睡得很香,每天都要懒散一会儿才精神焕发。
8He was trying to persuade her to have a tap routine in the play
他正试图说服她在戏中跳固定的踢跶舞步。
9mass noun as a matter of routine a report will be sent to the director
按照惯例要向主任提交一份报告。
10Inspectors can lamp the lines between the manholes for routine maintenance observations
检查员能够照亮检修孔之间的线路进行日常维修观察。
国际惯例,又称为国际习惯,它也是一种国际行为规范。国际惯例可分为两类:
一类为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具有法律效力。
另一类为属于非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不具有法律效力。
从法律意义上讲,《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给国际惯例下过一个权威定义:即,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这就是说,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
上述定义表明,构成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或者说国际惯例包括两个构成因素:
一是客观因素或物质因素,即各国共同实践,重复类似行为,形成“通例”;
一是主观因素或心理因素,即被“接受为法律”,或者说被公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依法律规范的性质可划分为强制性的国际惯例和任意性的国际惯例。前者具有直接的、普遍的约束力,当事人必须遵守;而后者不具有直接的、普遍的约束力,不能自动地适用,一般只有在当事人约定或选择适用时才具有约束力,属于法律范畴的国际惯例也可以划分为国际私法上的国际惯例和国际公法上的国际惯例。在国际私法范围内,也有两种不同的国际惯例:一种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国际惯例,即强制性的国际惯例。例如,通过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就属于这种惯例。另一种是只有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国际惯例,即任意性的国际惯例,比如,在国际贸易中存在的“离岸价格(FOB)、”到岸价格“(CIF)等常见的贸易条件。任意性的国际惯例一般只有经过国家认可才有法律约束力。
在国际私法中,国际惯例大量存在。在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方面,如有“国民待遇”原则等。
在冲突法方面,如有“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公共秩序”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既得权的尊重与保护”原则,“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等;
在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方面,如有“程序问题依法院地法”原则等。但较多的是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并用于解决国际商事问题的任意性的实体法惯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国际商事惯例、国际商业惯例或者国际贸易惯例。例如,在贸易方面,主要有国际统-私法协会制定的1994年《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国际商会制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修订本),国际法协会制定的《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协会及美国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等。
在支付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商业跟单信用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和《托收统一规则》(1995年修订本)等。在担保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合同担保统一规则》(1978年)和《见索即付担保统一规则》(1991年)等。
在运输和保险方面,主要有国际商会制定的《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75年修订本);国际海事委员会制定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以及英国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等。
我国在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处理国际民商事法律争议时,也依法适用国际惯例或习惯。按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国际商事惯例的适用,一般须由当事人选择适用。只有当事人选择适用的国际商事惯例,才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而在当事人选择适用国际商事惯例时,适用国际商事惯例只发生于法律对有关事项未加规定的情况。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不过,应注意的是,该通则第150条又规定,适用国际惯例“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不得违背我国的公共秩序。
会计惯例与会计准则这两个概念不是相通的,不是等同的。会计准则是有具体的规定,包括六个准则。有具体的内容。而会计惯例是,以往的会计实际实务当中总结出来的一些经验,一些常用的做法。未来也有可能会随着经济业务的不断变化,发展,有可能有新的变化。所以这两个概念不是等同的。
会计准则是财政部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而实务中会遇到非常多的业务,这些业务处理方式在会计准则中没有指导说明,这样就有了会计惯例。这些方法和程序具有习俗的权威性,虽未经有关的权威会计团体和会计管理机构载人正式文件予以公布,但在大量的实践被证实是科学的、合理的、切实可行的,因而被广泛地采纳和应用”,会计惯例是“会计理论”的对称,会计人员在日常会计实务中所形成的习惯性作法和倾向,在一定范围和时期内得到普遍认可和应用的会计行为。会计惯例的形成起源于从业会计人员的习惯,而不是会计职业团体的规定。
会计准则划分为基本准则、一般准则和具体准则三个层次。基本准则包括独立经营准则、经济效益准则、计划准则等;一般准则包括会计分期准则、会计主体准则等;具体准则包括会计核算、会计控制和会计分析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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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惯例特点:
a公认性。会计惯例不论是成文惯例还是不成文惯例,都应该能够得到大多数行为主体的认同。 从会计惯例的定义我们同样可以知道,正是由于会计惯例是会计工作人员普遍采用的程序和方法,所以它被人多数会计人员所认可。
b普遍性。会计惯例的运用对象不是特定的某一个人或者某一个单位,而是适用于每一个人和每一个单位,不是针对特定的某种会计行为,而是针对所有的会计行为,它具有广泛适用性和反复适用性。
c动态性。包括财务会计在内的会计惯例是动态而不是静态的,今后,有些部分将继续保留,有些部分将会被新的规则、方法所取代。这一切都将取决于会计这门科学特别是财务会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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