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重建程序不规范能原谅吗

灾后重建程序不规范能原谅吗,第1张

不规范不能原谅。灾后恢复重建中,在研究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中,违反集体决策制度、民主决策程序的,或者决策失误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后果的,将追究相应责任。灾后重建目的为确保各种灾难发生后公司能够迅速有效地采取各种应变措施。

目前,我国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与使用权流转有关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及一部专门的《土地管理法》,但是这些有关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法律仍然无法解决现实中建设用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律制约问题

1、现实中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与现行法律规定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除外” 同时,该法第63条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土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按照前述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办企业或建住房,但不得出让、转让、出租,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在法律上是被禁止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现实情况与现行法律的规定发生明显冲突。

2、法律上虽规定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特殊情形,但缺乏相应的规定。如《物权法》第183条规定:“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既然允许这部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那么一旦抵押权实现,就会出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现象。但对于因实现抵押权而发生转移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如何处置、受让主体是否有限制等法律并没有明确。同时针对《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实践中没有任何关于此情形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的具体 *** 作性规定。

(二)产权制度上的问题

城乡分割的二元土地制度及农地产权的界定不清,极大限制了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并导致了一系列违背法律与政策初衷的社会经济后果。我国现行的土地法律制度来看,实行的是城市土地国家所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二元土地制度。长期以来,我国《宪法》、 《土地管理法》以及其它土地管理法规对这两种土地所有权是作了不同规定的,尤其是在两种土地使用权方面,国家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存在很大的区别。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转让、出租、抵押,即法律按不动产用益物权的模式设计运作;但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来说,则不能享有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权利人只有在出资、入股、联营等特定情况下才能发生权利转让,原则上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同时,现行农地制度还存在产权模糊、所有权主体虚位的问题。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虽然明确规定土地归集体所有,即集体拥有产权,但是集体指向不明确,究竟谁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代表模糊不清。乡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及农民个人都享有土地的某一方面权能,但都不是所有权主体。有的地方为解决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或权属来源不清、权属界限不明的问题时,为方便组织管理将村民小组集体或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确定为村农民集体所有,从而造成了土地产权关系的混乱。

(三)相关利益冲突问题

目前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最突出的问题是农民、集体和地方政府三者围绕土地增值所引发的利益冲突。随着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由于土地的功能已经从传统的“生产”功能向“资产”功能转变,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的土地需求,把农民集体土地产权和农民利益的矛盾在制度层面上凸现出来。

1、地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获取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增值的大部分。由于中央政府严格的土地管制、审批程序、土地监管和财税政策约束,地方政府土地征用成本的增加客观上推动了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对于开发商即土地使用者而言,征地预批和报批手续繁琐且时间成本大,迫使他们愿意直接从集体手中取得土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可以回避征地的复杂程序、不受“用地指标”的约束,很大程度上已经是对土地征用制度的一种替代,地方政府凭借“公共权力”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直接参与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因此,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最大收益主体是地方政府。

2、农民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的收益和其拥有的土地权利不对称。作为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双重身份的农民,其权益在农村建设用地流转中并没有完全实现。无论是作为所有者的村农民集体还是范围更小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都缺乏对管理者的有效约束机制。因此农民作为农民集体的成员,难以保障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中获得相应的收益。

3、农村集体组织的“管理者”作为分利集团获取了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巨大收益。经营管理农村土地的基层组织在土地增值的驱使下,已经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主要推动者和既得利益者。最终农村土地流动的利益主体和集体土地流转的最终受益者是“乡、村”级基层组织。他们既是“集体所有权”的代表者,又是联系地方政府掌握上级政策的信息优势方,最终成为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管理者掌握着集体土地所有者所享有的大部分增值。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建设市场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推进项目法人责任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的实施,促进水利建设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两个根本性转变,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明确的建设程序执行,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准备(包括招标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或合资以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利用外资项目的建设程序,同时还应执行有关外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第四条 项目建议书阶段

1项目建议书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国家有关投资建设方针进行编制,是对拟进行建设项目的初步说明。

2项目建议书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项目建议书编制暂行规定》(水利部水规计[1996]608号)编制。

3项目建议书编制一般由政府委托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并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由政府向社会公布,若有投资建设意向,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机构,开展下一建设程序工作。第五条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1可行性研究应对项目进行方案比较,在技术上是否可行和经济上是否合理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论证。经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和进行初步设计的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法人(或筹备机构)组织编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2号)编制。

3可行性研究报告,按国家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同时提出项目法人组建方案及运行机制、资金筹措方案、资金结构及回收资金的办法,并依照有关规定附具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签署的规划同意书、对取水许可预申请的书面审查意见。审批部门要委托有项目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并综合行业归口主管部门、投资机构(公司)、项目法人(或项目法人筹备机构)等方面的意见进行审批。

4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和变更,在主要内容上有重要变动,应经原批准机关复审同意。项目可行性报告批准后,应正式成立项目法人,并按项目法人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第六条 初步设计阶段

1初步设计是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必要而准确的设计资料,对设计对象进行通盘研究,阐明拟建工程在技术上的可行性和经济上的合理性,规定项目的各项基本技术参数,编制项目的总概算。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2初步设计文件报告应按照《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电力部、水利部电办[1993]113号)编制。

3初步设计文件报批前,一般须由项目法人委托有相应资格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组织行业各方面(包括管理、设计、施工、咨询等方面)的专家,对初步设计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设计单位根据咨询论证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补充、修改、优化。初步设计由项目法人组织审查后,按国家现行规定权限向主管部门申报审批。

4设计单位必须严格保证设计质量,承担初步设计的合同责任。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主要内容不得随意修改、变更,并作为项目建设实施的技术文件基础。如有重要修改、变更,须经原审批机关复审同意。第七条 施工准备阶段

1项目在主体工程开工之前,必须完成各项施工准备工作,其主要内容包括:

(1)施工现场的征地、拆迁;

(2)完成施工用水、电、通信、路和场地平整等工程;

(3)必须的生产、生活临时建筑工程;

(4)组织招标设计、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等服务;

(5)组织建设监理和主体工程招标投标,并择优选定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队伍;

2施工准备工作开始前,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须依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中“管理体制和职责”明确的人级管理权限,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项目报建须交验工程建设项目的分批准文件。工程项目进行项目报建登记后,方可组织施工准备工作。

3工程建设项目施工,除某些不适应招标的特殊工程项目外(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均须实行招标投标。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水利部水建[1995]130号)执行。

4水利工程项目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施工准备方可进行: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项目法人已经建立;

(3)项目已列入国家或地方水利建设投资计划,筹资方案已经确定;

(4)有关土地使用权已经批准;

(5)已办理报建手续。

�0�2 营房建设在部队整体工作中占据的比例较大,具有投资大、跨度时间长、程序复杂等特点,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如何在现实工作中践行科学发展观和用科学发展观来指导营房建设,作一粗浅分析和介绍。 一、转变思想,更新观念,用发展的眼光看待和指导营房建设工作 当前,公安边防部队营房建设工作正在逐步走向正规化,规章制度越来越完善,作为部队营房工作者首先要在思想上紧跟时代步伐,用发展的眼光看待营房建设存在问题,按规章、按程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 公安边防部队后勤业务规章于2006年系统下发部队,像这样全面系统地成套下发业务规章在公安边防后勤工作中还是第一次。随即,2007年就在全国公安边防部队掀起了学规章和用规章的高潮,同时,各级各单位还不同形式地组织了业务网络考试和业务规章知识竞赛。对此,我们应该清晰地认识到,再用以前的老思想、老办法去想问题和处理问题是行不通了,必须要在头脑中形成“规章就是法”的理念,做工作、办事情要常用规章为“镜”来照一照,明白我们平常学规章,不是为了学而学,而是为了用而学,是为了指导今后的具体工作而学。 营房建设不同于其他工作,往往都是涉及诸多繁琐而复杂的问题和事情,就拿一个小小的派出所工程来说,从起初的工程立项到最后的工程决算审计,其中又可细化为从征地到完成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从方案设计报批到工程的开工建设、从开工建设到最后的交付使用等几个阶段,整个过程时间跨度较长、程序繁冗复杂。因此,只有每道程序都做好,才能确保工程圆满完美,如果建设程序不规范、管理不到位、该履行的手续不齐全,就会造成工程各类问题发生,对完成建设任务和整体建设目标造成巨大影响。 二、立足科学,打牢根基,注重营房专业人才的培养 在每个岗位上人才培养都很重要,营房工作也不例外。前几年,由于各单位基建项目比较少,对营房岗位不够重视,对营房专业人员的培养也比较少。近年,随着上级对营房建设投资逐年增加,不少单位几乎每年都有建设项目,再加上营建程序逐渐走上正规化,各单位意识到营房岗位的重要性,开始注重营房专业人才的培养。要想培养出好的营房专业人才应注意把握好以下四点,一是优先考虑专业对口人员。俗话说“隔行如隔山”,营房岗位是个较特殊的岗位,专业性很强,只有专业对口了,才能很好地发挥其工作能力和优势。二是营房工作人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营房工作不是每天在办公室电脑旁写写算算就能完成的,大部分时间是进行室外作业,因为需要去地方办理工程手续,去做协调工作,还要到施工现场做好监督,一年到头都在忙,工程建设施工期间要忙,竣工了还要进行工程决算等后期工作。三是有肯学肯钻的精神。时代在进步,知识在更新,作为营房工作人员也要不停的学习,不但要学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学习。四是要保持营房岗位人员的相对稳定。培养一个岗位人才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只有保持岗位的相对稳定,才能更好地发挥其所具有的专业优势作用。 三、以人为本,创建和谐,努力为“下”解忧为“上”分忧 一个单位和一个家庭一样,建房屋是件大事,部队搞营房建设投资少则几百万元,多则上千万元。营建工作不是一个人就能干好的工作,更不是领导坐在办公室就能拍板的工作,它是一项带有服务性质的工作,营房部门是直接参与建设的部门,真正享用受惠的是广大基层干警,营房建设的好与坏,功能设施齐全与否,只有住用的人知道。所以,在营房建设前期论证和方案设计阶段,要多争取大家的意见,多听一听大家的建议,为以后的建设积累经验,使遗憾尽量解决在前期论证和方案设计阶段,要真正体现出以人为本搞建设的服务宗旨,切实做到为基层解忧。(阿盟边防支队后勤处 巴音代)

您好,造成政府投资项目损失浪费问题的主要因素

(一)决策不科学,投资计划和建设方案先天不足。违反建设程序,不经过专业和机构严格进行立项、可行性研究论证、设计优化等基础工作,而是行政领导先行拍板定调,或按“长官意志”边勘测、边设计、边施工,造成工程建设随意性大、质量隐患多等问题;脱离实际,好高骛远,不顾建设地点交通、资源、环境的限制,盲目争取资金、上项目,建设“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超使用面积标准和超装修标准修建豪华办公用房,搞“面子”工程。

(二)投资审批不严,项目带“病”上马。尤其是可行性研究、建设方案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预算批复等环节,容易出现可行性研究调查不全面不深入、设计方案不优化、建设规模不合理、多报概算资金、建设资金来源不可靠等,导致项目上马后建设规模变动大、投资计划难以落实、现场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问题。

(三)招投标流于形式,发包价格不实。围标、串通投标、营私舞弊等极易抬高中标价格;建设单位不认真编制标底,甚至以匡算、估算或概算代替标底预算和招标限价,导致投标价格和工程施工合同价虚高,增加建设成本。

(四)建设阶段管理不到位,资金使用控制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建设主体不明确,有的是政府部门越俎代庖,往往重视当时的建设任务,对投资效益不够关心;施工质量达不到设计标准,使用寿命达不到设计年限,或工程使用期间维护费用过高;资金筹集不到位,出现“半拉子”工程,部分使用功能无法实现,投资浪费;项目前期准备费、管理费等支出过多摊销比例过大,挤占了有限的项目建设资金;违反施工技术规程,缩工期、赶进度,造成建设质量隐患、窝工、返工、额外增加工程量等问题,加大了项目预算外资金投入;施工阶段变更未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变更工程量及变更金额不实等。

(五)工程验收把关不力,或不经验收就匆忙投入使用,资产流失。按照有关规定,工程完工后应组织力量对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收支、投资效益等进行全面审核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如果不及时组织验收或验收不严格,工程结算高估冒算、虚列工程套取资金,以及质量不合格的不及时修复或索赔、设备工器具等固定资产等不办理移交等,都容易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六)项目后评价程序缺失,影响了投资管理水平的提高。很多重点建设项目未进行项目后评价,工程的使用功能和利用绩效如何未予以重视,出现问题的也无法进行责任追究,不仅极易形成 “重投资建设、轻管理效益”的不良风气,给损失浪费问题有机可乘,而且影响了投资决策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项目后期管护措施不配套,投资效益难以正常发挥。工程建设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满足使用需求,并在设计使用寿命期内正常发挥预期的效益。但由于固定资产移交程序不规范、管护责任主体不明确、管护措施不落实等原因,往往造成工程使用功能不正常,或者达不到设计使用年限,甚至使资产闲置,直接影响了投资效益。

因此对于投资项目损失浪费问题的主要因素需要在立项前进行有效把关。

我国现行的基本建设程序:

和:

法律法规: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2、《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

3、《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8]1773 号。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 64号。

扩展资料:

投资项目立项的分类,以项目投资者的主体不同,投资项目立项可分为两大类:

1、审批立项: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应该进行审批立项。

2、核准立项: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如果法律明确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应该进行核准立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需要进行核准的,企业只需将投资项目向有权机关备案即可。

审批立项,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关系国家安全和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推进科技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并制定合理的竞争规则;特别重大的项目还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建设程序

以上就是关于灾后重建程序不规范能原谅吗全部的内容,包括:灾后重建程序不规范能原谅吗、现实中有哪些违背基建程序的现象问题、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内容解答,如果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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