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法,一般都用来处置罪大恶极之人,死刑这种刑法的存在对社会的稳定起到很大的作用。死刑执行前犯人心理肯定持续波动的,可能由不怕到怕,也可能由怕到不怕,这些思绪更多的由自己的成长之路来决定,如果心里有遗憾肯定会怕死,如果无怨无悔肯定会很洒脱。
心燥如焚,坐立难安,想迫切完成一些遗愿
有的囚犯在处刑前是非常急躁的,因为他们意识到这是人世间最后一日,但如果还有很多心愿未完成,就会寝食难安。比如,有的想见上亲人的最后一面,有的是要吃上妈妈煮的饭菜,也有的想饱餐一顿,恶狠狠的吸包烟。但并不是所有的愿望都能被满足的,部分看守所会尽量去帮助他们满足遗愿,尽个最后的人情;但如果是不合理、超出能力范围内的要求,就不会得到满足。
不动声色,非常淡然的接受其次
这种人一般是狠角色,生前可能干了很多穷凶极恶的事情,例如杀人放火、贩DU等,所以才会那么淡定。他们的经历已经多到不畏惧死亡,并且他们自身也意识到自己犯下的罪恶,不足以用死亡来抵消,所以心态才会这么“平和”。有人曾说,有个死刑犯临行前淡然地和其他人打了个招呼,面无表情的被压走了。所以这类人,内心没有太多的情绪活动,默默接受到来的安排,因为这都是他们要承担的后果。
有没有什么特殊待遇?
死刑犯和其他犯罪嫌疑人有区别,死刑犯的特殊待遇就是要依法戴上械具,也就是手铐、脚镣。死刑犯在被执行死刑前,一般有三种表现,一种是神情麻木,表情呆滞;一种是情绪激动,胡言乱语;另一种就是心理素质超好,很平静。大部分死刑犯在最后一晚,都会彻夜无眠。
结语
总之,死刑执行前的犯人的状态是很复杂的,有不甘、有怨恨、有思念、有害怕、有喜悦。但是这些人无论是什么原因走到这一步,都是罪有应得,他们都应该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这要求我们要懂法律,也要畏惧法律,不该做的事一定不要做,世界上没有后悔药,有时候死刑对他们来说也是解脱。
死刑 判决到执行的程序有哪些 (一)执行 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应当遵循以下程序性规定: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 死刑执行 命令。 2、原 一审 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3、死刑采用q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 羁押 场所内执行。 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 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刑执行监督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二、死刑立即执行有哪些情况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定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 二审程序 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 死缓 的,则同时为核准程序,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再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 死刑缓期执行 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的判决执行程序要求是较为严格的,因为涉及生命,所以有关部门在具体的处理中,需要自己程序上的自查,从而有利于自己的事情解决,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程序的 *** 作,是否符合实际的需求,有关的死刑处理的方式是存在差异的。
1、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死刑执行命令。2、原一审人民法院在接到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的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3、死刑采用q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4、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5、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6、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7、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8、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q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执行死刑前的准备工作 ,原审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确定执行死刑的日期与地点。执行死刑的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执行死刑的命令以后,应首先确定执行死刑的具体日期及执行死刑的地点。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3款规定,“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2、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刑事诉讼法第21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执行的过程
1、对罪犯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认真查问被告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住址、基本犯罪事实及其他情况,并将本人同案卷中被告人照片相对照,以验明正身。
2、执行死刑,应依法进行,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但不应示众。
3、对罪犯执行死刑后,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和人民检察院的临场监督人员,应当验尸,有法医的可由法医协助验尸,以保证死刑执行的有效性。同时,临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4、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5、执行死刑后,对罪犯身边的遗物、遗款,除应扣除其在诉讼中确应支付的款项外,由羁押罪犯的看守所或者监狱清点后,交其家属领收,并将收条移送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存放。
6、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对于死刑犯的遗书、遗言,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存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应当抄送有关机关。
7、执行死刑后,应当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或尸体;过期不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对于死刑罪犯的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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