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投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营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者秘密串联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希望对你的营销非法集资种类的问题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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