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营销的高频出现,是因为易于策划和实施,实施成本还很低,最重要的是,这类营销方式的传播范围,甚至可能要比正规的广告和营销更广。越是低俗,就越可能引发反感,导致网络热议,成为话题,后续一连串的转帖、讨论、批判,等于会让存在炒作意图的品牌、企业、艺人(网络红人)获得更多曝光,不花钱白白捡了更为可观的知名度。
发起及参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人显然都知道,知名度不等于美誉度,顶多是争议重重的名气。但在注意力经济时代,坏名声很多情况下所能收获的名气价值,远超过没有名气所能获得的收益。
这是因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不同于其他一些营销、广告传播行为,公序良俗受侵蚀瓦解以及因此带来的影响,既是一个纍积、缓慢的过程,也通常意义上没有直接的受害者。如果不存在相关的行业规范,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又不够强,低俗营销、低俗炒作就等于只付出短期内“被骂”的代价,却造成了名气提高的事实结果。
一直以来,我国的广告管理法律法规的内容规定滞后,处罚条款偏弱,对违法广告、低俗营销等违法违规广告、营销行为没有威慑力,也让执法部门感到尴尬。新《广告法》的出台,解决了执法依据方面的问题。
该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第九条要求,广告不得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内容。新《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对违反第九条设定的处罚,除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广告主(自行或委托他人发布广告的个人、组织)将被处以20-100万元罚款。
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实施。如果这部法律得以严格执行,9月1日以来在多地发生的低俗营销事件,相关的企业就应当被处以至少20万元的罚款。相信这将非常有效的遏制低俗营销、低诉炒作之风。
问题是,在低俗营销、低俗炒作以较高频度发生的同时,部分地方的广告管理部门(工商机关)却采取了事实上高度容忍的处置,一些个案中只叫停不开罚。很显然,这正是新《广告法》颁布后,低俗营销、低俗炒作非但没有绝迹,相反随着十一黄金周、电商“双十一”、“双十二”、圣诞节-元旦节假期的到来,有愈演愈烈之势。
要遏制这种不良营销和炒作的进一步蔓延,需要相关部门严格依照法律开展职责,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应敦促职能部门尽职监管。与之同时,各地的精神文明创建单位应探索发起针对低俗营销、低俗炒作的公益诉讼,以破除这类不良营销和炒作行为因缺乏权利主张一方,相关的查处、诉讼始终无法激活的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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