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货去销售的意思是拿着要售卖的产品,去售卖,这是一种销售模式。
这是一个销售为赢的时代。销售已大大超出原来职业的含义,而成为一种生活方式,一种贯穿和渗透于各种活动中的生活理念。销售能搞定客户是生存,让客户追随自己是发展。销售中可运用的战术也是变幻无常,但“心理战术”却是隐藏在所有战术背后的最根本力量。人人都想在销售这场残酷的战争中赢得滚滚财源,但是并非每个人都能真正懂得商战谋略。
不违法。只要有营业执照,在经营许可范围内有自己的权利。从其他地方可以进货进行销售不违法。一般总代理有这个地区供货的权利,但总代理不等于垄断市场。 只要具备以下条件:一、进货方有合法经营手续、以及代理该产品的代理权;二、跟进货方有书面购进协议;三、所代理商品为合格,没有冒用、以假充真的经营行为。法律分析
严格意义上的经销商和代理商是有区别的:所谓经销商的“经销”是指,拿着钱,从企业进货,他们买货不是自己用,而是转手卖出去,对于他们只是经过手再销售而已,他们关注的利差,而不是实际的价格。经销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1、独立的经营机构。2、拥有商品的所有权。3、获得经营利润。4、多品种经营。5、经营活动过程不受或很少受供货商限制。6、与供货商责权对等。所谓代理商,是指受企业委托负责帮企业寻找市场甚至帮企业销售产品的企业和私人机构,其明显特征是不具有产品的所有权,只收取相应的佣金。经销商则大不相同。代理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如下:1、不一定是独立机构。2、不拥有商品的所有权。3、赚取佣金。4、经营活动受供货商指导和限制。5、供货权力较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 (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五十六条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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