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灰”是修饰市场营销,而不是修饰市场的,因此灰市场营销不是指在灰市场中的营销,而是指市场营销具有灰色的性质,如目前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回扣”现象。灰市场营销可以更确切地称为灰色营销。
灰色市场营销与樊纲先生所分析过的“灰市场”(1988)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在交易过程中,都有一些说不清,道不明的东西;当事人都是遮遮掩掩,怕人发现。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第一,灰市场主要存在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而灰市场营销则主要存在于相对过剩的买方市场;
第二,灰市场描述的是买方主动的交易行为,而灰市场营销描述的则是卖方主动的交易行为。概括点说,灰市场是买方“走后门”,而灰市场营销则是卖方“走后门”。
灰市场营销不同于迄今市场营销理论中所讨论过的其他营销现象,如企业的市场营销、非盈利性组织的市场营销、逆向营销、绿色营销、关系营销等等。本文的主要任务是对灰市场营销产生的原因及其影响进行实证性分析。
扩展资料
第一, 灰色营销不遵循一般竞争优胜劣汰的游戏规则。做为短期促销手段,处理企业积压产品,对于营销者来说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不无可取之处。但若长此以往则后患无穷。它会使企业竞争环境恶化,导致卖方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直至最后迫使企业以降低产品质量为代价提高提供灰色利益的能力。
第二, 灰色营销是一种恶性竞争,而且在存在灰色需求的情况下力量强大,对此不依赖灰色营销的企业绝不能等闲视之。比较稳妥的策略是,利用自己的优势(买方所有者可接受价较高)参与其中,但始终以正常营销为主。
第三,灰色营销的根源在于买方的采购代理制,所以要想根除灰色营销也必须从买方着手。只要社会上有大量的灰色需求存在,即使国家制定了有关法律限制灰色营销,灰色营销也是很难限制得住的。因为灰色营销的特点在于一个“灰”字,由于灰,即使有法律条文限制,也很难监督和执行。
而从采购代理制着手,想法使“灰”变“白”,如规范采购程序、健全采购机构、强化监督机制等,再加大打击力度,那么灰色需求就能得到有效的控制。一旦灰色需求被控制住,灰色供给自然没有了用武之地。而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买方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否理顺。第四,灰色营销在中国大行其道,有其深刻的制度性原因。我们不必过多地责怪那些接受灰色利益的人,更不要责怪灰色营销者,而应该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而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买方企业的产权关系是否理顺。第四,灰色营销在中国大行其道,有其深刻的制度性原因。我们不必过多地责怪那些接受灰色利益的人,更不要责怪灰色营销者,而应该从制度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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