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恶意营销账号,相关的恶意营销行为,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主要是利用信息网络诽谤罪或是寻衅滋事罪,情节轻微的也属于一种行政违法行为,比如,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就会涉嫌相关诽谤罪的刑事犯罪最低定罪标准。
另外,恶意营销账号,如果你公布他人隐私或者公开诽谤的要挟,索取财物,可能涉嫌的犯罪就是敲诈勒索罪。如果有偿提供删帖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情节严重的可能会涉嫌非法经营罪。”
马天宇怼营销号,营销号发布不实消息,需要从三个方面负责任,分别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一旦营销号发布的不实消息,对自然人或者法人团队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造成损失。那么根据法律法规,营销号方面需要承担一种或者多种的民事责任,具体有: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这几种。我国民法通则里面有相应的规定。
2、行政责任。营销号发布的如果是险情(地震扥)、警情(某地几十人群殴)、疫情(传染病)、扰乱公共秩序的不实消息,给社会和广大人群造成恐慌或者其它严重负面影响的,是需要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公安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会根据治安管理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来执行,给予拘留、罚款、暂停运营、限时整改、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营销号发布不实消息,触犯刑法的,是要承当刑事责任的。刑法里面有相关的定罪标准和量刑标准。例如侮辱罪、诽谤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例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营销号的营运,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律。
毫无疑问这件事是犯法的。首先,不谈关不关于私生活,就单说两个人的通话记录对双方来说都是私密的。而现在不论是国家还是社会对泄露个人隐私的行为保持的都是零容忍的态度。但不排除当事人把通话录音给营销号,并且授意或者暗示营销号发出来,如果这样来说,发给营销号录音的人对通话的另一方就存在着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
但营销号也难辞其咎。当然也存在另外一种情况,就是录音的人的确把通话录音发给营销号,但明确表示不要发出来(虽然我认为这样的可能性很小,但是也不排除)。其次,这个录音的内容显然不是普通的谈话,这个可以说是男女朋友之间的私密聊天。
而且更明显的是谈话的内容如果曝光,对张天来说不仅是声誉上的打击,她的精神也会因为个别网友的言论所影响,正所谓人言可畏,营销号丝毫不顾及张天的感受,做出这种损人利己的事,简直是可恶,如果张天想要追究,那么营销号和陈奕辰都不可能独善其身。这件事发生后,张天站出来回应,字里行间所透露出来的都是她在和陈奕辰通话时并不知道自己的坦诚带来的是喜欢的人的背叛。
那么毫无疑问录音就只能是男方了,想想真是细思极恐。最重要的是谈话间男方一直咄咄逼人,只要女方想要解释了,男方就会大声质问回去。也许有人会骂那个女生不自爱,我觉得这个我们并不能去评价,这是人家自己的事,而且男方要是介意,那就分手啊,但在通话不久后,两人还同游成都,没看出男生的介意啊,但随后却爆出了这样的录音,真是其心可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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