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营销员个税计算

保险营销员个税计算,第1张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扣除标准35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1、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税率-速算扣除数。

2、2015年最新个人所得税计算器,自新个税法实施,起征点从原来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

3、举例:广州某人月工资6000,按规定19%将缴纳三险一金,那么“应纳税额”=6000-6000x19%-3500=1360,对应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3%和0,因而个=1360x3%-0=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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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了解,2019新版保险营销员个税计算表中,保险营销员的佣金专项扣除是每个月2500元,年收入佣金为10万的保险营销员可以免交个税。

换句话说每月专项扣除2500元佣金收入后,整年收入为10万元时,是不需要缴纳个税的。

银保监会披露的数据显示,截至2018年年初,保险营销员达806.94万人。

拓展资料:

在《通知》中,关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佣金收入的政策明确提到,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收入额减去展业成本以及附加税费后,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通知》还提到,扣缴义务人向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支付佣金收入时,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

对此,专业人士认为,新个税从税率和税前扣除两方面减轻中低水平收入代理人税负。

税率方面,税改后保险代理人的计税方式与工资薪金一样,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对于低收入水平的营销员群体,适用税率可以从原来的20%下降到3%或10%的低档税率。

税前扣除方面,劳务报酬可以继续享受20%的费用扣除,此外,还可以和工资薪金一样享受6万元/年的费用扣除标准。同时,新个税法还新增住房贷款利息、子女抚养、父母赡养等专项扣除。

以代理人每月收入1万元为例,在税改前,年缴纳个税为11520元,税改后,代理人年缴纳个税仅为360元(未考虑专项扣除)。如考虑赡养父母、房贷利息等税前扣除项,代理人需缴纳个税可能至少减少1.1万元。

值得关注的是,由于展业成本扣除比例由40%下降到25%,最高边际税率由40%提高到45%,因此税改后高收入代理人的税收负担将会加重。经测算,在不考虑专项扣除的情况下,代理人每月收入为11万元时,税改前后每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基本一致,每月收入低于11万元时,税改后代理人税负下降。

保险营销员佣金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不含税佣金收入-地方税费附加)×(1-40%)-法定扣除费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个人保险代理人以其取得的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相关收入(以下简称“佣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减去地方税费附加及展业成本,按照规定计算个人所得税。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

扩展资料:

保险营销员佣金组成:

根据保监会《关于明确保险营销员佣金构成的通知》(保监发[2006]48号)的规定,保险营销员的佣金由展业成本和劳务报酬构成。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佣金中的展业成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于展业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赋予了新的内涵:《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营销员取得佣金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根据目前保险营销员展业的实际情况,佣金中展业成本的比例暂定为40%。

显然,这里的展业成本=佣金收入×40%。45号公告规定,展业成本,为佣金收入减去地方税费附加余额的40%。这和国税函[2006]454号规定明显不同,计算劳务报酬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基数增大了,纳税人需要注意此变化。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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