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宣布成立300亿基金,投向楼市,将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利好?

建行宣布成立300亿基金,投向楼市,将会给房地产市场带来哪些利好?,第1张

进一步缩小空房面积,房地产市场迎来新转机,存量住宅开始变成租赁房间后,有利于房地产商寻找新出路。

建设银行发展至今,曾多次提出优质项目和优质方式,其中包括在房地产行业投资300亿元。建设银行提出该项目的目标非常准确,市场化租赁环境得到大改善后,将会增加各大小区中的实际住房面积。租赁不等同于房地产公司失去对房屋的决定权,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和建设银行展开合作。

第一个好处:房地产公司寻找新出路

以目前的情况来看,多地房地产公司推出优惠政策,但是大部分房地产公司还处于被动的状态中。一是公司缺乏稳定客源,二是降低房屋价格或将影响公司收入。现如今,房地产公司只能不断寻找新的出路,其中包括与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建设银行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合约后,将会在各大城市增加租赁房屋面积。

第二个好处:优化租赁市场房屋环境

租赁市场中,房屋质量参差不齐,房屋面积有大有小。可是,消费者更加喜欢质量更好的租赁环境,无论是大城市租房者,还是小城市房间居住者。建设银行提出该投资项目后,将释放出良好信号。房地产公司为其提供稳定房源,进一步丰富租户选择,增加租赁房屋环境优势。

总的来说,当房屋销售遇到瓶颈时,房屋租赁或将成为房地产商的一大前进方向。此处指的是官方统一向外出售房屋,并不会影响房屋产权和房屋完整性。只不过官方与公司进行合作,从而将空置房间实现最大使用化。久而久之,租户面对多重选择,更能遵从本心,从而获得质量上乘的新房租赁机会。

备受关注的南京银行鑫元基金致使投资者遭受经济损失事件,在持续发酵下,又有了新进展。

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经现场检查发现,南京银行在基金销售业务中存在四大类多项违规情形,其中除了之前投资者们诉称的虚假宣传外,还包括未出具年度监察稽核报告、有两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证监局报备、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等情形。

法治周末记者还获悉:3月31日,南京银行南湖支行针对一投资者诉其合同纠纷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被法院驳回。2月22日,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因同类案件提出管辖权异议,被另一法院驳回(本报2月24日曾做过报道)。而且在这两起案件中,南京银行的两个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银行的空白《鑫元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存多项违规被责令改正

自2015年6月开始,南京银行以“半年绝对回报13%”“定存 收益 低、股市风险大”“中低风险、稳健增值”等为宣传内容,销售鑫元基金,给投资者们造成少者两三万元、多者近二十万元的经济损失。此事经媒体披露和在投资者们持续向监管部门投诉后,3月21日,中国证监会江苏证监局对南京银行发出了《关于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经江苏证监局于2016年2月23日至3月4日对南京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进行的现场检查,发现该行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四大问题多项违规情形:

南京银行的个别支行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违规情形:有3家支行(阳光广场支行、江南大厦支行与大厂支行)销售人员在销售鑫元基金时使用了未在该局备案且内容标注有“半年绝对回报13%”字样的资料;部分支行制作并向部分客户发送了未在该局备案的鑫元基金宣传短信,如“鑫元半年定开债券基金火热来袭,2014年12月至2015年6月首期运作实现年化收益9%,新一轮延续稳健风格,力争增厚收益,强势来袭!仅限6月2日至10日可开放申购赎回,额度紧张需要预约”。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必须真实、准确,与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相符,不得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的或者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表述和自向公众分发或者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机构备案”的规定。”

南京银行未在2013年、2014年度结束一个季度内完成上年度基金销售业务的监察稽核报告。

南京银行有两项关于基金销售的管理制度未向江苏证监局报备:“2011年印发的《南京银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办法》、2013年印发的《南京银行合作基金管理人评价管理办法》。”

南京银行基金销售业务规范执行不到位:个别支行存在“南京银行基金代销业务交易类申请表”上遗漏客户签字情形;个别人员在销售基金产品时尚未取得“证券市场基础知识考试”成绩合格证;个别支行存在销售基金产品相关资料保存不完整的情况。

江苏证监局在责令南京银行对上述违规行为进行改正外,还要求其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基金销售业务合规管理,加强人员资质管理,加强内部稽核工作,杜绝再次发生违规行为。

管辖权异议再被驳回

3月31日,针对江苏证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南京银行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应称:“我行已收到江苏省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针对决定书中指出的我行个别支行存在基金宣传推介材料违规以及其他相关问题,我行正按要求进行改正。”

就在投资者等待监管部门调查结论和与南京银行交涉无果后,已有部分投资者陆续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南京市民门月(化名),是为数不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者之一。2015年6月初,门月在南京银行南湖支行 理财 经理保证收益的情况下,购买了140.4万元的鑫元半年定开基金,最后在半年期满赎回时,亏损18万多元。

门月以此向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南湖支行,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3月31日,建邺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鑫元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而本案被告南京银行南湖支行作为鑫元基金销售机构,并非基金合同当事人。故原告与被告间的争议不能适用基金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本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驳回南京银行南湖支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在2月22日,南京市民吉某某因购买鑫元基金遭受经济损失,向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时,该行亦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也被法院驳回(本报2月24日曾做过相关报道)。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在这两个案件中,南京银行的两个支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依据均是一份落有光大银行的空白基金合同。

3月31日,记者曾就此询问过南京银行,是否和投资者签订过基金合同?在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时,所提交的基金合同样本上的落款为何都是“光大银行”而不是“南京银行”?

南京银行回复称:“目前相关事项处理已进入司法程序,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已与多位投资者和解

南京银行针对投资者的诉讼,虽然在给记者的回复中称,“具体以司法机关裁判结果为准”。

但据法治周末记者了解,南京银行已与至少两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达成了和解。

其中就有最先向法院起诉的一位南京的高阿姨,高阿姨曾告诉媒体,她在南京银行月牙湖支行购买了185万元鑫元基金产品,到期后本金亏损达25万元。当时银行的理财经理在向她兜售该基金产品时,不仅承诺会有6%至8%的收益,还并未进行任何风险提示。

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受理此案后,原定于1月7日的开庭没能如期进行,之后双方即达成了和解,以撤诉结案。

还有一位在诉讼中与南京银行和解的是南京市民吉某某。2015年12月28日,他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要求赔偿损失及半年期利息。

吉某某诉称:2014年12月,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理财经理向其推荐鑫元基金时,口头承诺此产品为低风险、年化收益保证在12%左右、绝不买卖股票后,购买了20万元鑫元基金(000896),到期后,亏损三万多元。他认为,理财经理在销售鑫元基金时不但没有对其进行风险提示,还存在虚假宣传。

南京银行广州路支行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2月22日,鼓楼区法院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3月7日,吉某某给记者发来信息,因“种种原因,我撤诉了”。之后,他告诉记者,因南京银行找到了熟人,他接受了10%利息的对接。

据鑫元基金的投资者反映:南京银行不仅主动与部分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达成和解,也有直接向银行要回部分损失的,其中不乏拿回全部本金和部分利息的。

法院对南京银行管辖权异议的驳回和其主动和解,以及证监局对南京银行违规行为的认定,似乎已摸到了南京银行鑫元基金事件的真相。但门月希望,他们心中的疑惑希望能得到监管部门详细的解答,而不是笼统或含糊的答复。他们更关心的还有,所受的经济损失该如何挽回。

据了解,2011年,中国银行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只因在给风险承受能力评为较低的上海市民胡某某,推荐了一款高风险理财产品,导致胡某某损失18万多元,中国银行上海市田林路支行即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赔偿胡某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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