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网信中国”微信号发布的消息称,为营造欢乐喜庆、健康祥和的春节上网环境以及过节氛围,国家网信办决定即日起,也就是2月4日开始,全网开展为期1个月的“清朗·春节网络环境”专项行动。 此次的专项行动针对的内容主要是:重点针对各个门户网站,微信公平台、社交平台等网络媒体渠道,对于写色情、暴力、赌博等低俗犯罪的行为进行坚决打击治理。
其中,关于微信公众号的打击行为是:严厉打击各各种形式的公众账号,借春节节日开展节日借势营销的恶意营销的行为,去除一些恶意的炒作信息,断章取义等不准确和不实的信息,重点就是为了政治网络生活中的虚假、暴力等现象。打击一些商家为了营销使用的应援、刷量控制舆论的行为。还有一点就是打击引导粉丝恶意消费,相互战队互撕和进行网络欺凌的行为。
接下来就说说生活中比较常见的微信公众号中的恶意营销。第一个就是违规互推。所谓的违规互推就是在以交换利益的前提下,对没经合适的信息进行账号互推及批量的恶意推广,来达到粉丝的增长以及流量的增长。第二个就是违规刷粉。利用其它的账号的第三方品牌进行恶意推广,包括但不限于:僵尸粉刷粉、普通公众号通过微信消息、附近人摇一摇等工具进行账号推广,其中的内容都是设计到一些虚假、违规、色情等内容,引导粉丝关注。
最后还有一个就是诱导分享。诱导分享也是一个比较常见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微信营销中的恶意营销行为。主要方式是通过利益诱惑引导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还有就是强制要求用户进行朋友圈分享才能享受后续的服务等方式,这样的行为都是会破坏微信平台秩序,从而达到恶意推广行为。
这个信息我看了,其实它的正式实施日期在2021年2月22日,对于这个规定其实就是《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在接下来的日子里,会对生产运营者明确了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也在告诉我们以后发布相关的信息一定要遵纪守法,不要做违规违纪的行为,可能会因此而付出代价,接下来我们看看哪一些是违规的行为,在这个违规行为当中,它有两条是非常明确的。
第一就是违规批量注册对于那些囤资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这个是不允许的。其实在互联网上有很多人会出售这个公众账号,有的人运营到了一半他就不想要了,就以相应低点的价格把这个公众账号给出售了,那么对于这种行为其实是违规行为,是不允许的。出售公众账号的行为还有可能面临着其他的风险,毕竟你买来的账号,如果这个账号发布了相应的虚假信息,到时候你还有可能会被考虑追究其责任。
比如说人家买了你这个账号,发布一些造谣,捏造一些虚假信息,歪曲事实,那么到时候网警进行查证的时候,就会查到注册人,肯定会找到你注册人的相关信息,到时候很难解释清楚。为了不给自己添麻烦,也为了遵纪守法,所以不要囤积甚至非法交易买卖账号甚至批量注册。批量注册的行为严重影响了其他用户的合法权益以及违背了互联网原则。
规则本来就是用来遵守的,对于有的人违规囤积一些公众账号,那么这样的话并不符合互联网规则。那我们都非常清楚,一个人他能够运营好一个账号,已经相当了不起了。囤积过多的账号对互联网对个人来说并不是什么好事儿,一定人的精力总是有限的,有的账号运营不过来,那么就会出现闲置,这样的话就会造成一定的浪费,并没有多大的好处。
法律法规当中有明确规定禁止的行为,那么也不要去触碰。毕竟我国是法治国家,在互联网上也应该要遵纪守法的,现在也加强了对公众账号的一个违法违规信息的处罚力度,不要在这种时候去触犯相应的法律法规。如果在现有的法律当中有明确规定不允许这么做的,那么我们就不要去触碰,造成相应的法律后果。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 *** 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律依据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者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
(二)恶意假冒、仿冒或者盗用组织机构及他人公众账号生产发布信息内容;
(三)未经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等服务;
(四) *** 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
(五)利用突发事件煽动极端情绪,或者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和组织机构名誉,干扰组织机构正常运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六)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
(七)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八)违规批量注册、囤积或者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九)制作、复制、发布违法信息,或者未采取措施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不良信息;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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