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浙江省金华市磐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若干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提高贷款额度、发放购房补贴
加大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支持。文件称,鼓励金融机构实行首套房贷款首付20%政策,下调住房贷款利率,首套房利率降至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对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支持、引导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同时,磐安县提出,支持公积金缴存职工合理需求。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首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单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40万元,双职工缴存公积金的贷款额度由60万元提高至80万元。
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二套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单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20万元提高至25万元,职工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元提高至50万元。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需租房居住的家庭,年最高提取额由2.4万元上调到3万元。按国家政策生育三孩的家庭,购买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在规定的可贷比例和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倍数以内,贷款额度可上浮20%。
支持居民和各类人才合理购房需求,发放补贴。凡在2022年8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县域范围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并办理合同备案的购房人按合同成交金额的1%给予补贴。符合《磐安县人才购房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磐人社【2022】33号)规定的各类人才申请购房补助按该政策执行。
控制商业地产规模:允许商改住建设安置房、保障房
对于目前的房地产市场,磐安县提出,完善市场合理供应结构,涉及控制商业地产规模、非住宅商品房去库存等方面。
文件显示,对已出让尚未建设的非住宅商品房用地,在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承载力,以及城市风貌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商改住”或降低商住配比,可申请调整性质用于住宅或新兴产业、养老产业、文化教育产业、体育产业等用途开发建设;对于调整为住宅的,原则上用于安置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同时,磐安县还提出,鼓励房地产企业将商业、办公等非住宅商品房转化为自持物业。支持房地产企业从销售非住宅商品房向“租售并举”投资模式转变,对已建未售的非住宅用房(含商业公寓、营业性商业用房),经申请批准可变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及时向水、电、气经营单位和物业主管部门报备,其用水、用电、用气和物业费执行居民收费标准。非住宅用房经批准后变更为住房的,其土地使用年限不变。
提高商品住宅开发品质。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有特色的住宅产品,在房屋质量、户型、环境、物业服务等方面下功夫,满足各类消费者的需求,增加住房消费,提高开发收益。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市场变化和消费需求,积极调整开发营销策略,提高住房品质,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元化的住房消费体系。
支持企业流动性需求:引导金融机构落实对受困房企信贷政策
加强房地产项目信贷支持。定期组织银企对接,引导金融机构对受困房地产开发企业落实好相关信贷政策,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加大对房地产项目并购信贷支持,督促金融机构不随意停贷、抽贷、压贷。对支持开发贷、降低个人按揭贷款利率的金融机构,在政府新增财政存款、基金账户等存放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同时,文件还提出,通过调整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和保证金缴纳比例等方式,缓解房企资金压力。
合理确定出让起始价,提升利润空间。减轻企业缴纳土地出让金压力,土地合同出让金价款实行分两期缴纳,不计息。第一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30天内缴纳50%(含已缴纳的保证金),第二期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6个月内一次性缴清。未按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各期及时足额缴纳出让价款的,各期均按日收延期支付款项1‰的违约金。保证金缴纳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20%(原为50%)。
提高预售资金使用效率。房地产开发企业凭第三方银行开具的保函,可申请使用具体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内的等额资金,申请资金上限不得超过按照预售资金监管协议监管的资金额度的30%。
6月17日,河北省廊坊市政府发布《关于印发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措施及配套政策的通知》,可概括为“1 20”政策体系,即1个总体文件、20个配套文件。1个总体文件,就是扎实推动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包括了8个方面、44条政策措施;其中包括支持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政策文件。具体看,廊坊市对符合条件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加大投放力度,及时满足融资需求。合理确定并推进落实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对于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的居民家庭,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力争2022年8月份全市新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较4月份下降30个基点;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按现行规定执行。
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拥有1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合理满足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需求。加大对建筑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投放力度。
对引进的高端人才(具体范围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确定),各地可结合实际,在其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给予补贴,并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对在本地租房的,可给予租金补贴。
支持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城施策,将存量商品住房作为筹集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要渠道。允许被安置人在货币化安置、异地实物安置、回迁安置中自主选择。
对符合绿色金融支持范围的超低能耗建筑、星级绿色建筑、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装配式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及绿色化改造等绿色建筑项目,将项目评价时间前置,解决绿色建筑评价时间与项目融资需求不匹配问题,支持项目及时享受授信额度、信贷规模、利率定价等绿色金融政策。
加快建设房屋交易“互联网大厅”模式,推动“网上服务平台、网下服务窗口”一体化融合应用,提升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网签备案服务效能。通过共享信息、窗口延伸,逐步推进实施商品房“交房即发证”工作。疫情防控期间,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积极搭建交易平台,做好网上售房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公示,为购房人提供在线远程看房、询价洽谈、选房锁房等服务,采用电子签名技术实行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为购房人提供便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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