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1号文企业所得税的文件中规定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是不能计入当期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把其归为开发成本进入开发间接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_锻恋卦鲋邓霸菪刑趵凳┫冈颉返谄咛豕娑ǎ趵诹跛械募扑阍鲋刀畹目鄢钅浚咛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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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否税前扣除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如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不能一概而论,需要结合具体事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如果该营销设施系专门建造用于项目营销且最终未出售留作自用或自行拆除,则不得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应作为销售费用处理,不计入开发成本中,也不允许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由于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不属于土地增值税规定的“开发间接费用”的内容,因而纳税人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时,如果营销设施系利用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如会所),则相应的建造成本应视同开发产品、公共配套设施按规定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前予以扣除,且可以加计20%,具体按以下原则处理: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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