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第四条 禁止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第五条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必须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
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第六条 烟草广告中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吸烟形象;
(二)未成年人形象;
(三)鼓励、怂恿吸烟的;
(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第七条 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必须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并不得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
广告主发布前款规定的广告,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由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生产或者经营该商品、服务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该商品或者服务在我国取得的商标注册证;
(三)该企业在我国境内实际从事该商品、服务的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证明;
(四)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第八条 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不得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第九条 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不得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不得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
(一)社会公益广告;
(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
(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
(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
(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第十条 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的忠告语。忠告语必须清晰、易于辨认,所占面积不得少于全部广告面积的10%。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依据《广告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对的。便利店、食品店等销售卷烟的商店内有烟草广告发布,新《广告法》禁止向未成年人推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这些商店不能禁止未成年人进入购买商品的,即构成违法。
因为吸烟有害健康已成为共识。 中国于2005年批准并加入了《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公约规定,各缔约方应根据其宪法或宪法原则,广泛禁止一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 修改后的广告法草案应明确规定“完全禁止一切烟草广告、促销和赞助”,所以要禁止烟草广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30日分组审议了广告法修订草案。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呼吁全面禁止烟草广告,不给烟草企业做广告“留后门”。25日提交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对发布烟草广告的媒介、形式和场所作出更严格的限制,明确规定不得设置户外烟草广告。草案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网等大众媒体和形式,发布或者变相发布烟草广告; 禁止在候车室、电影院、剧院、会议厅、体育场馆、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公园等公共场所,以及医院、学校、公共交通等楼宇控制区投放烟草广告。 禁止户外烟草广告。
其他公共娱乐场所和家庭虽然不是广告法禁止烟草广告的场所,但与青少年息息相关。 上述含有烟草广告内容的音像制品如果播出,将对青少年产生很大的影响,这与广告法中关于烟草广告的法律规定的立法目的背道而驰。 根据《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广告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禁止使用卡拉OK磁带、VCD光盘、录像带等音像制品发布烟草广告。这在国家广告法和广告管理条例中有明确规定。
拓展资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现烟草广告:
1、吸烟形象;
2、未成年人形象;
3、鼓励或者鼓励吸烟;
4、表明吸烟有益于人体健康,缓解疲劳,缓解精神紧张;
5、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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