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六个严禁是什么

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的六个严禁是什么,第1张

一、严禁工商企业之间签署新的营销合作协议,已经签署的合作协议一律停止执行。

二、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利用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活动,对已签署委托第三方开展卷烟市场宣传促销协议的,一律停止执行并进行全面清理。

三、严禁卷烟工业企业出资参与零售终端建设和利用零售门店开展排他性促销活动,对已出资参与建设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全面清理,限期整改。

四、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卷烟工业企业介绍关系、指定或推荐印刷、运输、宣传促销、工程、业务咨询等项目或供应商。

五、严禁烟草商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收受、索要卷烟工业企业的钱物,相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收受卷烟工业企业以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补贴和其他钱物等。

六、严禁卷烟工业企业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向烟草商业企业和相关工作人员送钱送物,或收受、索要烟草商业企业的钱物。

七、严格控制工商企业召开各种推介会、恳谈会、联谊会、座谈会等类似会议,确需召开的要严格报批程序、严格控制规模。各直属单位领导跨省参加上述会议的,要报国家局批准。

烟草专卖执法行为“六条禁令”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第十九条 禁止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播放、刊登烟草制品广告。

第二十条 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第二十一条 烟草制品商标标识必须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非指定的企业不得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

第二十二条 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无准运证的,承运人不得承运。

第二十三条 邮寄、异地携带烟叶、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第二十四条 个人进入中国境内携带烟草制品的,不得超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量。

一、七条要求

一严格按合同收购,制止超计划收购。合同内烟叶要全部收购,无合同、超合同的烟叶一律不准收购。

二完善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推行收购预检制,完善预检方案,技术员分片入户,帮助烟农分级。继续推行约时定点、分期分批的交售方式。有条件的产区要组织运输工具,帮助烟农售烟。增强对烟农的服务意识,。完善服务措施,改进服务质量,提高烟农满意度。

三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及时兑现烟农货款。按国家烟叶收购价格和调拨价格收购、调拨烟叶,坚决制止价外补贴和加价收购。要当场兑现烟农烟叶款,严禁“打白条”。

四坚持烟叶国家标准,确保等级质量。要强化对验级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对样收购,不准提级、压级收购。全面推行封闭收购、密码验级制度。严格执行烟叶购销合同,提高烟叶工商交接等级质量。

五强化专卖管理。严格执行烟叶专卖管理规定,严禁跨区收购,严厉打击内外勾结,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六加强监督检查。成立烟叶收购工作督查组和质量检查组,检查国家各项收购政策的落实,协调毗邻边界收购秩序,检查收购和工商交接等级质量。烟叶收购工作要接受社会监督。

七健全领导责任制。各单位主要领导是烟叶收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把收购工作作为当前主要任务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建立收购工作预警机制,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杜绝恶性事件。

二、五条纪律

一严禁不按合同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二严禁跨区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三严禁加价收购,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四严禁内外勾结,体外循环,非法从系统外收购烟叶,违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者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处分。

五严禁降低标准收购烟叶,凡执行国家烟叶标准不到位、收购等级合格率和工商交接等级合格率严重偏低的,全行业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者和负有领导责任者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法律依据】

《烟草专卖局关于烟叶收购工作的七条要求和五条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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