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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闽0203民初12552号
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抖音”账号156××××9217(抖音号1033990353、账号昵称“寻吃厦门”)、“快手”账号156××××9217(用户名“寻吃厦门”、ID:1143512451)均于2019年2月18日发布名为《寻吃—小田豆浆》视频。花果公司提供的截屏显示该视频在抖音平台获赞4.5万,在快手平台播放量5.2万、获赞2078。
2019年6月3日,钟建榕(公民身份z号)发布《声明》,载明:其经同意,使用账号“寻吃厦门”在抖音和快手平台首次发布了花果公司创作的视频《寻吃—小田豆浆》。“寻吃厦门”抖音号1033990353、快手用户ID:1143512451,抖音、快手登录账号:156××××9217,均系其本人实名注册账户。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出具(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载明:使用“+8618650189869”账号登录“抖音”手机APP,点击“我”查看信息,显示抖音号为“633236964”,点击界面中的“首页”进行浏览,发现标有“@深夜豆浆—渠道网络这家网红‘深夜豆浆’店火了,厦门不收加盟费,开店送设备”、“全国招商中”字样的视频,视频上亦带有“渠道公司”标识,视频前段约2秒时长内容为“深夜豆浆”加盟广告图片展示,接下来视频后段约17秒时长内容为探访豆浆店视频,视频播放完毕后,可通过点击“详情”链接至“深夜豆浆”品牌广告及加盟界面,在广告加盟界面显示有“创业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字样。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探访豆浆店视频与《寻吃—小田豆浆》视频中部分内容一致。
另查明,花果公司因本案支出公证费2000元、律师费9000元。
以上事实,有抖音、快手平台上的《寻吃-小田豆浆》视频、(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2315号《公证书》《声明》、发票及本院庭审笔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一、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抖音平台上使用涉及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寻吃-小田豆浆》视频内容的作品;
二、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40000元;
三、驳回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65元,由原告厦门花果传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965元,被告安徽省渠道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李缘缘
审 判 员潘伟生
审 判 员王 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法官 助 理 许于静
书 记 员陈同舟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八)赔偿损失;……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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