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批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二)、审批条件:
1、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
2、锅炉、压力容器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压力容器安装施工资料;
4、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监督检验报告。
(三)、申报材料:
1、单位营业执照、代码证;
2、锅炉、压力容器质量证明书、产品竣工图及监督检验证书;
3、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书面告知书和安装竣工资料;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4、锅炉、压力容器(成套)安装监督检验报告书;
5、锅炉压力容器持证 *** 作人员资格证。
(四)、审批程序:
1、登记: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填写锅炉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表(卡)。
2、核准:我局特设处对锅炉压力容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准,必要时到现场核实。
3、制证:我局特设处核实后数据录入电脑并制作证件、打印铭牌,并审核盖章。
4、发证: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到我局特设处或窗口领取使用证及铭牌,并按湘价费[2006]第170号规定交纳工本费。
(五)、工作时限:
自锅炉压力容器申报受理后15日内合格者发证。
(六)、收费
对压力容器进行全面验收,内容如下:
1、查验制造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工艺规程;
2、查验产品制造工艺文件:工艺卡、工序过程卡、焊接工艺评定、焊接工艺卡、热处理工艺卡、无损检测工艺卡、制造技术方案、质量计划等;
3、根据容器类别、结构特点设定停止点,制造过程中关键工序亲自监督检查后方可放行;如:焊接工艺评定、设备开孔检查、塔内构件安装、热处理前、压力试验、射线底片审核等
4、查验竣工资料:原材料质量证明书及检验复验记录、排版图及焊缝分布图、工艺过程记录(流转卡)、工序检验记录、焊接记录、审核RT底片、压力试验记录、容器检验总记录;
5、查看容器外观:钢材内外表面有无凹坑伤痕、焊缝有无咬肉等外观缺陷、按检验记录检查容器外面尺寸、各项标记移植等
6、包装质量:配套法兰螺栓、油漆是否均匀漆膜厚度是否合格、法兰密封面防腐、充氮保护等;
6、监检证书、手续是否齐全。
以上项目都符合要求,容器验收就没问题了。
要从事压力容器制造这一行业的话必须要有相应的许可证, 同时也是为了规范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的工作程序,所以有了《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C2 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
C21 基本条件
C211 人员
C2111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根据产品制造过程的需要,配备并且任命质量保证工程师以及设计、材料、工艺、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理化检验、检验与试验等过程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专项条件对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另有规定的,还应当从其规定。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本附件表C-2 所列理工类相关专业的学历与工程类技术职称要求。质量保证体系人员任职要求如下:
(1)质量保证工程师,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质量管理或者检验工作经历;
(2)检验与试验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产品检验工作经历;
(3)设计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压力容器设计工作经历和过程装备制造(化工机械)、机械制造、机械设计等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4)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石墨压力容器粘接与浸渍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粘接(手糊)与缠绕(含热塑性塑料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金属压力容器焊接相关工作、石墨压力容器制造或者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含热塑性塑料衬里纤维增强塑料压力容器)制造工作经历,金属压力容器焊接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具有焊接或者焊接相关专业(材料、机械类专业)教育背景;
(5)其他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具有所负责工作的经历;
(6)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应当熟悉任职岗位的工作任务和要求,通过岗位培训,能够履行岗位职责。
表C-2 质量保证体系人员的任职要求
注C-3:表C-2 中产品制造过程无焊接、热处理、无损检测等过程时,不需要配备相应的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C2112 技术人员
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所需要的技术人员。制造单位同时设计本单位制造的压力容器的,应当具备本附件C12 条规定的人员条件要求并且专职设计人员总数一般不少于5 人,其中审批人员不少于2 人,A4 级压力容器制造单位专职设计人员数量可根据其实际工作量适当降低。各级别制造单位技术人员数量见表C-3 的要求。
C-3 技术人员数量局
C2113 焊工采用焊接方法的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配备产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备相应资格的持证焊工,焊工的持证项目应当满足产品制造需要。持证焊工人数的要求见表C-4要求。采用焊接机器人的,相应许可级别的持证焊工人数可减少1 人。
表C-4 持证焊工人数
C2114 无损检测人员
(1)由本单位进行无损检测的,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应当符合表C-5 的要求;
(2)采用衍射时差法超声检测(TOFD)的制造单位,应当配备TOFDⅡ级人员不少于2 人。
表C-5 无损检测人员持证项目和数量
注C-4:无损检测外委的,制造单位只需按照表C-5 的要求配备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
注C-5:无损检测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计入无损检测人员数量中。
C212 工作场所
(1)具有相应级别产品制造需要的生产场地;
(2)产品承压部件的焊(粘)接必须保证在室内作业完成;大型承压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时,有必要的保证焊(粘)接质量的防护措施;
(3)具有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库房或者专用场地,具有有效的防护措施;
(4)具有与所制造产品相适应的耐压试验、泄漏试验和其他相关试验的专用场地及防护措施,并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
(5)具有满足防护要求、空间适应产品检测需要的射线曝光室或者检测专用场地,并且具有保证底片冲洗质量和底片保存的专用场所,具有无损检测仪器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场所。
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专门的设计工作机构和场所。
C213 生产设备与工艺装备
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设备、成形设备、机加工设备、焊接设备、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温设备、起重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等,以及必要的工装;具有与产品制造工艺相适应的热处理炉,并且配有自动记录温度曲线的测温仪表。制造单位同时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能力的,应当具有满足本附件C11 条规定的设计装备和设计手段。
不锈钢、有色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还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专用的生产厂房(或者清洁场地)和生产设备,不得与碳钢混放或者混合生产;对于钛、锆、钽等容器的制造,还应当有专用的洁净封闭厂房;
(2)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具有满足材料切割要求的切割设备;
(3)钛、锆等活性金属压力容器的热处理设备具有保持还原性气氛的能力。
C214 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1)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产品制造需要的检测平台、无损检测仪器、理化检验仪器、耐压试验装置和泄漏试验装置等;
(2)专项条件规定不允许外委的检测和试验项目,制造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检测仪器与试验装置;
(3)具有与制造产品相适应的测量装置,并且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校准合格。
C215 工作外委
制造单位应当有能力独立完成产品的总体组装、焊(粘)接、耐压试验、检验等制造过程,不允许将压力容器产品的所有受压元件进行外委。制造单位的设计、无损检测、热处理、理化检验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压制、卷制等成形工作可以外委,专项条件规定不得外委的,从其规定。
C216 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保证能力
制造单位应当具备保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够按照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产品标准进行制造,并且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体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实施,提供完整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与压力容器产品制造相关的焊(粘)接、热处理、无损检测、耐压试验及泄漏试验等工艺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艺,制造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所有产品的焊(粘)接工艺规程。焊(粘)接工艺规程所依据的焊(粘)接工艺评定应当在本单位进行,由本单位熟练焊(粘)接人员使用本单位的设备设施焊(粘)接试件。
质量保证体系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设管理职责,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文件和记录控制,合同控制,设计控制,材料(零、部件)控制,作业(工艺)控制,焊接控制,热处理控制,无损检测控制,理化检验控制,检验与试验控制,设备和检验与试验装置控制,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人员培训、考核及管理,其它过程控制、执行特种设备许可制度等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素。
质量法规系统是由国家基础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工作程序》、《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规则》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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