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说法应该是: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初次审理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有普通程序和特别程序之分,普通程序是人民法院一般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广泛适用的程序;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特殊类型行政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第一审程序的任务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的事实和证据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査请案件事实。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裁定或判决,解决行政争议,并通过行政案件的审判,向当事人及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和行政机关进行遵纪守法和依法行政的宣传教育。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从原告起诉、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到最后判决等,都有全面系统的规定,完整地体现了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遵循的基本程序,在整个行政诉讼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
扩展资料
《行政诉讼法》的地域管辖规定: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主要是民事,刑事,行政三大类,以前把经济案件,也就是商事纠纷单列一类,现在早已不这样了,而归入民案
除了这三类,还有一些非诉讼案件,如申请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选民资格案件,申请支付令,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公示催告(申请票据失效)案件,破产案件等,虽然都在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但实际适用的是不同于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且不象民事诉讼案那样有原告和被告,具有非诉讼性,所以可以单列一类
另外,国家赔偿案件介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之间,也适用特别程序,海事案件(只在海事法院有管辖权)要适用不同于民案的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但这二者仍属于诉讼案件
也有人把民案的执行列为非诉讼案件,但我认为它应属民案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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