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非诉讼特别程序包括

民事非诉讼特别程序包括,第1张

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起诉。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非诉讼案件是什么意思?

非讼案件,是指无利害关系人双方讼争的案件。非讼案件中无原告和被告,案件因申请人要求而开始;实行一审终审制;不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的反诉、和解、调解等诉讼制度。在我国,非讼案件主要有以下几类:宣告失踪案件、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具体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公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非诉讼程序的种类主要有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具体地说非诉讼程序法主要有《人民调解法》、《仲裁法》、《公证法》等。

法律分析:特别程序的特点是:特别程序的审理是对一种法律事实进行确认依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因申请人的申请或起诉人的起诉而开始;实行一审终审;审判组织审理案件原则上采用独任制;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审结期限较短;免交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 第四十一条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公告费,由起诉人或者申请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八十条 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第四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以及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以及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等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判决、裁定除外。

1,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2,非讼程序的适用范围是:狭义的非讼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诉讼法第15 章规定的特别程序:选民资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案件;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以及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新增的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扩展资料

广义的非讼程序(现代的非讼程序)

1,督促程序以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争议为假设前提,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 支付令即可产生与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债务人对支付令提出了有效异议,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终结。

2,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备双方当事人,程序建立在对票据权利没有争议的基础上, 如果有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并提出了与申请人对立的主张,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终结。

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并不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作出审理和裁判, 不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因而也具有明显的非讼性。(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已删除该部分)

刑事诉讼法 特别程序有哪些?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 案件 诉讼 程序 第263条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进行。 第264条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 辩护人 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 律师 为其提供辩护。 第265条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 逮捕 措施。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和人民检察院审查 批准逮捕 ,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被拘留、逮捕和执行 刑罚 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应当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第266条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 代理 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近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在讯问笔录中注明。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审判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 证人 ,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第267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 刑法 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 有期徒刑 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人民检察院决定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 第268条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的 监护人 ,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 ,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教育矫治。 第269条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 公诉 : 1、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罪需要追诉的; 2、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270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岁的案件, 不公开审理 。 第271在法庭调查中,人民法院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教育改造条件进行了解。 第272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273条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除本章已有规定的以外,按照本法的其他规定进行。 第二章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274条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和解协议: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 渎职犯罪 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过失犯罪 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275条对于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协议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276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第三章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 违法所得 的没收程序 第277条对于 贪污 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 没收违法所得 的申请。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并附有相关 证据 材料。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278条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利害关系人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开庭审理 。 第279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的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于不能认定是违法所得的,应当裁定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280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对于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 第四章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281条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致人死亡、重伤,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依法不负刑事责任,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强制医疗。 第282条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由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于被申请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直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可以对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采取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283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284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机构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综合上面所说, 刑事诉讼 是刑事案件处理必走的一个程序,在诉讼中对于犯罪人员作出判决,但对于刑事诉讼也是制定了一些特别的程序,这也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护犯罪人员的合法权益,所以,不同的案件实施的程序就是不一样的。

一特别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特定类型的民事非诉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特别程序特点:

1特别程序审理案件的目的特殊(确认法律事实或权利状态的有无)。其目的不是解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冲突,而是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权利状态的有无或公民是否享有某种资格,能否行使某种权利。

2启动特别程序的当事人比较特殊。特别程序的启动,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的起诉,有的是基于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但起诉人或申请人不一定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审判组织的特殊。适用特别程序审理案件,以独任制审判为原则,以合议制审判为补充,而且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选民资格案件和重大疑难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一般采用独任制审理。

4实行一审终审制。判决、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5审理期限较短。除选民资格案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案之外,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6免交案件受理费。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特别程序的法院只有基层法院。

2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范围:a选民资格案;b非诉案件,包括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认定财产无主案件;c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d实行担保物权案件。

选民资格案件的审理程序:

1起诉。选民资格案件是以起诉的方式开始审判程序的,具有特殊性。选民资格案件的提起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a向选举委员会申诉。申诉是法定程序。选举委员会对申诉意见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申诉人如果对处理决定仍不服,方可向法院起诉。b在法定期间起诉。在选举日的5日以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管辖法院应当是该选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3审理与判决。

应当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判决结果:维持选举委员会的处理决定,驳回起诉人的诉讼请求;直接以判决的形式纠正选举委员会的错误决定。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1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必须由利害关系人(有身份关系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向法院申请;

b被审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

c申请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失踪的事实、时间和请求,并附有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关于该公民下落不明的书面证明。由失踪人住所地基层法院管辖。

2、审理与判决

公告期间为3个月的公告是必经程序。公告期间法院可以指定案件审理期间的财产代管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亲戚朋友)。

公告期间,下落不明人出现或查明下落或行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申请,终结失踪程序。

公告期满,失踪事实存在的,法院应当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宣告公民失踪的判决生效后,法院应该同时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

宣告公民死亡(法律上推定死亡)案件的审理:

一、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及管辖法院

a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b下落不明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两年(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不受两年的限制)。同一自然人,有的申请宣告失踪,有的申请死亡,符合死亡条件的,法院应当宣告死亡。判决之日视为死亡之日;意外事件的,事件发生之日即为死亡之日。

c申请人必须向法院提交申请书。

二审理与判决

正常公告期为一年,意外事件为3个月。公告是必经程序。

判决为驳回申请或宣告死亡,判决书送达之日生效,不得上诉。

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一条件及管辖法院

二审理与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该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提供了医学鉴定书的,法院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申请人没有提供医学鉴定或鉴定证据不足证明的,法院应当指定或聘请有关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三原判决的撤销

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 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

财产无主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a有形财产为限,无形财产或精神财富不属于认定范围。

b申请的理由是被认定的财产的主体不明。主要包括财产所有权人不明确、所有权不明的埋藏物、遗失物等,有明确权利主体的财产不能被申请认定财产无主。

c财产的所有人不明的状态持续一定期间。

d须由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法院审理认定。申请人主要有发现人、保管人、该项财产原所有人所在的单位或基层组织等。

二宣判与判决

法院受理后,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期限为一年。在公告期内财产无人管理的,法院应当指定专人管理。

在公告期间内,有人对该项财产主张权利并形成权利归属争议的,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在公告期间至判决之前,该财产的主人出现,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应当判决认定该财产无主,并将该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三、对财产原所有权人的救济(在民事诉讼法诉讼期内提出)

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

一、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与受理

a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条件1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2在法定期间提出;3以书面或口头提出。

b管辖法院1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法院;2委派法院管辖。

c受理:收到申请后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情形1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2不属于接受申请的法院管辖;3申请确认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等身份关系无效、有效或解除;4涉及适用其他特别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审理的;5调解协议内容涉及物权、知识产权确权的。

二法院对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的审理与裁定(可以申请执行)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审理:

申请条件:申请主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体应当是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抵押人、出质人、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或者所有人。)

管辖:申请人应当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物权登记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裁定后,当事人可以根据裁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可以就此案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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