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学理分类疑难解答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学理分类疑难解答,第1张

2021法考《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学理分类疑难解答

以下内容为大家在学习《民事诉讼法》证据的学理分类中疑问比较多的问题,此处列举该项问题和答案,大家可以学习和检测自己是否对此处的问题也有同样的疑问,从而能够查漏补缺。

1. 问题:为什么可以同时认定为原始证据和间接证据?

【答案】根据证据能否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把证据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把证据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故而原始证据与间接证据不存在冲突的问题。

2. 问题:证据的法定种类和学理种类有什么区别?

【答案】证据的法定种类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学理种类包括:(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依据是证据的来源。(2)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分类依据是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3)本证与反证:分类依据是证据与举证责任的关系。

3. 问题:小明起诉小倩借款十万,证人张三作证:小明确实和我抱怨过,说小倩太穷了。问:这个是原始证据,还是传来证据?

【答案】首先要明白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区别。原始证据是指司法人员直接从原始出处获取的未经复制和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来源于他人转述或传抄等间接途径的第二手事实材料。来源上有区别,司法人员自己亲眼看到的听到的是原始证据,听其他人说的则是传来证据。在本案例中,起到证明作用的是小明的话,属于转述,所以属于传来证据。

4. 问题:如何区分本证与反证?

【答案】本证与反证的分类根据是证据与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所谓本证,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 所谓反证,是指没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为证明对方主张事实不真实的证据。本证和反证与当事人在诉讼中是原告还是被告没有关系,而与证据是否由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提出有直接关系。我们可以通过一个具体的诉讼来加以说明。在原告诉被告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中,原告应当对存在借款关系负证明责任,因此如果原告提出能够证明该借款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借据,则该证据就是本证。而如果被告提出试图证明该借款关系不能成立的证据,则该证据是反证。如果被告主张已经还款,对方的权利已经消灭,则被告对这一事实的主张应当负有证明责任,而被告为证明这一主张所提出的证据依然属于本证,而原告提出的否认该事实主张的证据又是反证。本证的作用在于使法院对待证事实的存在与否予以确信,并加以认定,而反证的作用则是使法院对本证证明的事实的确信发生动摇,以致不能加以认定。基于本证和反证的称谓也表明了两者之间的冲突关系和作用。区别本证与反证的实际效果主要在于两者的证明标准有所不同,以便明确证明责任的归属。例如,本证与反证均没有能够达到证明的效果时,即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场合,仍然由提出本证的当事人承担不能证明的相应后果,并不要求反证一定要达到能够使法院确信的程度,只要能够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确信即可。反证不是对对方证据的反驳性证据,人们有时容易将反证误认为是反驳性证据。反驳性证据是一方当事人提出的针对对方所提证据,以证明该证据不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的证据,是对证据反驳的依据。反证的目的是为了证明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不真实。

5. 问题:请问民诉法上的直接证据和刑诉法上的直接证据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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