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户1200万被转走担责八成,银行职工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

储户1200万被转走担责八成,银行职工转走1200万储户担责,第1张

11月5日下午13:20,“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事件的当事人“正义迟早会来92”在社交平台发文,称: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以下为全文内容:

网友大家好,我是媒体报道【1200万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储户被判担责八成】中的储户,今年9月份,山西省清徐县法院对先期起诉的500万一审判决认定,我们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对于法院的这个判决,我们严重不服,已提起上诉,希望太原市中级法院能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

我父母辛苦一辈子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我们这里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们是相信银行,才把钱存进去。

在存入500万一年定期存款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我母亲的定期存单和身份z,然而钱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

王某取款的时候,个人业务凭证上填写的客户信息是错的,汇款人填他父亲,受理单上的电话和我们预留也不一致,账户不填,这样漏洞百出的业务就因为本行员工办理被受理,把钱转走了。然而清徐法院却认为是“误填”,银行基本没什么过错。

这难道不是银行的责任么?

我们认为,是银行没有守住底线防线,未尽到审核核实的责任义务,是存款丢失的直接主要原因,我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银行职工利用身份便利和柜面违规 *** 作私自把钱取走,损失应当由银行全部承担。

这500万的判决,让我们体会不到法律的基本公平正义,颠覆了对公序良俗的认知,八二的责任划分依据是什么?感觉判决就是处处为农商行开脱,加重我们这样弱势群体的义务,给我和家人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

当初先起诉500万就是因为清徐农商行在当地颇有影响力,盘根错节,怕得不到公平公证的判决。从目前情况看,剩余的700万我们普通老百姓还敢起诉吗?结果可想而知。也希望有关部门关注,同时希望二审法院替老百姓主持公道,真正让老百姓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体会到公平正义。

事件始末详情回顾

据上游新闻报道,1200万元存款被银行职员私自转走,山西清徐农商行被指未尽相应责任义务遭起诉一案,历时17个月,近日由山西清徐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储户丁阿姨先期起诉其中500万元,清徐县法院认定储户承担八成责任,银行仅承担二成责任。

11月4日下午,九派新闻联系上当事人丁女士的儿子王先生,他称,父母做了一辈子生意,因为年纪大了不做生意了,便将攒下来的1200万元分4笔业务存入当地比较大的银行——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在一次存钱后,银行职员王某以代领礼品为由骗取丁女士的存单和身份z。后来,丁女士多次索要身份z没有成功,去银行查询后发现1200万不翼而飞。

王先生称,事发后他们报案,得知钱被王某私自取走,“转到他父亲的账户了。”王某因为此事被公诉,一审二审都判了无期。

与此同时,出于多种考虑,丁女士先就2笔业务共计500万元将山西清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清徐农商行)告上法庭,请求支付本金和相关利息。

王先生认为,他们和银行的存储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应当由银行承担全部损失。满怀期待的他在今年9月份收到一审判决,山西省清徐县法院认定,丁女士一方承担80%的责任,清徐农商行承担20%的责任。

判决书显示,清徐县法院认为,丁女士作为储户,应当对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丁女士将自己的存款单及身份z交给王某,虽当庭陈述是让王某代其领取大额礼品,且王某在刑事审判的供述中也承认丁女士交给其存单及身份z确系让其领取礼品,但均未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实,且丁女士也未在存单上注明让王某持存单仅限于领取礼品的字样。丁女士作为成年人,应当预判到存单和身份z交给别人可能会造成存单被支取的风险,但其放任该风险的发生,故丁女士在本次存款造成的损失中存在重大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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