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隐私有哪些

个人隐私有哪些,第1张

个人隐私有哪些

个人隐私有哪些,虽然每个人对个人隐私的界定范围不一样,但是法律上每个人的隐私范围是一样的,尊重保护每个人的隐私是法律的责任,下面我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个人隐私都涉及哪些内容。

个人隐私有哪些1

个人隐私包括:身体隐私、行动隐私、行为隐私、身份隐私、名誉隐私、肖像隐私、个人收入隐私、个人经历隐私。

个人隐私包括内容: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扩展资料:

立法针对隐私泄露:

2017年10月1日实施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一条对个人信息保护做出了明确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在行政监管上,《网络安全法》以专门章节规定了网络信息安全,要求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公开收集、使用规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收集者同意;

在刑事追责上,《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九)》都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重要内容,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以及“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并加大处罚力度

此外,《刑法修正案(九)》还新增了“数据泄露”的刑罚。“中国对‘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已经初步形成包括民事救济、行政监管、刑事追责的法律体系,囊括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等。

个人隐私有哪些2

公民的个人隐私包括哪些内容

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一定范围以外的人)公开或知悉的秘密。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在生活中,每个人都有不愿让他人知道的个人生活的秘密,这个秘密在法律上称为隐私,如个人的私生活、日记、照相薄、生活习惯、通信秘密、身体缺陷等。自己的秘密不愿然他人知道,是自己的权利,这个权利就叫隐私权。

保护我们的个人隐私权

1、要管理好含有自己隐私的物品。

2、发现有人披露自己的个人隐私,要依法制止,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隐私权。

3、我们还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

个人隐私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等都属于侵犯隐私权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补充资料:

人身权利包括哪些

人身权利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隐私的客体是自然人的个人事务,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个人事务,是相对于公共事务、群体事务、单位事务而言,是以具体的、有形的形式表现于外界的隐私,且以特定个人为活动的主体,如朋友往来、夫妻生活、婚外性行为等。个人信息系指特定个人不愿公开的情报、资料、数据等,是抽象的、无形的隐私。个人领域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蔽部位、日记内容、通信秘密等,隐私的客体是隐私中的“私”的具体表现。

隐私的内容即客观方面是指特定个人对其事务、信息或领域秘而不宣、不愿他人探知或干涉的事实或行为。隐私的内容是隐私主体的主观意志作用于客体及客观世界,即主客观因素相统一的过程和结果,也就是隐私中“隐”的表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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