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

非企业性单位是指什么,第1张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举办且具备法人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或由上述组织与个人共同举办的,应当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举办人并不享有实际的股东权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

民办非企业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必须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应当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还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司、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编著的《释义》中载明:“企业的盈利可以在成员中分红,清算后的财产可以在成员中进行分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盈余和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则只能用于社会公益事业,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首先,出资人将财产投入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财产便转归民办非企业单位所有,出资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不享有所有权,无权获取任何投资收益,亦无权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剩余财产。

其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一切活动都必须以该机构的举办宗旨为中心,资产的使用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并且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终止时的清算程序中,其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不得分配,必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用于发展同类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因此,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的出资行为本质上是捐赠行为,相较于企业出资人与企业之间的投资关系,存在本质的区别。

对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来说,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作为独立的法人,对其财产享有独立所有权,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出资人、举办人或实际控制人以任何方式获取所谓“投资收益”。

如从民办非企业单位撤回出资、转让出资、分取红利或者以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利益输送等,均是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行政法规的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民办非企业单位

行政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或者是社会团体,比如什么什么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工商税务等行政单位,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个新概念。它是于1996年中央和国务院领导针对以往的民办事业单位这一概念所作出的修正。即:事业单位是国家举办的,而民间不应再称事业单位。1998年10月,国务院颁布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界定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扩展资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分布在社会各行各业中,每个领域都会产生和存在民办非企业。但其主流分布在以下行事业中:

(一)教育事业,如民办幼儿园,民办小学、中学、学校、学院、大学,民办专修(进修)学院或学校,民办培训(补习)学校或中心等;

(二)卫生事业,如民办门诊部(所)、医院、民办康复、保健、卫生、疗养院(所)等;

(三)文化事业,如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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