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提出申请(申请人)
2、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受理部门,0.5个工作日,不计在承诺时限)
3、作出受理决定,出具受理通知书(许可机关,0.5个工作日)
4、申请材料技术审查(审查组织部门,0.5个工作日)
5、现场核查(审查组织部门,5个工作日,计入办结时限)
6、材料汇总审核(审查组织部门:1.5个工作日可机关,1.5个工作日)
7、许可审批(许可机关,现场核查件1个工作日,材料不符合或不需要现场核查1个工作日)
8、作出准予食品生产许可决定(许可机关)
9、发放食品生产许可电子证或5日内颁发纸制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机关,2或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10、材料归档(许可机关,准予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分送至日常监管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总局公告2010年第81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原《食品添加剂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许办〔2005〕45号)和《食用香料香精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质检食监〔2008〕297号)同时废止。是省质检局受理并发证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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