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HP、DOP和DINP究竟有什么区别?

DEHP、DOP和DINP究竟有什么区别?,第1张

1、分类不同

DEHP是邻苯二甲酸酯的一种,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DOP(dioctyl phthalate ),由辛醇或异辛醇(2-EH)和邻苯二甲酸制成,所以被称为DEHP。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简称二辛酯(DOP),是一种有机酯类化合物,是一种常用的塑化剂。

DINP(邻苯二甲酸二异壬酯)是一种由苯酐和异壬醇酯化反应而得的常用增塑剂。

2、功能不同

DEHP是欧洲叫法,而DOP是其他地区的叫法。通常被用来作为增塑剂(软化剂,或者台湾所说的塑化剂)使用。

DOP是重要的通用型增塑剂,主要用于聚氯乙烯树脂的加工,还可用于化纤树脂、醋酸树脂、ABS树脂及橡胶等高聚物的加工,也可用于造漆、染料、分散剂等。

DINP在提高挤出效益方面具有优越性。在典型的挤出加工条件下,DINP比DOP更能降低混合料的熔融粘度,这有助于降低口模压力,减少机械磨损或提高挤出生产率,这种生产率的提高可在无须更改产品配方和生产工艺,无须额外固定投资,无须额外能耗,且保持产品品质的情况下实现。

3、作用不同

DEHP是最广泛使用的增塑剂,除了乙酸纤维素、聚乙酸乙烯外,与绝大多数工业上使用的合成树脂和橡胶均有良好的相容性。

DOP是通用型增塑剂,主要用于聚氯乙烯脂的加工、还可用于化地树脂、醋酸树脂、ABS树脂及橡胶等高聚物的加工,也可用于造漆、染料、分散剂等、DOP增塑的PVC可用于制造人造革、农用薄膜、包装材料、电缆等。

DINP常态下为油状液体,不溶于水。一般用槽罐车运输,小批量的用铁桶或者特种塑料桶运输。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DINP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DOP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DEHP

第一看QS标志,“QS”是英文“Quality Safety”的缩写,意为“质量安全”,表明食品符合质量安全的基本要求。

第二看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确保购买的食品在保质期内。

第三看包装。观察包装物有没有破损,印刷是否正规,避免买到受到污染或者假冒的食品。

第四看食品配料成分表,有的食物是添加了各种调味剂以及染色剂的,只不过添加量一般在国家规定的分量之内,但是这类食物也要少吃,吃多了也会影响健康,如:亚硫酸盐、柠檬酸、味精、亚硝酸钠、食用色素、安赛蜜、阿斯巴甜和糖精、面粉处理剂——溴酸钾等

第五看是否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

拓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2月28日发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二十四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宗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二十五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分考虑食用农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消费者、有关部门等方面的意见。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生物、环境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代表组成,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等进行审查。

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第三十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本企业适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制定和备案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第三十二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分别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时修订食品安全标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收集、汇总,并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行业协会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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