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年检:外汇收支情况表如何填写?

外汇年检:外汇收支情况表如何填写?,第1张

外汇账户注销,将应付外汇股利转入未分配利润,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中“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企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外方股权比例。

一、基本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经济交易以及与境内企业、机构、个人进行的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所有交易均按实际发生金额记录。“实收境外资本”、“实收外汇境内资本”在本表中视同负债记录。

2、外汇收支情况表填制基础为权责发生制。

3、外汇收支情况表中“期末数”各项目反映的均是外商投资企业从成立以来到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经济活动的余额数,非当期发生数。

4、2002年期初余额的确定:

外汇收支情况表中各资产项目、负债项目及经常项目差额项目期末余额反映的均是历年发生的累计数,有些项目可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会计科目分析填列(如:“境外投资”、“境内外汇投资”可根据“长期股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余额分析填列),有些项目在资产负债表中很难找到各对应科目,需逐比查找并追溯至企业成立之初(如:结购汇差额),工作量很大。为 *** 作方便,简化工作量,在填报第一年(2002年)将外汇收支情况表中第七、八、九、十项(即“非外汇形式资产”、“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期初余额填列“零”,差额部分在“经常项目差额”项目中反映。

5、外汇收支情况表填报格式必须完整,即使部分项目期初、期末额均为零,也不得省略。

二、表头项目

本表编制单位:按照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上的单位名称填写。

组织机构代码:按照外商投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的号码填写。

外汇登记证号码: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分局核发的外汇登记证上号码填写。

金额单位:一律使用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的外币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汇率进行折算。各项数据涉及填报金额精确到个位数,小数点后数字四舍五入。

三、资产项目

1、“外汇货币资金”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币现钞、外币银行存款和其他外币资金等的合计数。本项目数据可以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等科目所属的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计算填列;其中:“外汇货币资金---资本金帐户存款”根据“银行存款---资本金帐户”明细科目填列,以此类推。

2、“应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应收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收外汇账款---其他应收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转让而发生的债权;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权也记入本项目。

3、“预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付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付账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4、“应收外汇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和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投资应收取的被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汇、实物、无形资产、股权对境外股权性质的投资。该项目以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和“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6、“境内外汇投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外汇股权投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也记入本项目。该项目按成本法核算,根据“长期股权投资”、

“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对于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外商投资企业,也按成本法填列。

7、“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项目:

反映企业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的交易余额,即企业自成立以来截止报告期12月31日以外币计价但以人民币结算交易的累计人民币收入发生额和累计人民币支出发生额的净差额。

该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流入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分配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增加本企业外方投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回收其境内外汇投资及收益;

该项目的贷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资金支出减少以外币计价的负债、权益或增加以外币计价的资产,如: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境内外籍人员工资;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先行收回投资款;

外商投资企业以人民币支付外方股东减资款;

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在境内再投资等。

该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长期股权投资”、“应付工资”、“实收资本”等科目分析填列。

四、负债及经常项目差额

1、“应付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交易而产生的应付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和“长期应付款”科目期末余额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项目分析填列。如“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融资租赁在“应付外汇账款-货物贸易”下记录。

“应付外汇账款---服务贸易”项目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使用费和特许费、咨询、广告、宣传、**、音像及其他商业服务。

“应付外汇账款---其他应付款”项目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因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计算机软件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买卖而发生的债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方股东减资、先行收回投资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因股权交易而发生的债务也记入本项目。

2、“预收外汇账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计价结算货物、服务贸易而产生的预收款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的交易、外汇管理法规允许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机构的外币计价结算交易两部分。本项目数据应根据“预收账款”科目的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如“应收账款”

科目所属外币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3、“应付外籍人员工资”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应付外籍人员工资。该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如为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

4、“应付外方股利”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已宣告分配但尚未支付给外方的现金股利。本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5、“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中国境外的金融机构、企业、个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筹借的,以外国货币承担契约性偿还义务的款项,债券溢折价发行收入直接计入“境外借款-发行债券”项目。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6、“境内外汇借款”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机构(包括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筹借的外汇资金。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长期借款”、“财务费用”等科目所属相关外币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7、“应付外汇利息”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因借款和发行债券而应支付的利息,企业应收应付、预收预付账款而发生的应收、应付利息也记录在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应付帐款”、“预收帐款”、“预付账款”、“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8、“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项目: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借方反映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减资、先行回收投资及向中方出让股权等。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项目的贷方反映:

(1)外国投资者以外汇投入的资本;

(2)外国投资者以其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

(3)外国投资者以实物和无形资产投入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4)外国投资者购买中方股权形成的资本;

(5)外商投资企业以应付外方股东利润转增的资本;

(6)外商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的资本(参见“非外汇形式资产-其它”);

以外汇投入的资本溢折价部分;

其他。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证券投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以B股或H、L、S、N股及ADR形式吸收的外国证券投资资本,股票溢折价发行收入也计入本项目。

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9、“实收境内外汇资本”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境内企业的外汇投资和境内居民的B股投资,接受的投资性外商投资企业以其境内所获得的人民币利润、清算、股权转让、先行收回投资、减资所得的财产对本企业的投资也记入本项目。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科目期末余额分析填列。

以投资者处于境外还是境内来划分境外资本与境内外汇资本。

10、“经常项目差额”项目:

反映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以来至报告期期末期间发生的涉及外币计价交易的经营活动的外汇收入和支出的净差额。经常项目差额=(“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投资收益”+“单方面经常转移”)-(“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外籍人员工资总额”)。其中:

(1)“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销售收入”项目应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

(2) “投资收益”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境外投资和外汇投资(包括外汇存款)所分配的收益;该项目应根据“应收股利”、“投资收益”和“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3)“单方面经常转移”项目:该项目借方反映本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贷方反映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人对本企业债务的单方面豁免或对企业的外汇现金捐赠。借方反映企业对外币计价结算交易债权的单方面放弃以及坏账核销。该项目应根据“外汇货币资金”、“应收外汇帐款”、“应付外汇帐款”

“预收外汇帐款”、“预收外汇帐款”等科目分析填列。

(4)“企业外币计价结算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采购”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主营业务成本”、“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5)“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投资收益”项目:反映外国投资者和境内外汇投资者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所分配的收益以及外汇借款所发生的利息收入;该项目应根据“应付股利”、“应付利息”、“未分配利润”、“财务费用”等科目分析填列;

(6)“外籍人员工资总额”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管理费用” 等科目分析填列。

五、其他说明

1、外汇收支情况表各项目平衡关系如下:

外汇货币资金=现金+资本金帐户存款+经常项目帐户存款+外债帐户存款+其他帐户存款;

应收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收款;

非外汇形式资产=人民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资本对价转移+单方面资本转移+其他;

结购汇差额=结汇金额-购汇金额;

应付外汇帐款=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其他应付款;

境外借款=金融机构借款+关联企业借款+其他借款+发行债券;

实收境外资本=外国直接投资+外国证券投资;

-(应收外汇账款+预付外汇账款+应收外汇股利-应付外汇账款-预收外汇账款-应付外籍人员工资-应付外方股利-应付外汇利息)]+[(境外借款+实收境外资本)-(境外投资+非外汇形式资产)]+[境内外汇借款+实收境内外汇资本-境内外汇投资-结购汇差额-汇率折算差额]+其他资产=外汇货币资金;

资产合计=负债和经常项目差额合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 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管理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编辑本段]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满足国家外汇管理的需要,我会制定了《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现予以印发,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 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附录1: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参考格式]

  附录2:外汇收支情况表

  附件: [编辑本段]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明确工作要求,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所称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是指注册会计师接受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被审核单位)委托,对其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三条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是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

  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审核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进行审核。

  如果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实施,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或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作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的基础。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核证据,以得出恰当的审核结论,作为形成审核意见的基础。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的审核意见旨在合理保证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但不应被视为是对被审核单位外汇收支行为的合规性提供的保证。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章 接受业务委托

  

  第七条 在承接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下列基本情况,考虑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业务风险,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一)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法规;

  (二)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经营内容;

  (三)被审核单位外汇核算的原则和方法;

  (四)被审核单位外汇登记情况;

  (五)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

  (六)被审核单位以前年度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情况;

  (七)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是否由其他注册会计师审计。

  第八条 如果接受委托,注册会计师应当就委托目的、审核范围、双方的责任、审核报告的用途、审核收费等事项与委托人沟通,并签订业务约定书。

   第三章 审核程序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被审核单位外汇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运用重要性原则,计划和实施审核工作。

  第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年度会计报表审计的基础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实施第十一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程序。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存在重大不符合编制规定的迹象,注册会计师应当追加必要的审核程序。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重要性水平、被审核单位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的错报风险等因素确定审核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第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货币资金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货币资金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获取外汇开户核准文件,检查填列项目的账户类型是否符合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规定;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含预付、预收类项目,不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应收、应付类项目余额明细表,将明细余额相对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有关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将外汇账户明细余额的分类汇总数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进行核对;

  (三)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明细账户重新分类,外汇应付类项目账龄的划分是否正确;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境外投资和境内外汇投资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被投资单位的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检查是否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金额一致;

  (二)将验资报告或相关的出资证明载明的出资方式、金额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关项目填列的金额相核对;

  (三)检查本年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是否恰当反映在经常项目差额中;

  (四)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非外汇形式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检查非外汇形式资产的本年变动情况;

  (二)检查其他相关外汇项目余额的本年增减变动及相关文件资料,确定是否存在未包含在所获取的各类非外汇形式资产本年增减变动情况表中的非外汇形式资产;

  (三)检查以外币计价而以人民币结算的债权、债务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四)检查以增加、减少资本方式而形成的非外汇形式资产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结购汇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重新计算本年结购汇差额,并与外汇收支情况表相应项目金额核对;

  (二)通过分析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相关项目,检查未通过外汇账户核算、由银行直接办理的结购汇业务,是否已包含在本年结汇与购汇的明细汇总表中;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汇率折算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的折算汇率是否符合规定;

  (二)实施分析程序,评价汇率折算差额本年变动金额的合理性。

  第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其他资产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检查本年其他资产的形成和数据来源;

  (二)如果其他资产金额较大(例如占期末资产合计数的比率超过05%),应当进一步检查外汇收支情况表其他项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如经进一步检查仍无法将其他资产金额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应当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借款类项目(含应付外汇利息)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外汇借款明细余额表,并将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相应的人民币金额和非外汇借款明细余额的合计数与已审计会计报表相应项目金额进行核对;

  (二)检查被审核单位是否按照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指标说明,对外汇借款明细余额重新分类计算,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获取外债登记证和借款合同,检查借款类项目填列金额是否完整;

  (四)对计提的借款利息实施分析程序,评价应付外汇利息本年发生额的合理性,并确定其对经常项目差额的影响;

  (五)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收外汇资本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获取本年外汇资本增减变动的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检查外汇资本增减变动金额与验资报告及相关文件载明的金额是否相符;

  (二)检查本年是否发生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的情况;如果发生,则获取相关文件,检查资本对价转移及单方面资本转移后的填列金额是否正确,同时检查资产方相应项目填列信息的一致性;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如果被审核单位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重新计算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如果被审核单位存在与经常项目差额相关的编报系统,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对相关编报系统有效性实施测试的基础上,对经常项目差额的本年发生额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检查非美元外币的折算是否正确。

  第二十一条 如果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错报,注册会计师应当提请被审核单位调整相关项目的本年期末数,并视错报的重要程度在审核报告中予以恰当反映。

  第二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外汇收支情况表附注内容实施下列审核程序:

  (一)对于对外担保本年变动及余额,应当结合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中针对对外担保实施的审计程序,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二)对于按股权或约定比例计算外方所有的未分配利润年末余额,应当根据已审计会计报表,检查填列金额是否正确;

  (三)对于其他资产占资产合计的比率,应当根据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审核结果,检查填列数是否正确。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就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真实、完整地编制外汇收支情况表获取书面声明。

  第二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实施的审核程序及其结果形成工作记录。

   第四章 审核报告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复核与评价审核证据,考虑在实施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时与外汇收支有关的审计工作及相应审计结论,形成审核意见,出具审核报告。

  第二十六条 审核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标题;

  (二)收件人;

  (三)引言段;

  (四)范围段;

  (五)意见段;

  (六)对审核报告分发使用的限制性说明;

  (七)注册会计师的签名及盖章;

  (八)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九)报告日期。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需要,在审核报告的意见段之前增加说明段,或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

  第二十七条 审核报告的标题应当统一规范为“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

  第二十八条 审核报告的收件人应当为审核业务的委托人。审核报告应当载明收件人全称。

  第二十九条 审核报告的引言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已审核外汇收支情况表的名称和日期;

  (二)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的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第三十条 审核报告的范围段应当说明下列内容:

  (一)审核的依据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制定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指导意见》;

  (二)审核工作主要包括检查记录和文件、询问以及实施分析程序;

  (三)审核工作为注册会计师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第三十一条 审核报告的意见段应当说明外汇收支情况表的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实施审核工作得出的结果,参照《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7号——审计报告》,对外汇收支情况表出具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核报告。

  第三十三条 如果在审核过程中注意到被审核单位存在严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或发现外汇收支情况表项目期初数存在重大错报且已在本年作出调整,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之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予以说明。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强调事项段中指明,该段内容仅用于提醒外汇收支情况表使用人关注,并不影响已发表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核报告中说明,审核报告仅供被审核单位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报送外汇收支情况表时使用,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三十五条 审核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载明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和地址,并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第三十六条 审核报告日期是指注册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的日期。审核报告日期不应早于被审核单位管理当局签署外汇收支情况表的日期,且通常不早于被审核单位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的日期。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核报告应当后附已审核的外汇收支情况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05年1月15日起施行。[1]

利率变动的话,首先应该股东方出具借款合同之补充协议,拿外债登记证及签约情况表及反馈明细前往外管局外债科办理,需要准备的材料如下:

①借款合同(合同文字如外文,应提交主要条款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②有关部门的批准证书(需事先取得批准的外债)(对外发行债卷应提供在发行国证劵主管部门的登记文件和招募说明)

③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公司提供)

④最近一年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⑤外商投资企业境内融资有境外机构担保,因担保人履约形成对外负债的,应提供境外保证项下本外币贷款合同、担保合同及担保人履约凭证

⑥项目资本金达到投资总额35%(含)的证明文件

⑨债务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外商企业FDI系统基本信息打印页面

⑩外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企业持下列材料到外汇管理局办理年检手续:

1、正本《外汇登记证》及全本复印件;

2、本企业《外汇业务信息登记表》(请到http://wwwsafesvcgovcn/powercms/chanel/wgj_main/mainjsp下载,共15张明细表)的EXCEL电子格式(须拷贝在U盘内交外汇局)和纸质格式各一份(企业须在纸质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其中表十一、十三、十四另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

3、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盖章的《外汇收支情况表》及审核报告原件;

4、最近一期验资报告复印件;

5、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

6、《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如有变更,以新的为准)复印件;

7、本企业外方投资者中含有外方个人的,另须提供外方个人的护照复印件;

8、加盖单位公章的年检报告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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