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流一致”,是我们在财税工作中,经常听到的一个词。今天,印心就来围绕着“三流一致”,来为朋友们答疑解惑。
一、什么是“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定义其实很简单,我们把它分解了看。“三流”分别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当收款方、开票方和货物销售方是同一个主体,并且付款方和货物采购方也是同一个经济主体时,就完成了我们所说的“三流一致”。
“三流一致”的说法最早出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其中有一条款明确指出,只有以上所述的各方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否则不予抵扣。
二、“三流”必须一致吗?
财税工作和其他工作一样,对规则的理解不能停留在表面,而是应该结合实务,融会贯通,灵活应对。
这里我们举一个简单的例子。甲公司从乙公司处购买产品,那么就应该是甲公司向乙公司付款,乙公司给甲公司发货。开发票。但实际上呢,这中间可能出现“丙公司”、“丁公司”,造成“三流”的不一致,这是否属于异常现象呢?
这就要看实际情况了。比如说原本丙公司就欠了甲公司的钱,这次和甲公司约定,由它替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货款,也是无可厚非的。或者说,甲公司只是一个中间商,它本来就打算从乙公司购买产品,然后销售给丁公司,为了省事,它让乙公司直接把货发给丁公司,都是合理的。
从本质上来讲,“三流一致”只是一个形式,业务的真实性才是最重要的。反过来讲,如果“三流一致”,但是业务实质有假,也还是有虚开发票的嫌疑。
总之,业务的真实性比“三流一致”更加重要,这也要求企业日常的财税工作中,要留好备查材料,一旦遇到税务稽查,也能及时作出合理解释。
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