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志书几年修订一次

地方志书几年修订一次,第1张

2005年5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公布《地方志工作条例》,自即日起施行。 其中第十条:地方志每20年左右编纂一次。 每轮地方志编纂完成后,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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