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那么多评论,我简单给你们科普一下:安全员也好,施工员也好,工地上都是打酱油的,权利都在主办级别以上的人物手中。
同里,出了安全事故,区区一个安全员,无非就背背书而已,担责任的是项目经理和安全工程师。
就工作强度而言,安全员比施工员清闲,但施工员平时可能会得到小恩小惠,安全员基本为零。
喜欢的点赞,不喜欢的不要看。
对于该问题,我的切入点与其他人不一样,我们从建设领域的相关法律责任,进行切入分析。
首先我们要了解一下,建设工程领域常见的刑事法律责任如下: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4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5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以上的刑事法律责任,我们逐一分析安全员和施工员对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法律责任明确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
若施工员作为现场管理人员,若违反施工规范要求、违反施工图纸要求,违规指挥施工,偷工减料,降低施工质量标准,造成安全事故的,该人员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该刑事责任明确了违章违规指挥,造成的事故,施工员和安全员作为现场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生产、作业若有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违章指挥的,造成的安全事故,应承担相关刑事责任。
第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若施工员、安全员在明知生产安全设施、护具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且让工人使用,造成事故的,要承担相关的刑事责任。
例如,材料员采购一批安全帽、安全带回来,施工员、安全员看到该安全帽质量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存在安全隐患,仍将该安全护具发放到工人手上,并让他们穿戴投入到生产中,因安全护具出现问题导致工人受伤、死亡等事故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提问者的问题,我想以上分析能帮助到了吧。
建设领域,依照国家规定的职责、法律责任,面对发生的事故,我们应具体分析,分析相关责人的法律责任,没有说孰轻孰重,没有说那个岗位更轻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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