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部门是行使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采购部门属于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
现依据《政府采购法》分析如下,供参考: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
具体包括如下: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
但并不是每级政府均可以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实际上指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的职能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其性质决定了该部门不可能是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
采购管理部门的设置 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
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各级人民政府本身不是采购管理部门,采购管理部门应当是相关人民政府的部门。
采购管理部门的设置需要有法律、行政法规的授权。
财政部门可能是采购管理部门;审计机关可能是采购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可能是采购管理部门。
现实中,一般是财政部门承担管理职责,而财政部门是支付政府采购资金的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承担管理职责时,可能是在非正常状态下,如,投诉,再现严重问题行使职权。
正是法律没有明确的授权,政府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现实生活中备受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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