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是这样,1992年10月之前,已经有一部分地区和工人试点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他们的缴费情况,就是实际的社保缴费年限。
而视同缴费工龄,是指我们在本身社保没有缴费的情况下,国有企业固定工身份的人员,没有建立社保缴费之前的工龄,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上山下乡知青也是。
后期的转业军人也是。
尤其是我国的军人保险发是2012年7月1日施行的。
所以之前,如果军队没有给交纳保险的话。
回到地方以前参军的军龄都是视同缴费年限的。
在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上,只有国家的文件规定,也有地方的文件规定。
一般来说,视同缴费年限的用处主要在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
但并不是说试点的人就吃亏了。
各地政府一般都是卡一个年限之前,在此之前的都作为过渡性养老金计算的缴费年限。
也有个别地方是直接只看视同缴费年限,比如说黑龙江。
我国实在是太大了,各地政策有不同也是比较正常的。
有关问题可以直接咨询一下当地的12333。
1992年10月份以前参加工作,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是国家规定还是各省市规定?首先应纠正的题中应称“视同缴费年限”不是视同工龄。
因为养老金是以缴费年限来计算养老金的不是以工龄计算养老金的。
比如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如果你有工龄但单位与个人都不向社保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也就是没有缴费年限,那么社保局是不会计算对应工龄的养老金的。
因此养老金计算公式里只有缴费年限这个指数没有工龄指数。
那么对于养老金制度改革之前参加工作,改革之后退休的职工是否存在不合理?因为他们改革前工作了,创造的利润除少量以工资形式发放给个人外,大头收入收归国有了,怎么办?比如说1992年10月为改革之日,1993年10退休人员,只交了一年养老保险费用,40几年工龄没有缴费,也就没有缴费年限,那只计算1/40的养老金行吗?当然不行!所以改革前的工龄沒有缴费要作为“视同缴费”年限,没有缴费怎么确定缴费指数呢?缴费指数=个人缴费基数(个人工资基数)/社平工资得到的。
那么就用“视同缴费指数”代替缴费指数来进行计算过渡性养金和基础养老金。
因此视同缴费指数高低的确定至关重要,目前我国只有企业没按职称级别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并且由各地(省市)确定一个标准,大部分规定为1,而机关事业单位“视同缴费指数”的确定,是以职称、职务、级别定高低的。
例如中级(科级)1.3、副高(副处)1.76、正高(正处)1.9878,差距很大啊…。
那么枧同年限怎么确定呢?国家文件规定:企业以养老金制度改革后当地建立个人账户之日为节点(养老金改革并开始缴费了但没建立个人账户的,以建立个人账户时间为节点),之前的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可计算养老金,之后的工龄只有缴费了的年限才能作为缴费年限计算养老金。
那么题主提问中的1992年10月,可能是你当地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之日,适用你当地省市,此前连续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由于全国企业养老金改革建立个人账户时间各地是不统一的,所以全国企业没有统一时间,大都在9O年代前后几年,因为初次改革只是摸索不统一情有可原,比如湖北和有些地方就是1996年元月。
而后来的事业单位改革节点为2014年10月1日,那才是全国统一规定了的,而且很多规定都相对企业合理些,规定也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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