刮不知耻哪个字错了

刮不知耻哪个字错了,第1张

刮不知耻哪个字错了 常某辱师案已有定论,为什么常某从不说当年犯了什么错而被老师责罚?

为什么有人相信常某说什么就是什么?这是一种扭曲的心态,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

判决书巳经说得很明白,当年老师对常某的教育並无不当。

常某及其家人在整个诉讼的过程中表现得很不诚实。

《刑法》修正前曾有个"流氓罪",后来被取消分成"寻衅滋事"等数个罪。

常某殴打张老师主耍不是为了报复和伤害张老师,是为了炫耀自己今非昔比,自己已富有有势且强壮有胆量;同时奚落老师今不如昔,穷酸没势没体力,只能任人摆布和欺凌。

你看视频中那得意忘形的嚣张样,有一点像受过伤害的样子吗。

说实话,被老师整过的孩子,在老师面前永远是唯唯喏喏的,常某表现的是小人得志的暴发户形象,完全变态了。

打了还不算,还耍录视频放到网上,显示自己多有能耐,差辱老师已处没落地位形势已反转。

这种无聊、寻求剌激、侮辱他人、挑战社会的心态,完全符合原"流氓罪"即现时"寻衅滋事罪"的特征。

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罪名完全正确。

事情反转后常某唯一能捞的稻草是强调当年受到体罚,一口咬定自己是报复和伤害,他不傻,这样可以博得同情和为自己脱罪,因为说报复会使人想到因果关系和打老师的合理性,说伤害构不上轻伤不能认为是犯罪。

常某及其家人机关算尽,以为死死纠住张老师就可以反转,但他们没有想到这不是张老师个人提起的刑事自诉案件,张老师不用到庭参加诉讼,他们无法达到把诉讼带偏的目的。

擅变,出尔反尔,虚情假意,死扛到底,常某及其家人的表演可谓精彩,但聪明反被聪明误。

大实话:打骂他人,对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并且对他人人格造成侮辱本身就已经是违法犯罪,这跟当年具体发生了什么事情没有关系。

首先呢,咱们先把这件事大概捋一下,也好弄清楚事情的原委以及其中的逻辑关系。

事情大概就是常某在20年前是张某的学生,但是,常某时候曾经被张某打骂过,而在20年后的一天,常某拦住了骑电动车的张某,并且拿出当年自己被张某打的旧账,然后以此为由对张某进行9分钟左右的打骂,并录下视频在朋友圈中进行传播。

现在,这起案件已经有了定论:常某因为寻衅滋事罪被判有期徒刑18个月。

然后,我看到网上有不少人感觉学生多年后打老师是事出有因,并且以当年老师打骂过学生为由,认为对常某判的有些重了。

甚至还有一些人搬出了自己曾经被老师冤枉打骂的经历来为常某鸣不平。

但是,我想说的是,现在是法治社会,你有冤屈,你有不爽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那些认为“报仇”的人你是武侠小说看得走火入魔了吧。

所以对于这件事我们必须清楚,这种当街打人并录制视频进行传播的行为就是实打实的违法犯罪,毕竟,这可是有录像证据的,说难听一点,这都算是涉黑行为。

而就常某打人这件事本身来说,一方面,常某对张某进行殴打,伤情鉴定医院方面可以出具证明,另外一方面来说,常某殴打张某的视频在网路上进行传播,非但给张某的个人名誉造成损害,并且也对整个社会风气造成了不好的影响。

就算你不去传播正能量,那也不能去传递这种暴力倾向的负能量吧?这跟两个人之间有什么恩怨纠葛,或者说二十年前张某有没有打常某以及因为什么事打常某都没有关系。

所以,常某殴打他人,并且对他人造成伤害,对社会造成影响这件事被定性为寻衅滋事没有任何问题,最后常某被判18个月有期徒刑也是正常的。

最后也是希望大家明白,我们生活在法治社会里,所做的一切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你感觉你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了,你去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你去报警,你去搜集证据打官司,这都是法律支持的。

但是,你要是采取以暴制暴,用违法的手段去处理违法的事情,那同样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这都不是冲动和不冲动的事情,这就是懂法与不懂法,敬畏与不敬畏法律的事情。

有理有据,实话实说,关注:大实话。

让我们一起用理性的视角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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