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投保。
如果合同成立则应由下列哪个公司投保张某在未经弟弟同意的情况下为其投保,张某和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否成立?为弟弟投保的合同是否成立。
在回答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1、投保人:也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赋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自然人与法人皆可以成为投保人。
成为投保人的条件有: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在这里张某是属于投保人。
2、保险人:又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和法人。
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3、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了解完这三个概念后,我们再来看保险合同成立的两个主要条件:1、主体必须合格。
保险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保险公司,投保人要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正常来说保险公司很少违法成立的,张某应该是正常人,也就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2、内容必须合法。
第一,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人身保险合同无效;“只有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可以为其购买保险。
即在父母去世后张某对弟弟形成了抚养关系后,才可以为其购买保险。
此时合同是否有效,要看张某对其弟弟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第二,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投保人只能是被保险人的父母,且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超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限额;第三,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否则,合同无效;所以现在要看张某给弟弟投保的保险是什么险种,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是必须经过其弟弟书面同意的,不然合同不成立。
试想一下如果没有此条件要求,会给一些不法分子钻大空子,给被保险人带来人身安全威胁。
所以说合同是否成立,第一要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第二要看是否以人身死亡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合同。
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者质押。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限制。
首先来看一下第31条。
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而根据规定,兄弟姐妹之间是没有法律认可的保险利益的。
除非张某与弟弟之间具有抚养关系,或者弟弟同意张某为他投保。
再来看看第34条。
如果该保险的保险责任,是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没有经过弟弟同意,张某是无权为弟弟投保的。
所以,张某为弟弟投保,没有经过弟弟同意的情况下,同时触犯了保险法的两项保险无效的规定,该保险合同当日也就是无效的。
但是,弟弟如果追认该保险,同意投保,那么该保险就是有效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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