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企业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核算。
子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企业应当按照享有的份额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成本,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投资企业享有的被投资企业的净利润份额,在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未作实际分配的,暂不交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可见,对于企业因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投资收益,在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而税法上需要待被投资企业实际分配利润时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中依法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
由此,产生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
另外,题中子公司享受“免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假设,子公司适用税率(即子公司不享受“免税”税收优惠政策下适用的税率,下同)也为33%。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时,无需补税(交税)。
再假设,子公司适用税率为24%。
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在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时,需要进行补税(交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 = 取得子公司分配的利润 * (33% -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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