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孔子是把义摆在更重要的位置。
子曰:“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
贫与贱,是人之所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
”这句话的意思是“富贵是人想要得到的,但如果不以合乎道的方式得到,则不处。
贫贱是人不乐意得到的,但如果不能以合乎道的方式摆脱它,则不摆脱。
”这是孔子的价值观:比富贵更重要的是道义。
子曰:“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之。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这句话的意思是“富如果可以求得,就算是给人赶马车我也愿意。
如果不能求得则遵从自己的爱好吧。
”强调了人有得不到的东西,这需要有一定经历才能理解。
孔子为什么将富贵比作浮云君子文化与小人文化的区别是什么?谢谢邀请!君子文化与小人文化的区别,这个问题我还真没有认真的想过,也从来没去想过;只知道认识的不同,是角度的不同,世界观的不同;在文化层面上说,谁是小人谁是君子,不能简单的定性。
像秦朝的商鞅与赵高,宋朝的岳飞与秦桧,清朝的紀晓岚与和绅,这些有当朝和历史学家的定性,好分析。
对有些事和人还是不好分析的,谁是君子谁是小人?春秋时的苏秦,张仪;能分析透吗?汉朝的肖何,韩信;能分析清吗?宋朝的王安石,司马光;能分析明白吗?谁是君子,谁是小人,“君子坦荡荡,小人常戚戚,”这是古人定格式的看法。
那么王安石和司马光谁是小人谁是君子?公元1068年,在王安石当宰相时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个叫阿云的姑娘,母亲刚去世,母亲给订的亲事,夫家就来娶亲,阿云不从,将夫刺伤,当时审理形成两派,本来是件小案子,却引出改革派和保守派之争;王安石一派,司马光一派,双方争执不下,最后是宋神宗下诏以“谋杀减二等论,”算暂时划上句号。
公元1085年三月,宋神宗驾崩,10岁的宋哲宗登基,此时王安石隐退,宋哲宗启用司马光为宰相,按理说宰相的事很多,可他独独在这个案子上念念不忘,时隔17年又翻出此案,而阿云已嫁为人妇,有了自己的孩子,以司马光为首的又议判阿云死刑。
司马光为什么对这件事念念不忘?是不是他的心胸狭隘?是“小人常戚戚”的那种?然而王安石因背上的疮毒,使他倏然而逝。
司马光得知后,深为悲憾,他上书道:“介甫文章节义,过人处甚多,……不辜介甫谢世,反复之徒必诋毁百端。
光意以谓朝廷宜优加厚礼,以振起浮薄之风!”根据司马光的建议,王安石被追赠正一品~~太傅,从这里又看到司马光磊落的一面。
所以,任何事情都不能简单的判断;君子表里如一,言行一致,胸襟光明磊落;小人像墙头草一面倒,虚情假意,伪君子,这些都是书写式;真正的看清一个人还得从实践中得来。
从文化程面上看,能坦然的实事求是,用自己的劳动,智慧,硏究出一定的成果,推动社会进步,为社会文化发展贡献力量;通过自己的劳动,形成的理论,引导人教育人,这样的人,就是文化上的君子了。
反之,不知学习,妄想用最少的时间,最少的付出,不惜窃取别人的劳动成果,别人硏究出的理论,别人的创造,为自己服务,这样的人才是真正的文化小人吧。
所以,身心力行,付出代价,付出劳动,才是文化君子;剽窃别人的成果,为自己服务,利用各种方法手段为自己捞取资本,才是文化小人。
对这个问题我个人理解为“君子”是中华民族独特的文化概念,“君子文化”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千百年来,君子文化在推动国家发展、社会进步,以及完善个人品格、塑造民族精神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君子文化中的仁爱、正义、诚信、友善等内容,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一脉相承、高度契合,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益滋养。
为此,我们要充分挖掘君子文化中的积极因子,并通过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使之成为我们干事创业、阔步前行的强大精神动力。
君子之道“智”“仁”“勇”君子文化不仅是儒教文化之精华,而且是中国传统文化之精华。
儒家学说中关于君子的人格理论有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在孔子创立儒家学说时,君子被描述为介于圣人与小人之间的一种人格。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
这是祖宗传统观念给君子和小人的一个伦理定位。
这种定位,似乎铺垫了某个重要假设前提:我们可以区别谁人君子谁属小人。
不过,在具体个人身上,君子小人的角色可以互换。
一个人有时可以是君子,有时可以是小人。
不然,日常用语中的“人性格是多面的”“一人又好又坏”“人变质了”等等,便没有意义了。
于是,难怪在法院的眼中,当事人没有君子和小人之分,只有有无证据之分。
说来,法律滋生存在的前提,当是“小人文化”的存在。
假如人人是君子,心灵坦荡荡,法律或许正是多余的。
许多词汇,可用来描述“小人文化”:自私、贪婪、缺德、世风日下、人欲横流……若用较温和的一句话来概括,可说,小人只关心自己的利益。
自古至今,“小人文化”从未消失过,仅仅有时盛,有时衰。
古人曾说,一只兔子在街上奔跑,必有众人向前追捕。
这缘于兔子的归属不清楚。
兔子归谁人一目了然,也就没人费神费力再“ *** 心”了。
自然,可以将这段子及其寓意稍加变化,以示小人的“风范”:只要兔子没主儿,人人都会群起而杀将过去;只要能将兔子的归属模糊化,人们就会将其窃而取之。
以伦理的眼光瞧去,“小人文化”是需要贬抑的。
可从经济的角度来说,良性的小人意识或曰非恶性的只关心自己的观念,却又颇有价值。
不难理解,那是社会竞争的基础。
而没有竞争,社会便不会发展。
在经济环境中,人人总爱追逐自己的利益,“见钱眼开”,乐此不疲。
为此,他们就要发展技术,提高管理。
结果,优胜劣汰的局面浮出了。
也由此,人人将商场视为战场,从而提高竞争、推动发展。
在经济圈子内大谈“君子文化”、高扬“仁爱之心”,恐怕于事无补,有碍竞争与发展。
有趣的是,可以发觉,在开始时,法律是为了直接面对“小人文化”而出现的。
因为君子和小人在一个人身上可以互换,也因为人的内心意念实在难以揣摩。
法官在断案时,自然只重证据。
此时,法律的态度是中性的。
而随着人们的物质要求的膨胀,竞争式的经济发展,法律在中性中出现了倾斜。
这是说,法律对“小人文化”增加了褒奖。
所以,人们在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同时,爱说“法制经济就是市场经济”。
不论怎样,法律与“小人文化”的关系,越来越密。
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国人,想要提高法律意识,在法律上立于不败之地,便要在对待“小人文化”时将伦理的心态变为“经济+伦理”的心态。
凡事不必“先小人后小人”,但需“先小人后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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