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个矛盾的问题。
一,目前,随着公共卫生服务国家投入,多数地区村医执业都规定了具体执业地点,建设了村卫生室。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都规定了在执业地点和范围开展执业活动。
意思是在执业地点之外不得开展除急救之外的诊疗活动。
不在执业地点开展的诊疗活动都是违法的,打击非法行医就包括了往诊的内容。
原因就是执业地点之外的诊疗行为存在巨大风险,不具备突发事故处理的条件和要求。
二,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社会经营服务都向着细节化方向发展,上门服务极大便利了群众的服务需求。
上门服务在医疗服务领域具有巨大的需求,也被群众认为是理所应当的社会发展需要。
这个问题是法治制度建设与便民服务在医疗领域存在的矛盾。
迫切需要建立在科学规范和便民服务方面进行论证。
我个人认为,对于风险小的医疗服务内容,包括特定范围的上门输液应该支持,解决群众的医疗便民需求。
但对于过敏,输液反应高发的项目还是应该在具有一定急救条件的机构实施。
不过这是个漫长的过程,如果达到了群众能够享受多数的上门医疗服务,我们的国家应该已经实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上门输液于理于法其实都是可以拒绝的:于理,上门输液的风险极大诊所拒绝也是根据从医学角度出发:一、过敏反应,发热反应,循环负荷过重,空气栓塞等;差错事故;病情突变等。
这些在输液过程中难免会发生。
二,由于病人体质不同,很多人对相同的药物有不同的反应。
医疗上,药物和病人之间产生的不良反应,都是未知的,无法控制的。
不怕一万,就怕万一。
有的病人虽输相同的药,他可能第一天、第二天甚至第三天都没事,但是第四天却突然发生了不良反应,这时,如果患者在医院,医生就能够对其做出更好的治疗,在家里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
三、上门时间有限,只能在挂上针后陪护病人 20分钟、30分钟就得走,不像在诊所那样,随叫随到,直到输完液。
也由于患者及其家属缺乏医学常识,当患者出现胸闷、气短、心悸、气促等症状时,家属在陪护过程中却容易忽略患者的感受,从而延误及时纠正。
一旦发生问题,抢救又会因地点、时间等因素而受到相应的延迟。
四、在诊所,有各种医疗设备做保障,真出现问题了,医生可以应对做出及时的处理,承担责任的主体也是诊所。
可医生上门输液时,可能连简易的急救药箱都不好携带,遇到突发事件时不好做出有效的抢救措施。
于法:上门输液属于非法行医诊所医生上门为患者输液,在医疗卫生行业如何界定?卫生行政部门对此持什么态度呢?是否发布过禁止医师上门输液的通知?针对这些问题,滨城区卫生局医政科工作人员给出了答案。
“医师到患者家中输液,是一种诊疗行为,而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场所进行,这显然是相违背的。
”该工作人员介绍,输液过程中,患者可能会因为体质不同出现药物过敏反应,而患者家中不具备抢救条件,会延误抢救时机,从而引发医疗纠纷。
“之前曾发生过医师上门输液,老年患者出现不良反应导致死亡的事件。
患者家属缠着医师不放,最终还是出钱赔偿了事。
”该工作人员表示,虽然滨城区卫生部门没有出台相关文件、通知禁止医师上门输液,但这种行为“不应该存在”,而且可以定性为“非法行医”。
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明确提出,医师从事诊疗活动必须在取得医疗机构许可证的场所进行,这显然是相违背的。
也就是说,医生执业地点只能是在办理注册手续时的执业地点执业,否则就属于违法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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