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演是谁 可以通过主演去找
如何突破 奴性教育对拐卖妇女中的买方,为什么不以强奸,虐待,拘禁的罪行论处?诚谢提问!您说得有道理,人贩子的“客户”买到妇女后,的确长期、多次和协作配合式实施了违背妇女意愿的性侵犯、人身自由限制等,他们(估计一般是整个家庭)他们涉嫌触犯了强奸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虐待罪等罪,而且情节是严重的。
但现实是,不要说人贩子的“客户”,连人贩子自己被判的刑罚都还明显偏低,这涉嫌侵犯她人一辈子人权(贩卖和买),往往还不如侵犯一次人权(强奸)的罪“重”。
的确让我们大跌眼界,大多数关心中国法治的人,包括你、我都对此奇怪量刑对比不满。
说一下我30多年前身边的真事吧。
案例一,我们村里一位年轻小伙在为某医院的麻醉医师,与院长夫人有一腿子(你情我愿),医院里人都心里明白,有一次被院长捉奸在床,自私的院长夫人说她是被“强迫”的,小伙为了让“所爱之人”少点麻烦,自己承认了“强迫”院长夫人,最终在院长的强大势力安排下被判了15年刑。
案例二,村里有两个年轻人以婚介所员工身份作为幌子,合作把多位弱势女孩卖到外地,出事后两人仅各领3年徒刑完事了。
不仅你、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们也非常关注此类不合理法治怪事。
人大代表张宝艳建议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量刑应重于绑架罪。
我们相信,随着国家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推进,还有广大正能量社会舆论的影响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注,一切法律自身的缺陷将得到优化。
因为买卖妇女的买家特殊性,一般买的都是娶不上媳妇的人,这些人都是没什么能力挣钱,而且还不会钻触犯法律空子挣钱的人(会钻法律空子的人也不至于娶不上老婆),坐牢对于国家没好处,要花钱养着他们。
老实人都关起来,刁民放外面社会更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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