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意思说主张该学说的有萨维尼(Savigny) 、温德沙伊德(Windscheid) 等人。
该说认为权利的本质是意思自由。
即权利为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活动的范围,或个人意思所能自由支配的范围。
故意思为权利的基础,无意思则无权利。
用温德沙伊德的话就是,权利乃是法律制度所赋予的意思力(Willenmacht)或意思支配(Willensherrschaft)。
2、利益说倡导该说的是耶林(Jhering)。
耶林认为权利的本质为利益(rechtlich)。
其中,利益是权利构成的实质要素,而法律的保护是权利构成的形式要素。
3、法力说提出该说的是德国法学家梅克尔(Adolf Merkel)。
该说认为权利之本质为对特定的利益赋予法律上之力,权利是由“特定利益”(Interesse)和“法律上之力”(Rechtsmacht)两个因素构成。
法力说为大多数民法学者所赞同和接受,成为现今民法学界的有力通说。
地域环境不同,权力衍生出来的权利,其本质就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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