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评审,关乎到教师的工资待遇,与教师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联。
虽然,我们平时强调学校制度的制订应切合本校实际,但对于教师职称评审制度而言,在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尚未明确放权于学校之前,学校既无力更改,也不宜更改。
应严格按照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理由有三:一、学校无权改更教师职称评审制度。
教师职称评审是由特定的职称评审部门依照地方人社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制定评审细则并负责具体评审过程的监管和审批。
原则上,学校甚至教育局也只具有推荐和监督的权利。
实事上,教育局下发的教师职称评审方案,在评审资格、评审条件、评审要求等各方面都是对职称部门所下发文件的具体化,不会做出什么更改,基本是“按照上级文件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的。
二、学校修改教师职称评审细则,并不利于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目前,学校在教师职称评审工作中,还是完全按上级文件 *** 作,对教师进行初评和推荐,就已经引起一线教师的不满情绪,如果再把学校(或领导)再在制度的修订上再拥有自主权,情况将更为复杂,甚至学校都无力控制。
仅拿推优评先、分配绩效这种“小事"来说,老师与学校领导因制度的不民主、不透明不、公平而"拍桌子"的情况并不少见。
何况是评职称,学校恐怕难以做到“拍板定案"。
学校制订任何制度,民主点的,还可以尊重教代会的建议,如果民主性不强的,恐怕就是几位校长“通通气”就过了,这怎能保证一线老师没意见?三、学校(或领导)一般也不愿因改变上级制度而自找麻烦。
学校领导有效管理学校和老师,最重要的原则就是:以制度为准则,对事不对人!在这一原则之下,才能保持领导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一般来讲,修改上级的制度,程序比较复杂,后果也很难把控。
“三味"曾见过一所学校,将教育局发的“评优细则"更改后,遭到个别老师反对,并亲自去局里讨要说法。
局里为保安定和谐,最终还是要求所有学校严格按局发文件执行。
任何制度没有绝对性公平。
再公平的制度,也不会对所有人有利。
其实,制度公不公平,关键在于以下三点:1、不与上级文件相违背;2、制度先行;不做马后炮;3、制度的制订体现民主。
又到教师职评时,又聊教师职评事。
现在教师职评流程非常清楚:先学校内评,学校根据无锡市教师职评制度有一个相应地内评制度。
譬如,学校18人申请参加高级职称评定,学校根据学校的职评条件进行打分,如果教委分配名额6人,即得分前6人送至无锡市再评,如果当年无锡市高级职称名额200人,那得分前200即获评高级职称。
所以,先通过学校内评再说。
也就是说,先以学校自定的职评条件为要求创造条件再说。
再通俗点,先要有本事打败学校里面一起和你竞聘高级职称的同事们。
现在了解评职称为何这么难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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