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前特殊儿童是指年龄在0~6岁的特殊儿童。
由于这类儿童在生理方面具有特殊性,他们的病情在早期往往不容易被发现,很多特殊儿童因此得不到及时治疗,他们的身心发育受到影响。
在我国,很多学前特殊儿童的生存权、教育权得不到保障,这种情况阻碍了和谐社会建设[2]。
学前特殊教育指对身心具有异常特征的学龄前儿童实施的教育和功能康复训练。
发展心理学的研究成果表明,0~6岁是儿童身心发展的关键阶段,在这个阶段对儿童实施教育能够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我国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关注学前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目前,在教育机会、教育条件等方面,学前特殊儿童均不能享受与正常儿童相同的待遇。
(一)教育机会教育机会与社会提供的教育场所的数量呈正相关关系。
《纲要》明确提出:“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
”[1]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资助下开展了针对学前特殊儿童的抽样调查,调查组随机抽取了我国12个市(县)的58628户家庭,本次调查共涉及0~6岁儿童60124名。
调查结果显示,目前我国0~6岁残疾儿童的总数达到139.5万,每年新增0~6岁残疾儿童约19.9万,3~6岁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仅为43.92%,远低于正常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正常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率为70.55%)。
调查中还发现,一方面,我国多数普通学前教育机构缺乏接纳残疾儿童的条件,另一方面,专门为残疾儿童提供学前教育的机构严重匮乏。
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严重不足,尚有近500个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没有设立特殊教育学校,3~6岁残疾儿童的教育状况亟待改善[3]。
(二)教育条件2015年4月,受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委员会办公室委托,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组建了评估组,对《纲要》中特殊教育部分的实施情况进行第三方评估。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期评估:特殊教育专题评估报告》指出,截至2014年年底,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共有专任教师48125名,特殊教育学校的师生比为1∶3.86[4]。
目前,发达国家特殊教育学校的师生比为1∶4[5]。
从表面上看,我国并不缺乏特殊教育专任教师,不过,上述评估报告中的“特殊教育学校”主要指“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普通高中班”和“残疾人职业学校”,并不包含为残疾儿童提供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机构,因此,从统计数据我们无法看出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机构的数量能否满足学前特殊儿童的需求。
目前,我国已建立的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大多条件简陋,教学设施不齐备,专业教师匮乏,教育质量无法得到保证。
(三)教育结果特殊儿童在生理或心理方面存在缺陷,与普通儿童相比,他们更应当得到关爱。
但在很多时候,别人给予他们的不是尊重和包容,而是嘲笑和嫌弃,这使他们的情感发展受到抑制,导致他们中的一些人在长大之后出现自卑、抑郁、冷漠、仇视社会等问题。
由于先天不足,学前特殊儿童的学习能力不及普通儿童,如果不能接受有针对性的教育,他们长大后甚至不具备自理能力。
《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具体内容是什么?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