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阶段,对于精神不正常的学生一般不应该拒收。
当然有些疯狂式的——打人,对别人有危险性的应该拒收!因为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年满6周岁的公民享有免费义务教育的权利!
首先,我们要明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其次也就是说,义务教育是强制的、适龄儿童必须接受的。
如果拒收或者开除学生,那就等于剥夺了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因此不得拒收。
再次,根据该生存在精神不正常的情况,我们要把情况反馈到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开设相应的班或者送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对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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