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来说说本地的情况。
如果真正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教师,除了财政工资外,学校还应该发些其他补贴的,比如教师的一些加班,中考考得特别好所给予的奖励,教师节、中秋节、春节等节日的福利,如果学校被所在省市县任意一级评为了文明单位,还有一次十三薪奖等等。
那么问题来了。
义务教育学校是全额拨款单位,所有资金全由上级财政拨款,学校能收的只有学生伙食费,而伙食费按要求是不能有较大利润的(好像是不能超过5%),当地方贫困时,财政不能足额拨款,所以老师们应得的往往得不到或者大打折扣,这也是导致教师外流或辞职的重要原因之一。
于是学校为了正常顺利开展工作,纷纷各显神通找财源,有门面出租的,有商店外包的,有找社会(或成功的校友)要赞助、捐款的、有天天跑教育局哭穷的,等等,实在无资源的,就在学生伙食费上打擦边球,总之,校长们绞尽脑汁,也要为老师们谋一些福利,完全没福利的学校,好老师基本一走而空,学生也大量流失,考试成绩一落千丈,上级领导大会小会批评,校长也会灰溜溜的调走了事。
目前,国家明确提出教师工资收入要不低于公务员,公务员除工资外还有各种补助,希望各地能切实落实国家政策,让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除财政工资外还能得到基本的补助,让校长安心抓管理、老师们安心教学。
如是,则教育有幸,国家有幸,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指日可待!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基本上都是公办学校,这些学校是是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是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这些单位的工资奖金的发放有严格的规定。
一、这些单位的工资以及随工资发放的各类津补贴由财政全额保障,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等。
二、这些单位的年终绩效奖金由财政全额保障,学校按规定发放。
三、学校的的经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即使是学校开早餐,收学生的早餐费也要进入单位账户,不能坐收坐支。
有的学校的这部分收入没有缴入单位账户,设立“小金库”进行管理,已有人被处分了。
四、其他的津贴补贴的发放,一般要有省级以上人社、财政部门或省级以上政府的相关文件规定,才能发放。
没有相关依据的话会按违规发放津补贴进行处理。
机关单位在规范津补贴、事业单位在发放绩效工资后原则上是不能发放加班费的,因为这些费用是统一归入了规范津补贴或绩效工资里面了的。
在巡察中发现的一些单位发放了加班费,就被要求进行整改。
五、机关事业单位违规发放津补贴会受到严肃处理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中是这样规定的: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二)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三)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四)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五)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 (六)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七)超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八)以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商业预付卡、实物等形式发放津贴补贴的; (九)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十一)违反规定向关联单位(企业)转移好处,再由关联单位(企业)以各种名目给机关职工发放津贴补贴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规定了违规发放津补贴的处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所以,作为事业单位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想要在财政发放的工资、津补贴之外再发放其他津补贴是很难的。
除非你有相关的省级以上的政策依据。
六、义务教育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
在这方面要求人社、财政部门落实这一规定,应当是合理的。
此外,近年来符合条件的教师是可以享受年终岗位考核奖励、班主任津贴、乡镇补贴等相关津补贴的,这些都是有文件依据发放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落实的。
如果没有文件依据的,建议还是不要发放,否则很有可能会被纪委、监委请去喝茶的。
以上是本人了解的一些情况。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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