毋庸置疑,教师肯定是公职人员。
有两点可以证明:第一,2020年7月开始实施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政务处分法适用的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而按照《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主要对六类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一是公务员及参公人员;二是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务的人员;三是国企管理人员;四是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五是基层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六是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由此可见,公立学校管理人员是公职人员。
这只是狭义公职人员的定义。
事实上,现实中大家理解的广义公职人员,是指所有获取财政报酬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或服务的工作人员,公立学校的在编教师作为财政全额供养的事业编制人员自然在公职人员之列。
第二,2018年1月20日由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对教师是否为公职人员也有明确的定义。
该意见第五大点提出要“不断提高地位待遇,真正让教师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其中第20条对“明确教师的特别重要地位”的解释中专门强调了两点:一是要突显教师职业的公共属性,强化教师承担的国家使命和公共教育服务的职责,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明确中小学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强化保障和管理。
二是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负起中小学教师保障责任,提升教师的政治地位、社会地位、职业地位,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从教。
公办中小学教师要切实履行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义务,强化国家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和教育责任。
上述两点已然明确了公立学校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的主体地位。
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其中明确写道:“确立公办中小学教师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特殊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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