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公司清偿。
如果学校属于公司财产,可以以学校作为财产拍卖清偿。
当然,为了社会稳定,一般不会允许学校被拆除,只会换一个运营人或所有人等公司和学校是两个独立的法人,公司只在出资限额内承担学校责任,而学校不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有权对学校的股份进行出让的处置,但必须遵守学校的章程,而学校无权处置公司的事务,也不承担公司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9条规定“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民办学校终止时,应当按照什么顺序清偿债务2.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无论是自行终止,还是强制终止,都必须依法进行清算。
民办学校终止时的财务清算是民办学校终止的法律后果,是对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偿还债务,如果有剩余财产,依法进行分配。
法律对不同的终止情况规定了三种不同的清算方式。
一种是由民办学校组织清算,适用于民办学校自己要求终止的情况。
第二种是由审批机关组织清算,适用于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终止情况。
第三种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适用于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终止情况。
3.终止的民办学校的财产清偿顺序 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财产的清偿顺序是: (1)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在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所以法律将所欠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列为清偿的第一顺序。
(2)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教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直接关系到教职工的生活和养老、医疗、失业等保障问题,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缴纳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费,是民办学校应尽的义务。
民办学校在终止时,对民办学校在终止前未按规定缴纳的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用,应当从学校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3)偿还其他债务。
对清偿债务顺序的规定,保护了受教育者、教职工和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对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 法律规定,对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对剩余财产的处理,既要考虑到民办教育是社会公益性事业,要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也要从有利于鼓励社会力量出资举办民办学校的角度出发,充分考虑民办学校出资人的利益。
因此,在处理时既不能全部充公,也不能全部归举办者所有,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分民办学校中不同资金来源的性质,依不同的法律处理。
处理的基本原则是:(1)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投入形成的财产,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2)民办学校接受捐赠形成的财产,依靠公益事业捐赠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由审批机关统筹安排,用于发展民办教育事业;(3)由举办者出资(不是捐资)形成的财产,按照民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校终止后要返还举办者。
国务院正在制定的本法实施办法对这个问题会作出详细规定。
作为一所要终止的民办学校,清算结束了,债务清偿了,剩余财产也处理完了,还要进行的一个程序就是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注销登记。
这些程序都走完以后,就表明这个民办学校已不再具备办学的民事主体资格,不得再以该民办学校名义从事任何教育教学活动。
(下) 《中国教育报》2003年12月1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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