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名男孩据说才上学5天。
案件发生在连云港市海东县,事发学校是当地的中等专业学校,也就是俗称的中专。
警方通报纠纷起因是琐事,男孩张某被同学平某在宿舍内殴打,导致倒地昏迷,抢救无效死亡。
打人者也才15岁,目前已被警方控制,案件还在调查中。
这件事中,直接责任人当然是打人者平某,他虽然未满16周岁,但是由于其殴打行为直接造成张某死亡,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其对这两个罪名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不过,由于其是未成年人,不能判处死刑,最高只能判处无期徒刑。
除了刑事责任以外,当然还需要承担赔偿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就涉及到学校是否需要承担的问题,也就是题主这个问题。
下面我展开讲讲:一、民事责任如何承担?这个案件里,虽然凶手是平某,但是由于平某未成年,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所以,这个案件中,如果平某有财产的话,先从平某自己的财产中来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平某的监护人——一般是其父母来赔偿。
但是,在这个事件中,除平某本人以外,学校也很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个案件发生在学校,张某又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符合这条的规定。
所以,如果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
那么,学校究竟有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呢?这就需要从整个事件的经过来综合判断了。
由于目前警方并没有通报详细过程,所以无从判断。
实践中,一般要从学校在入学时有没有进行纪律教育,在寝室有无设置管理人员,纠纷发生时有无相应的处理机制,有无及时处理,凶器如何带入寝室等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从其他类似的案件来看,学校还是很可能被认定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
在这个事件里,如果最终认定学校存在过错,那么学校和平某需要按照各自的过错来分别承担责任,即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二、民事赔偿需要赔偿什么?这件事其实非常让人遗憾的是,如果诉讼的话,可能民事赔偿很少。
这是因为构成刑事犯罪的话,精神抚慰金性质的赔偿项目是不赔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里的精神损失包括精神抚慰金,以及具有精神抚慰金性质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
也就是说,被害人张某的父母只能主张丧葬费、医疗费等直接损失,这些加起来最多也就几万块钱,非常少。
不过,近年来,有些地方出现了对法律的突破,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仍然支持了精神损失的赔偿。
比如说,之前非常有名的新东方学校奸杀案,16岁女生姚某,在新东方学校教室内,被17岁同学王某奸杀。
王某被判无期徒刑。
去年,姚某母亲对王某及其母亲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今年5月,法院最终就判决王某母亲赔偿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住宿费、交通费共计1400755元,精神抚慰金10万元。
这个判决由于没有看到全文,不清楚法院是从哪个角度突破目前的法律规定的。
但毫无疑问,近年来有不少要求在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支持被害人精神损失赔偿的声音。
如果这种声音成为主流,法律做出修改的话。
那么这个案子的民事赔偿将包括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 ,民事赔偿将可以达到七八十万元。
我是法律人家子,关注我,每天学点法律小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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