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期原则上为每年的9月至12月。
以乡镇为单位的形式。
全市范围内各类全日制高等学校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均应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医保,其他居民以社区、所在乡镇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设区市、县区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等七类重点医疗救助对象,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资助;对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对地方拓展的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所在县区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应及时准确将资助(补助)对象名单全部提供给当地财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按规定集中为困难群众参保,确保应保尽保。
扩展资料:居民在缴费期以后参保缴费的,应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参保缴费之日起6个月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当年度大中专毕业生、退役的士兵、刑满释放人员、参加职工医保因劳动关系终止或其他原因中止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应自毕业、户口迁入、退役、刑满释放、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参加居民医保,并按当年筹资总额参保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新生儿在出生后三个月内参保的,按当年筹资总额缴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超过三个月参保的,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参保人员在待遇享受期内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医保的,自享受职工医保待遇之日起不再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已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参考资料来源:淮安社会保险医疗基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政办发(2017)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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