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卖铺的管理难度不大,已经有学校探索出完美的解决方案。
学校是个封闭空间,学生虽然是未成年人,但也有一定的消费能力。
学校小卖铺天然具有垄断性。
一直以来都是学校的“利润”增长点。
规模较大的学校,小卖铺的经营权一般通过竞标承包,所得可以补充学校经费不足。
规模较小的学校,就直接照顾校领导家属了,只需象征性交点利润。
因为垄断的原因,学校小卖铺的商品价格偏贵,而且也不能有效阻止垃圾食品进校园。
学校小卖铺为了追逐利润,甚至公然向学生出售“五毛”食品。
虽然学校开办了食堂,但众所周知,食堂的饭菜很难吃,当然也因学生挑食,部分学生中午不在食堂吃饭,跑到小卖铺买零食充饥。
长此以往,孩子就会营养不良。
所以,一般来说,校园内最好不要设置小卖铺。
此次三部委联合发文,就要求原则上校内不得设置小卖铺。
但是,在一些规模较大的学校,学生确实有消费需求,如果一刀切地禁止,显然是因噎废食,所以指导学校小卖铺规范管理,才是务实的做法。
最好的方式,是引入当地大型连锁超市进驻。
学校与超市经营者达成协议,统一商品质量与价格,交纳保证金。
经合理测算后,超市还应上缴学校一定的利润。
学校不得将此项收入挪作公用经费,可以发放奖学金等形式,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至于学校食堂的管理,确实是个大难题。
从目前来看,各地学校食堂的管理模式大致有三种:学校自主经营、外包、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配送。
采取学校自主经营模式的最多,但发生问题也最多。
此前不久,湖南通报了一个案例,某小学虚列食堂支出,套出资金用于发放教师加班费,被查处后,相关责任人受到了处分。
其实这种做法很普遍,逮上谁谁倒霉罢了。
但也折射出学校自主经营的漏洞很大,缺乏有效监管。
家长们质疑学校克扣学生餐费,也并非没有道理。
食堂外包模式,主要在一些大中城市。
区县以下,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很少。
中小学校一般规模不够大,只能办一个食堂,无法形成充分竞争。
而且招投标过程中,很容易出现权力寻租行为。
最近在西南某地发生的事件(太敏感了,不说),学校食堂就是外包给企业的。
很显然这也不是理想的模式。
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统一配送,是最近几年较为流行的模式。
这种模式有优势,也不有足。
优势是,集中采购,有较大议价权,食物安全和质量更有保证。
不足是,同样需要招标,容易出问题;生鲜蔬菜价格随季节波动幅度大,目前还没有能力对价格实时监控,有可能被商家钻空子。
另外,经营主体与管理主体权责不明,学校承担了全部的管理责任,却在经营上却没有话语权,积极性有所不足。
我认为,不管采取哪种模式,最重要的,是让学生和家长参与进来。
学生是直接消费者,对口味和食物品类最有发言权;家长是最大利益相关人,理所当然享有监督权;教师是服务和管理者,能发现具体问题,也应该参考其意见。
然后,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
在学校的组织下,自主选举产生家长委员,而不是由学校指定。
办公地点可以设在学校,但应该具有高度独立性。
委员会建立微信群用于工作沟通。
如果需要经费,可由家长自愿捐助。
委员会内设食堂监督、学生安全、纠纷协调、政策沟通等小组。
各小组成员为家长志愿者。
从食品采购、配送、存储、加工到进餐,都要有家长参与,实施全程监督,并做好记录。
每餐轮流安排家长委员或家长志愿者陪餐,将食物拍照上传微信群。
其实,学校食堂该如何管理,有成功案例可供借鉴。
比如日本的中小学,就做得很好,大家可以自行了解。
但那需要很大的国家投入,以我国目前的经济实力和公民平均道德水准,暂时还难以做到。
但我相信,随着国家的进步,公民素质的提高,这些问题,都将在发展中得到解决。
教育部管起了小卖部,足见其关系重大;三部委联合发布新规,也足见其管理之犯难。
不要看小卖部头上有个“小”字,实际代表的是食品经营场所,食品安全责任如山。
谁来管理最合适?谁能管得最好就谁最合适。
谁可以管理?食堂和小卖部等食品经营场所,是学校提供的场所,也是经学校发包或许可经营的,学校当然可以对其约法三章。
学校总务后勤部门可以对经营范围、营业时间、销售对象等提出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种类、食品质量等方面进行规范。
食堂和小卖部经营食品加工、销售,是一种市场行为,因此理所当然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监督。
管理重点在于监督检查经营行为是否经过许可、人员资质健康是否合格、经营场所卫生条件是否具备、食品原材料和成品质量是否合格、加工销售过程是否合规等等。
还有经营场所的消防、环保等方面,也要接受消防、环保部门的管理。
学生、家长、老师作为消费者,从维护消费权益角度来说也可以参与管理。
谁管理最合适?我认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管理最合适。
理由如下:1.学校是场所提供方,就如店面出租人。
店面出租人对承租方的经营行为不宜过多干涉。
即便食堂是非盈利性质的,也要让承租方能获得一定利润以维持正常经营。
2.学校管理是以合同条款约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等部门管理是以法律法规要求。
后者强制力优于前者。
后者是代表国家管理市场经营、食品卫生工作的,是执法主体,其执法方式多、惩处力度大。
3.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涉及相关专业知识,让专业人去干专业事,才能管理得好。
学校管理依托老师,而老师显然不完全具备这些专业知识,例如农残检测、真假判断、程序规范、法律要求等。
4.学校食堂、小卖部没有经营好,学生会转移到校外去消费。
校外的食品经营场所的管理也是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负责。
这是其法定职责。
校内食品经营场所管理还有学校和学生、家长、老师等配合,更便于管好。
管好校内的就减轻校外的管理压力。
综上所述,学校的食堂和小卖部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监督部门加强管理最合适。
学校和老师、家长都是起辅助作用的。
至于学校领导与食堂、小卖部存在利益输送、违规发包等违法违纪行为,这既是少数个案,且又属另一个法律范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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