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suijiazhuang2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内科发字〔2013〕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质量,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与推荐、形式审查、评审、审定、异议与监督、授奖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体制机制,加快实现创新驱动发展,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紧密结合,建设创新型内蒙古。
第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奖项:(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二)自然科学奖;(三)科学技术进步奖;(四)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五)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五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贡献的公民和组织。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及县处级(含副县处级)以上公务员。
第七条公民和组织完成的为自治区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同时不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科技成果,可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在知识创新中,获得重大科学发现,丰富和拓展了科学理论,带动学科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
学校绩效工资考核方案实施细则欢迎分享,转载请注明来源:内存溢出
评论列表(0条)